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手册所载校园活动管理规则
学生手册学生处编(2025年版)
广东白云学院简介广东白云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于1989年由谢可滔先生创办。2011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8年、2025年两次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22年获批设立广东省博士工作站。
学校坐落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省省会城市——广州。现有两个校区,西校区位于白云区江高镇,北校区位于白云区钟落潭高校园区、紧邻广州中新知识城。面向国家和广东省及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总目标,构建“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有智能制造、自动化、新一代电子信息、软件与信息服务、新商科、建筑工程、艺术设计等12个实验教学中心。建有千兆校园网,实现信息化管理。两校区均建有塑胶田径运动场、体育馆、球类、攀岩等一流标准体育设施。图书馆面积4.45万平方米,图书资源总量达到322万册。学校文化活动中心1100平方米,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空间。
设有17个二级学院,61个本科专业。建有以工学、艺术学、管理学为主,经济学、教育学、文学、理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建有曙光大数据学院、华为ICT学院等17个现代产业学院。面向全国17个省(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本科学生34800多人。
现有教职工1800多人,其中专任教师1300多人,高级职称占比30%,硕士以上学位占比91%,双师双能型占比41%。现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3人、二级教授9人、博士生导师27人、省级教学名师7人、省级优秀教师41人、“百千万工程”省级培养对象3人。专任教师中具有企业行业工作两年以上经历的教师500余人。
建有3个省级重点培育学科和9个校级重点学科,形成较为完备的应用型学科建设体系;建有6个省级科研平台和11个校级科研平台。
近五年学校获批省、市农村科技特派员项目25项,立项资助资金超过300万元,立项数量与金额均处于全省民办高校首位。建有15个省级优势(特色)专业,18个校企协同育人示范性专业,6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个IEET工程教育认证专业,27门省级一流课程,2门省级就业创业特色示范课,6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应用型人才协同育人平台。
近年来,《校企协同育人“3+1”人才培养改革与实践模式》《基于“以学生为中心”理念的职业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开放、协同、互通、合作”促进省域地方高校本科教学协同发展的探索与实践》《研教相长,标准引领——本科院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协同研究与实践》等4项成果荣获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3项成果荣获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连续2次入选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
引进悉尼科技大学、西澳大学等世界名校的优质教育资源,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的20余所院校高质量开展交换生、双学士、本硕连读等国际化教育项目。
学校始终坚持党建引领事业高质量发展。先后被评为广东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党建“双创”示范高校、“三全育人”体制机制建设试点单位、“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荣获全国民办高校先进单位,3次荣获全国民办高校党建和思政工作优秀成果一等奖。学校基层党组织先后入选全国及广东省党建工作样板支部、标杆院系、“双带头人”工作室等,立项数量高达20项,位居广东民办高校首位。
学校获得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与肯定,连续12年获广东省社会科学院评定的“广东省民办高校竞争力十强”第一名;在艾瑞深校友会中国大学排名中,获评中国一流应用型大学;在校友会中国各城市群最好大学排名中,位列粤港澳大湾区最好大学(民办)排行榜第一名;在软科中国民办高校排名中,位列广东民办高校(理工类)第一名。先后获得全国首批“应用科技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院校”、教育部数据中
国“百校工程”项目院校、教育部网络学习空间应用普及优秀学校、教育部“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试点高校、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成为广东省首批依法治校示范校、广东省首批普通本科转型试点高校、广东省绿色学校、广东省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区域中心。2022年,荣获“最受中学信赖本科高校”荣誉称号;获评广东省更高水平“安全文明校园(平安校园)”优秀等级。2024年,获评“2022年以来学籍管理优秀高校”。时任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赞誉学校是“广东民办教育的一面旗帜”。时任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赞誉学校为“广东民办高等教育的排头兵”。
学校始终不渝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遵循“敦品励学、求是笃行”校训,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白云精神,秉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育教学理念。以服务国家战略和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己任,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健康人格、工匠精神、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应用学科优势突出、产教融合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2025年7月)
目录第一篇政策法规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 2.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9 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14 4.《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解读................................................................20 5.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21第二篇教学与学籍、档案管理6.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3 7.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31 8.广东白云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37 9.广东白云学院全日制本科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40 10.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43 11.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休学、退学工作规程..............................................................................................45 12.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48 13.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53 14.广东白云学院企业实践教学职业品德教育质量标准..........................................................................57 15.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60 16.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63第三篇奖励与处分17.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66 18.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评先评优实施办法..................................................................................................70 19.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73 20.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80 21.广东白云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83 22.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86 23.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处理(处分)听证管理办法..................................................................................88第四篇奖学与助学24.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93 25.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96 26.广东白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99 27.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102 28.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05 29.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爱心资助基金管理办法........................................................................................111 30.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114第五篇创新创业与就业31.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122 32.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126 I
33.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129 34.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141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35.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146 36.广东白云学院课堂教学行为规范........................................................................................................148 37.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实验(训)守则....................................................................................................150 38.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读者入馆守则....................................................................................................151 39.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安全和防疫管理规定........................................................................................152 40.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办法............................................................................................153 41.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阅读积分管理办法(试行)............................................................................154 42.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公寓宿舍长管理条例............................................................................................156 43.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公寓楼长、层长制实施细则(试行)................................................................158 44.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160 45.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试行)........................................................................162 46.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宿舍热水使用管理规定........................................................................................163 47.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网络用户入网守则................................................................................................164 48.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意见收集和反馈管理办法....................................................................................165 49.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办法(修订)...........167第七篇党团建设50.广东白云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修订)........................................................................172 51.广东白云学院新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教育管理办法(修订)....................................................176 52.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180 53.广东白云学院“班团一体化”实施方案............................................................................................183 54.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实施细则................................................................................................185 55.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校园活动管理办法................................................................................................189 56.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192 57.广东白云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194 58.广东白云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200 59.广东白云学院国防教育教导大队管理办法........................................................................................208附录60.常用服务信息选录.................................................................................................................................215 61.广东白云学院交通示意图.....................................................................................................................217 62.广东白云学院校园平面示意图............................................................................................................219 II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第一篇政策法规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
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
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
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
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
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
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
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
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
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
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
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
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
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
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
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
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
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
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
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
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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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
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
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
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
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
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
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
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
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
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
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
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
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
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
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
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
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2002〕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
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
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
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
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
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
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
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
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
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
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
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
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
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
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
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
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
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
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
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
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
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
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
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习的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见习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
收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
第二章组织与保障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认真履行学生实习的组织责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八条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九条学校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
设实习基地,为学生实习提供便利。
第十条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与学校开展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和信
息优势,推动共建实习基地和开展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地毕业生就业情况,
有计划地组织当地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扩展就业机会。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确定为见习基地: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
(二)自愿且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三)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确保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定见习基地时,应当考虑单位的行业分布,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见习的需求。
第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提供见习岗位。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检查与指导,及时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
题。
见习单位未依法履行见习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作为见习基地的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见习政策的宣传,将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习制度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见习的经验做
法,形成社会普遍关注、各方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实习规范与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当经学校同意。学校应
当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掌握实习情况,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二)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实习期限;
(三)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
(四)实习终止条件;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
其他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在学生实习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
(二)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定实习计划;
(三)联系并合理安排实习单位;
(四)安排责任心强,有一定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
(五)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六)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七)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实习学生在单位内的管理工作;
(二)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
(三)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
(四)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五)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
(三)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
(四)安排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
(五)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六)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
(七)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当期接收实习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
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不得违反规定向实习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
学生的实习指导、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实习指导人员的工作,保证实习指导人员指导学生实习的时间。
实习指导人员应当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协议,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要求实习,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和考核评定。
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
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实习单位、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补助,不得拖欠、克扣。
第二十九条实习协议确定的投保人,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第三十条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应当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考核评定成绩,出具实习鉴定。
第四章见习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见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
健全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
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
第三十三条本省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未能就业的,可以自愿参加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的见习。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非本地常住户口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
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
(二)见习期限;
(三)见习计划安排;
(四)岗位职责;
(五)见习待遇;
(六)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
(八)违约责任;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见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六条见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二)配备相关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见习指导人员;
(三)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四)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二)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三)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九条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见习指导人员的管理,保守见
习单位的秘密。
第四十条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
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十一条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
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
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第四十二条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毕业生的双
向选择活动;见习人员要求托管人事档案的,应当提供免费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四十三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当进行考核鉴定并为其出具见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见习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毕业生有创业愿望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第五章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利用现有信息网络
资源,建立学生实习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有关单位提供的实习岗位、当年本地区学校学生实习信息,为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提供服务。
学校应当于每年六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学生实习人数、专业类型、实习时间等信息分别报送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可提供实习岗位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见习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并发布见习供求信息,推荐有意向参加
见习的毕业生到相关岗位见习;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毕业生见习。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习、见习状况和实习、见习工作目
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实习和见习的指导、培训和补贴等。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为建立实习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等校企合
作项目提供资助。
第五十条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补贴之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见习基地一定的补贴。
第五十一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建立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对基
地有关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五十二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生产、教学、科研结合效果良好的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在科
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十三条对企业接收学生和毕业生实习、见习并支付实习报酬、见习补贴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
税收优惠。
对实习基地、见习基地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
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安排实习经费或者挪用实习经费的;
(二)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三)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四)拖欠、克扣学生实习补助的;
(五)未按照协议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六)发现实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学生权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七)其他影响学生实习或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
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
(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
(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
(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
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
(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
(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第五十七条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按照实习学生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所列行为的,除由有关
部门依法处罚外,应当将学生送回学校所在地,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五十九条实习指导教师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指导、教育和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实习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实习学生应当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及时对有关问题
进行协调处理。
学校、实习单位、见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实习、见习协议约定,对实习学生、见习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六十一条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在实习、见习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实习、见习单位可以
终止其在本单位的实习、见习。
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资助、补助的,由相关行政部
门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助、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获得相关补贴、资助、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习、
见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省外学校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习,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解读1.该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
2.制定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本条例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保障学生实习、见习的权利,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私营企业是否有责任保障学生实习?
答:本条例规定了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都有责任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4.学生实习是否有经费作为保障?
答:本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实习和见习的指导、培训和补贴等。
5.什么样的单位可以成立见习基地?
答:凡社会责任感较强,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的岗位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确保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定可成立见习基地。
政府确定见习基地应当考虑单位的行业分布,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见习的需求。
6.学生是否可以自行联系单位实习?
答:学生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当经学校同意。
7.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能否参加实习?
答: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可以参加一般实习,但不能参加顶岗实习。
8.学生参加实习,学校是否可以收取相关费用?
答:学校组织学生实习是应尽的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实习学生收取费用。学生参加实习还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9.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是否可以获得实习单位职工该岗位全额工资?
答: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从学生在该岗位的工作熟练程度、工作强度等方面的因素考虑,这个比例很难达到百分百,也就是说学生一般情况下难于获得该岗位的全额工资。
10.条例中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的规定,是否会影响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答:见习单位给见习学生支付生活补贴后,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只要补贴合理,不会影响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11.学生如何获得实习、见习单位的信息?
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学生实习、见习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有关单位提供的实习岗位、当年本地区学校学生实习信息,为学校、单位和学生提供相关信息。
12.学生是否可以到任何单位实习?
答:学生不能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不能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不能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能参加影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实习工作。
第一篇政策法规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
一、说明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2.本标准的修订坚持健康第一,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有关要求,着重提高《标准》应用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着重强化其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着重提高其教育监测和绩效评价的支撑能力。
3.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4.本标准将适用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初中、高中按每个年级为一组,其中小学为6组、初中为3组、高中为3组。大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
5.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各组别的测试指标均为必测指标。其中,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
6.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小学的加分指标为1分钟跳绳,加分幅度为20分;初中、高中和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7.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8.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1~6)。特殊学制的学校,在填写登记卡时可以按规定和需求相应地增减栏目。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9.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10.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11.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标准》测试数据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审核后,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测试和数据上传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2.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二、单项指标与权重(见详细文件)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第二篇教学与学籍档案管理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白云学院学〔2023〕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
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
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八条新生报到入学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报到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报到日之前凭有效证明来函向所在学院提出请假申请,学院批准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一)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三) 复查结果及处理1.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应征入伍: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2.自主创业:因自主创业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2年;
3.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不能入学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批准,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还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籍注册
(一)具有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就读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应予退学。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
学习及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
等形式进行。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十四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
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由学生提供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安排保健课程。
第十五条学校采用课程绩点评价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综合评价学生专业
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决定学生能否取得学士学位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
修、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已修读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应重新修读本课程,已修读选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可重新修
读本课程或选择修读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学业警示、留级、降级制度。根据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给予学业警示、留级、降
级直至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
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
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本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其他学校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认真参与教学活动。无故缺席的,
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违反考核纪律、违反学术道德受到纪律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在学习
过程成绩档案中记载为“违规”。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遵守诚信,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并
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束后,成绩由学校审核后统一发布。考试结束后10天,学生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
查看本人的课程考核成绩。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优先考虑: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学生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证明不宜于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2.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
3.学生休学后复学,学校没有其所学专业相对应的年级接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专业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拟转入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且申请人不能达到该专业转入条件的;
2.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非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
3.专升本学生、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处理者;
5.在新生报到入学环节;
6.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含普通专升本、三二分段、自主招生录取、体育类、艺术类等提前录取批次的;
5.应予退学的;
6.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7.以下述理由申请转学的:
(1)以水土不服为理由,却又不转回生源所在地的。不是广东生源的学生,但以水土不服为理由要求转入的。
(2)以父母调动迁居为理由要求转学的。
(3)以父母在驻粤机构(办事处等)工作为理由转入的。
(4)以转专业为理由要求转学的,以及以艺术类考试分数招收的学生要求转到非艺术类专业的。
8.学生生源所在地在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无投放招生计划的;
9.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自主创业需暂停学业,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校审核后准予休学;
(二)经医院诊断,因伤、病确需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
(三)一学期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请长假,长假时间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
(四)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保留学籍
(一)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前往联合培养学校学习前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最长年限为3年。
(三)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在前往实习前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最长年限为2年。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自主创业休学的为4年)。学生
需连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学手续,续休学手续与休学手续程序相同。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
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退学条件的;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办理休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书面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时,超过两周既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在退学决定送达后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
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六条毕业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二)在校学习未满学制时间但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结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处分未解除的。
(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的。
(四)结业生可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肄业。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其他发学习证明。肄业的学生不
再具有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时间按实际颁证日期填写。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
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
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
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学校文明公约,创
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
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
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
理中发挥作用。
第五十条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
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合作交流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
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公众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
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阻止。
第五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
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禁止学生在校内设摊、叫卖、收购等商业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
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
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
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
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
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
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
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
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七十条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校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学生申诉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七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
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六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白云学院〔2017〕
33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白云学院教〔2023〕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报到入学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报到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报到日之前凭有效证明以来函方式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请假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应征入伍: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征兵办提供学生名单,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2.自主创业:因自主创业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2年;
3.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不能入学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批准,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还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一)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三)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领导的指导下,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
(四)复查结果及处理:
1.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2.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二级甲等以上,下同),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六条在校生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准时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就读的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生经注册取得学籍,方有资格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缓交学费,缓交手续批准后可先行办理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应予退学。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制为4或5年;专升本学制为2年。
第八条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所在专业层次学制加3年,学生应在学校规
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九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认真参与教学活动。
(一)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归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按实际学时数计算;
(二)学生出勤情况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考勤记录的,按照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办理;
(三)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
1.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学生辅导员审批;
2.学生请假一天以上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报二级学院备案;
3.学生请假一周以上的,由二级学院院长批准,经学生处、教务处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4.一个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休学。
(四)学生请假期满或者假期未满回校复课者,应当及时向就读二级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按照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和行为规范给予批评教
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因违反考核纪律、违反学术道德受到纪律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在学习过
程成绩档案中记载为“违规”。
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诚信,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并视
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
学习及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
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
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由学生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安排保健课程。
第十七条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记载。课程
成绩60分(百分制)及以上或及格(五级制)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十八条学校采用课程绩点评价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采用平均绩点(GPA)综合评价学生专业学
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决定学生能否取得学士学位的条件之一。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对外交流,成绩与绩点(5分制)的对应关系规定如下表:
成绩 90~100分 80~89分 70~79分 60~69分 0~59分百分制对应绩点 4.00~5.003.00~3.902.00~2.901.00~1.900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对应绩点 4.503.502.501.500
第十九条课程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是将课程的成绩折合为绩点数,然后将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绩点
数,即得出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计算公式为: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每学期(学年)平均绩点数=该学期(学年)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学期间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在学期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凡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各类别课程的学分绩点均计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数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
第二十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实践环节(实验课程、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
不及格应重修。
学生补考后取得及格或60分及以上的课程,以补考真实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其课程绩点均折合为1.00。
第二十一条已修读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应重新修读本课程,已修读选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可重新
修读本课程或选择修读其他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的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重修。
学生重修后取得及格或60分及以上的课程,以重修真实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重修”字样,其课程绩点均折合为1.00。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业警示、跟班试读、降级制度。
(一)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大于等于20学分且小于30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
(二)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大于等于30学分且小于40学分的学生,给予跟班试读警示;
(三)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大于等于40学分且小于50学分的学生,应当降级。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
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
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体育、军训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成绩按90分计。
第二十六条本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其他学校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束后,成绩由学校审核后统一发布。考试结束后10天,学生可登录教务管理系
统查看本人的课程考核成绩。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
(一)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专业;
(二)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本人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优先考虑: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学生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证明不宜于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2.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
3.学生休学后复学,学校没有其所学专业相对应年级接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专业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拟转入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且申请人不能达到该专业转入条件的;
2.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非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
3.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如专升本、三二分段、联合培养合作办学、中职升本、第二学士学位、自主招生录取等;
4.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处理者;
6.在新生报到入学环节;
7.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含普通专升本、三二分段、自主招生录取、体育类、艺术类等提前录取批次的;
5.应予退学的;
6.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7.以下述理由申请转学的:
(1)以水土不服为理由,却又不转回生源所在地的。不是广东生源的学生,但以水土不服为理由要求转入的;
(2)以父母调动迁居为理由要求转学的;
(3)以父母在驻粤机构(办事处等)工作为理由转入的;
(4)以转专业为理由要求转学的,以及以艺术的考试分数招收的学生要求转到非艺术类专业的;
8.学生生源所在地在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无投放招生计划的;
9.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程序按照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自主创业需暂停学业,由学生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二)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或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
(四)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保留学籍
(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前往联合培养学校学习前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最长年限为3年;
(三)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在前往实习前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最长年限为2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自主创业休学的为4年)。学
生需连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学手续,续休学手续与休学手续程序相同。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
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复学
(一)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身体合格,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核),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由教务处出具复学证明;
(二)对复学的学生,就读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或未办理续休学申请超过15天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四)学生复学时,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如学生休学后复学,学校没有所学专业相对应年级接收者可申请转专业。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50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5天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办理续休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书面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时,超过两周既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七条对于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由二级学院讨论后在退学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教
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就读二级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退学手续办理
(一)学生应在退学决定送达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5日未办理,由就读二级学院代为办理;
(二)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领取学习成绩证明和学习证明,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以学校发布退学决定书日期为准。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下办法进行申诉:
(一)学生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经复查确认需要改变原退学处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一条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在校学习未满学制时间但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于当年五月、十一月申请提前毕业,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结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处分未解除的。
(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的。
第四十三条结业换发毕业证
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获得结业证书的,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重修考试及格者,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请重修。在重修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取消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获得结业证书的,在解除处分后方可申请结业换发毕业证书。
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获得结业证书的,可以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重测,重测的成绩达到50分的,换发毕业证书。在重修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取消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换发的毕业证书应当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日期和获得学位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肄业。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其他发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
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时间按实际颁证日期填写。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
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
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白云学院教〔2017〕
71号)同时废止。校内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白云学院教〔2023〕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成绩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主要包括:
(一)因转专业、转学、复学、降级、延读等学籍异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化的课程学分;
(二)参加辅修学位、辅修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校外修读的课程学分;
(四)学校认可的统考证书或学习成果的;
(五)专升本学生,专科(高职)阶段已修课程学分;
(六)校(境或国)外实习或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
(七)创新创业学分;
(八)其他适用于本办法的情况。
第四条学分认定和转换遵循以下原则:
(一)原则上申请学分认定,原课程教学内容必须与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70%以上,且学时(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签订合作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分认定参照我校课程学时与学分的换算关系,按照“教学要求就高不就低、学分认定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原则上16-18学时对应1学分(最小学分单位为0.5);
(三)有效学习年限内课程学分认定不得超过10学分(学籍异动、专升本学生专科(高职)阶段已修课程不受此限制)。签订合作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四)学生通过不同方式修读完成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取得不同级别的证书或学习成果,只认定和转换一次,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所修读课程已在我校获得学分的,不再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二章认定和转换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学籍异动后,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与现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的,可直接认定为现专业相应课程;
(二)与现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近且学分或学时不低于拟认定课程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学分认定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进行课程成绩认定;
(三)与现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有较大差异或不在培养方案内,学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学分认定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或通识课程;
(四)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体育、军训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学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免修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备案,成绩按90分计。
第六条辅修学位、辅修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完成辅修学位、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课程名称、课程性质相同),且成绩合格者,可直接认定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学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免修课程审批表》,经开课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进行课程成绩认定,认定的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10个学分;
(二)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已修读完成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学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课程学分认定表》,经学校审批后可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七条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校外课程指的是本校以外的国内外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开设的课程、企业开设的培训课程(以下简称线下课程)和国内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教师主讲的大规模在线课程(以下简称线上课程)。
(二)学生修读校外线下课程前,必须对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填写《广东白云学院校外课程修读计划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修读与我校签订有课程互认协议的学校课程或企业培训课程,可不填计划表,直接修读。
(三)学校认定选修大规模在线课程限于深圳大学UOOC(优课)联盟、中国大学MOOC、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在线开放课程、学堂在线和超星尔雅(泛雅)等学校认可的在线课程,可不填计划表,直接修读。
(四)线下、线上课程学分认定及记载:
1.学生在取得校外(国内)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后,成绩单原则上应由课程开设学校的教务处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邮寄至我校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同时,学生须向学院提交《广东白云学院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审批表》,由学校审核认定并登记成绩;
2.经学校或学院派出到境外交换学习(含境外实习项目及学院与境外大学的联合培养项目)修读课程的学生,按协议执行。交换生可自己带回国外学校提供的密封成绩单,提交《广东白云学院境外项目课程学分认定审批表》,由学校审核认定并登记成绩;
3.完成大规模在线课程学习的学生可持考核成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提交《广东白云学院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审批表》,由学校审核认定并登记成绩。
大规模在线课程认定学分不超过4学分。
第八条学校认可的统考证书或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
(一)学校认可的统考证书指的是全国和广东省外语及计算机类统考证书,以及学校认可的国际英语考试证书;
(二)凡全省、全国统考证书课程考核合格的,学生提交《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免修课程审批表》,并提供本课程的课程内容简介及课程成绩单(或证书及证书复印件)至二级学院进行审核,学校审批后,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获得英国雅思英语(IELTS)、美国托福英语(TOEFL)、英国培生学术英语考试(PTE)、英国剑桥商务英语考试(CAE)、全国大学英语(CET-4)等相应证书及成绩,可以申请免修或学分认定,经审批后课程考核成绩按照获得相应证书成绩折算换转或学分认定。
1.申请学分转换获得如下相应证书及标准(详见表1)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英语课程,学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免修课程审批表》,经开课学院审核,学校审批,课程考核成绩按照获得相应证书成绩折算。
申请学分转换中外英语能力考试成绩及等级对照表国外英语考试国内英语考试英国剑桥商美国托福英英国培生学全国大学英全国英语等英国雅思英务英语考试全国专业英语(TOEFL) 术英语考试语(CET-4) 级考试语(IELTS) (CAE)(初语(四、八级,(满分677 PTE(满分90 (满分710 (PETS)(5(满分9分) 级、中级、高百分制)分) 分) 分) 级)级)5级中级6分 473分 497分 4级 4/8级63分 A、B、C等2.申请学分认定当校内非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获得如下相应证书及标准(详见表2)的学生可以申请学分认定,学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课程学分认定审批表》经开课学院审核,学校审批,课程成绩认定为60分或及格。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申请学分认定中外英语能力考试成绩及等级对照表国外英语考试证书名称国内英语考试证书名称英国剑桥商务英国雅思英语美国托福英语英国培生学术全国大学英语英语考试(CAE) 全国英语等级考(IELTS) (TOEFL) 英语考试PTE CET-4(满分(初级、中级、 试(PETS)(5级)(满分9分) (满分677分) (满分90分) 710分)高级)3级初级BEC 4分 338分 355分 2级45分初级M、P等
第九条专升本学生专科(高职)阶段已修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专升本学生专科(高职)阶段已修课程学分,与升本后续需修读课程满足认定原则要求的,可以认定课程学分;
(二)学生提供专科院校出具的本课程的课程内容简介及课程成绩单,并提交《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免修课程审批表》,经开课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境(国)外实习或实践环节学分的认定
(一)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境(国)外实习或实践活动,属本专业安排的实习或实践,则认定为本专业实习或实践学分,如属跨学院(专业)参加实习或实践,学生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并获批准,可作为本专业实习或实践学分;
(二)学分具体认定程序按境(国)外实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一)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认定为人才培养计划内相应的课程学分;
(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课程学分遵循等值认定原则,认定总学分不得超过4学分;
(三)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按《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检查;
(二)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该生学分认定和转换资格,视情节轻重按照《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中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广东白云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白云学院本科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白
云学院教〔2017〕85号)、《广东白云学院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课程免修、学分认定的补充规定》(白云学院教〔2016〕18号)同时废止。校内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全日制本科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白云学院教〔202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提升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改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9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 1 人,副主席若干人;下设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二)工作职责1.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2.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3.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4.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5.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三)工作方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由本学院教学、科研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 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三年。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二)工作职责1.审核并提交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收集并反映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3.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任务。
(三)工作方式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参照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一)组织形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二)工作职责1.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位申请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及学位证书的管理与发放;
2.筹备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准备相关材料并进行会务组织;
3.受理普通本科、成人本科已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者资格及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呈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协调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5.完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不授予或撤销情形
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达到本科专业教育的各项要求,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历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0及以上;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
(一)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具体行为者;
(二)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00 者;
(五)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六)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七)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初审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各款条件对学位申请人学业情况、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向学位办公室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复审学位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学生名单。
(三)审定申请学士学位的, 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公示学校对通过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五)发文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学位授予决议,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报送学位办公室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决议颁布后,按照相关规定日期内将相应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备案。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十条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辅修学
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可在结业后 2 年内申请重修。如取得毕业资格, 同时达到授予学
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章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 号), 自主设计、印
制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并将作废证书数据通过“学位授予
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学士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可申请开具统一式样的学士学位
证明书。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审批表》。
(二)递交材料1.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审批表;
2.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 A4纸上);
3.大学学籍表及成绩单复印件(可在学校综合档案室办理);
4.近三个月彩色蓝底免冠大一寸照片两张;
5.如因证书损坏申请开具的,须提供原学士学位证书;
6.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可由家长或学校在职教职员工代办,代办时须提供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审批表以及户口本、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家长或学校在职教职员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 A4 纸上)。
(三)审核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监督与申诉
第十五条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将
予以处理,并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对于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发放的学士学位证书,应当立即收回;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
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对工作人员出现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将根据具体事实对有关工作人员
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决定不服的,
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依法请求有关机关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广东白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白云学院
教〔2023〕1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白云学院教〔2025〕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与主动性,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白云学院教〔2023〕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第二章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有申请转专业的权利,学校对转入转出名额不设限制,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自身兴趣专长和职业规划,重新选择专业学习。
第三章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五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包括以下情形:
(一)根据招生规定,拟转入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且申请人未达到条件;
(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体育类专业或非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体育类专业;
(三)专升本、三二分段、中职升本等特殊录取类型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处理者;
(五)新生在入学报到环节;
(六)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六条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国际班)学生转专业,按照当年招生章程中关于国际班的特别说明条款
执行。
第四章转专业办理程序
第七条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办理时间转专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 11 月至 12 月开始受理转专业工作,次年 2 至 3 月由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二)学生申请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学校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原则上学生一次只允许申请一个拟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前应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包括所申请转入专业的学科学习难度与职业规划等。
(三)转出学院审核转出学院根据学校转专业条件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及汇总表移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复核教务处根据学校转专业条件对全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复核,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及汇总表转交各转入学院。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五)转入学院意见转入学院根据学校转专业条件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及汇总表报送教务处。
(六)教务处拟定转专业建议名单教务处拟定转专业学生建议名单,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七)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对拟转专业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八)学校公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九)学校发文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
(十)报到注册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发放的转专业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学院办妥相关手续。
(十一)学籍异动学校按规定完成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工作。
第八条退伍复学学生根据复学时间及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的时间具体而定。
第五章转专业的教学及收费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当年的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按照转入
专业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条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同的课程,成绩自动转入所转专业;原专
业所修读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在层次、内容、学分数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学分可予以认定;对于转入专业已经开设的未修读课程,凡是无法进行课程学分认定的,按规定进行补修。
第十一条转入学院负责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交接、建档等管理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
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作相应变更,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的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该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上报及处理。
第十三条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交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白云学院教〔2025〕
6 号)同时废止。校内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休学、退学工作规程(白云学院学〔2021〕40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校稳定,现对办理学生申请休学、退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申请阶段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1.因自主创业需暂停学业,由学生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
2.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或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
3.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
4.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学籍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2.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3.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50学分的;
2.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5天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办理续休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书面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每学期开学时,超过两周既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8.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四)审批材料说明学生因以上情况申请休学、保留学籍、退学的,需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知情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休学的学生:
①因病需要办理休学申请的学生,需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史资料并经校医务室(心理疾病类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审核签署意见;
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凭入伍通知书;
③移民或出国留学的学生凭他国护照或录取文件并由相关专业系主任或国际交流处出具翻译证明;
④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暂中断学业的学生需家庭所在地镇或街道办出具相关证明;
⑤在就读期间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⑥申请续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当初办理休学时学校下发的文件。
2.申请退学的学生①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需提供教务处开具的学业证明;
②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生,需提供当初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学校下发的文件;
③根据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需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史资料并经校医务室(心理疾病类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审核签署意见;
④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需提供学生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的证明。其中,对于校外实习学生,无特殊情况下一学期累计两周未参加实习教学的,需提供实习指导教师(含专业导师、思政导师、职业导师)对学生不参加实习教学的情况说明;
⑤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需提供教务处开具的学生未注册情况说明;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需提供教务处开具的学生相关学业证明。
学生递交休、退学申请后应当继续在校学习,按时出勤。对于未经批准离校的学生,学校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二、谈话阶段
二级学院在接收学生休、退学书面申请后,应明确要求学生在二级学院受理休、退学申请过程中继续坚持在校学习。同时深入、细致、耐心地与学生谈话,了解学生申请休、退学的深层次原因,对于出国留学的学生,了解其是否符合出国留学政策(可以咨询国际合作交流处)。辅导员应与申请休、退学的学生和家长分别进行不少于3次深入谈话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应与申请休、退学的学生和家长分别进行不少于2次深入谈话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二级学院院长与申请休、退学的学生和家长分别进行不少于1次深入谈话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三、审批阶段
(一)办理审批手续1.申请流程经多次做工作仍要求休、退学的学生,由个人领取休、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后出具休、退学意见;学生处、教务处依据二级学院的处理意见核实学生情况,并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报教学主管副校长审批;再由学生处统一报学生主管副校长、退费核算部门、财务处、校长办公会审批。
2.审批时间自学生决定休、退学起,二级学院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审核、审批完成并提交到学生处。
3.退费学生退费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
4.拟办文件学生休、退学由学生处拟文,报学校办公室发文教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发放学籍异动证明到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负责发至学生本人。其中退费学生,退费计算时点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同意为准,财务处依据审批表中计算的退费金额予以办理退费。
5.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教务处通知二级学院,抄告学生处,由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督促其按时返校复学。
四、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生处通过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持《离校登记表》和退学文件办理离校手续后,将《离校登记表》交回学生处。退学学生办理肄业证明(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需提前申请并交两张大一寸照片到教务处办理。
退学学生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流程如下:
1.学生在辅导员处办理班级资料移交手续,领取学籍异动证明;
2.学生携带图书馆读者证或学生证前往北校区图书馆一楼服务台或西校区图书馆405室办理还书和读者证注销手续;
3.学生携带学生证与宿舍值班室教师一起验收宿舍设施并退还宿舍钥匙;
4.学生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学生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领取退学文件;
5.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到学生处办理还贷手续;
6.学生凭退学文件前往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7.学生携带校园IC卡前往财务处收费室办理校园IC卡的注销和退款工作。
五、公文送达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休、退学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教务处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3日起实行,此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白云学院教〔2023〕8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基本信息的规范管理,维护学生学籍基本信息的唯一性和真实性,根
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和《关于规范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更正报名信息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10〕17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学籍学历信息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等。
第四条学历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
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三章学籍学历信息电子注册
第五条学校实行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全日制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生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历注册信息,也可查询本人学籍档案。
(一)新生学籍电子注册1.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学生在同一学习时段,只可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在录取学校进行学籍注册。
2.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登录前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1.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其他证书的标注。
2.在校生有特殊情况的需及时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校生死亡或者受到拘留、拘役等特殊情况的,二级学院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学校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可申请开具学历证明书。学校依法依规审核符合规定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四)学历证书的查询学历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证书发证日期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的起始日期。
第四章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更正或变更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更正的范围、时间和程序
(一)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更正的范围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更正是指学生在普通高考报名时因未经仔细校对而签名确认的错误信息,包括姓名误用形近字、繁体字、同音字,出生日期错误,身份证号中数字错序、丢失,性别与身份证及本人真实性别不匹配、出生日期不符等,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学校确认属实后,由学校招生部门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学生申请信息更正的依据必须以普通高考报名截止日期的有效身份证明为准。
(二)学生学籍信息更正的时间学生申请更正学籍管理信息的受理时间为新生入学数据核对期间(新生入学当年 10 月 30 日前),核对期限内不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的相关信息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更正证明材料1.学生填写《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上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2.提供从学生高考档案中复印的“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报名时留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当年应届高中生由原高中毕业学校(往届生由高考报名站)出具证明材料,生源地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加注验证意见;
4.提交普通高考报名截止日期的有效身份证明:县区级公安局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A4纸规格)。
(四)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更正工作的程序1.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招生部门按程序核查材料,确认属于学生当年高考报名信息与学生当年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信息不符的,汇总有关材料,由校领导审批后,学校行文报省招生办。
2.学校招生部门向省招生办出具有关学生学籍基本信息采集更正的公文及《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汇总表》,省招生办审核部门审查后交省招生办技术部门核对后修改更正项目。
3.省招生办技术部门负责将更正项目的相关数据汇总,会同审核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部,同时抄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及相关院校。
4.根据上报教育部文件,学校在学信平台对相应项目进行修改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平台学籍数据。
5.学校向省招生办提供当年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原件,省招生办审核部门依据上报文件在录取名册原件上加以更正。
第七条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是指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个人的身份
信息后,与学生学籍基本信息不符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学院、学校相关部门确认属实后,由教务处将证明材料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平台通过审核后予以修改。
第八条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项目、时间和程序
(一)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项目及证明材料1.学生更改“姓名”,需提供户口簿(添加曾用名的户口簿、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中有明确标注更改时间或提供更改的具体时间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在校期间,因移居港澳台变更“证件号码”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修改“性别”,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修改“民族”,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由户口所在地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民族成分修改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生申请变更学籍基本信息受理时间为每年的 3 月和 10月。学生在毕业当年的 3 月份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学籍基本信息。
(三)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的办理程序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学生学籍基本信息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变更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声明和承诺。
2.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该生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意见。
3.学生处根据学生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查阅学生档案,签署意见。
4.招生办根据学生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调阅学生录取数据,签署意见。
5.教务处复核学生提供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受理学生申请后,由教务处发函至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由教务处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和正式文件电子版上传至学信平台。
6.学信平台审核通过并生效后,教务处将学生学籍基本信息修改通知发至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未通过审批的,学生学籍基本信息仍以原招生录取信息为准。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的;
(二)双重户籍、虚假户籍等被公安机关强制注销其一的;(三)学生要求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学生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更正或变更的结果。
第五章监管与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工作权限
规范管理和服务;由专人负责注册、标注、修改等操作,保障信息安全,确保数据及时准确报送。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
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由学校按规定处
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将根据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学历信息的。
(二)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三)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信息更正或变更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该生学生学
籍信息更正或变更资格,学校视情况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并出具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告知;情节严重的,将该生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受到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者,可依法依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按照程序进行复议,并将
复议结果及时告知申诉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招生办。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管理办法》(白云学
院教〔2017〕86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申请表2.广东白云学院全日制专本科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1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申请表学校代码:10822 学校名称:广东白云学院填表日期: 年月日姓名性别考生号校区更正项目照片错误信息录取年度正确信息学制录取专业学习形式学习层次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申请更正理由(附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学校招生部院校领门审核意导意见见审核人签名: 领导签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省招生省招生办审办技术核部门意见审核人签名: 部门意复核人签名:
年月日见年月日说明:
1.更正范围:广东省普高、成高考试报名信息采集时发生错误的,如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性别等。
2.申请学生信息更正除提交照片外,还须提交公安局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A4纸规格),由录取院校负责与原件核对。
3.由院校提供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院校招办章)。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2广东白云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学校代码:10822 填表日期: 年月日姓名性别学号培养所在学制层次学院照片专业联系班级电话申请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性别 民族此更项目栏原学籍变更后由信息学籍信息学申生请填原写因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本人郑重承诺:本人提交的个人基本信息修改申请真实准确,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真申请人实有效,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对申请材料的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声明、承诺申请人家长签名: 日期: 年月日学院学生处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公章): 审核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招生办教务处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公章): 审核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学校审核意见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月日广东白云学院教务处2023年9月制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白云学院教〔2023〕9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管理,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
律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转学工作坚持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和权责清晰为原则,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
公正。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
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患病学生需提供指定医院(三级甲等以上,下同)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申请转学须在同一层次之间申请转学,且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体育类、艺术类、音乐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普通专升本、三二分段、自主招生录取、中职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六)应予退学的。
(七)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八)以下述理由申请转学的1.以水土不服为理由,却又不转回生源所在地的。不是广东生源的学生,但以水土不服为理由要求转入的;
2.以父母调动迁居为理由要求转学的;
3.以父母在驻粤机构(办事处等)工作为理由,要求转学的;
4.以转专业为理由要求转学的,以及以艺术、体育的考试分数招收的学生要求转到非艺术、体育类专业的。
(九)学生生源所在地在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无投放招生计划的。
(十)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条转学工作必须程序规范
(一)转学受理时间学生转学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份、10月份。
受理时间如与对方学校受理时间不能衔接,由学校视情况在上级主管部门允许时间内与对方学校商定。
(二)转学具体程序1.学生申请学生需亲笔撰写转学申请,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附件,以下简称《转学备案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并附上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所列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教务处;
2.教务处受理根据学生申请情况,教务处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准予受理,同时发函告知对方学校;
3.学校审核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严格审核学生转学理由、条件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二级学院集体研究(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教务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将拟转学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4.学校公示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入(出)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及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考分数,拟转入专业在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
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5.报省教育厅备案。
由学校发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由学生申请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由学校和学生申请转入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6.办理转学手续。
报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后,教务处、学生本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七条转学必须提供真实、完备的转学材料
(一)学生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需提供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须加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就诊记录、用药清单和收据等。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拟转学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三)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拟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
(四)拟转入(出)二级学院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五)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转出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六)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七)学校向省教育厅正式行文申请转学备案(含本校公示情况及结果、学校网站公示截图等内容);
(八)《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
第八条通过转学到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
合格,方可毕业。达到学位授予规定的条件,授予就读专业对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通过转学到我校学习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十条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转学资格,根据情轻重,将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
办法进行处理。本校经办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学生转学相关事宜,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及涉嫌违纪、犯罪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在转学工作中转学工作存在异议的,或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可依法进行投诉和申诉:
(一)在转学工作中对转学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提供具体事实、清晰的材料,实名向教务处进行投诉。
(二)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可进行申诉1.学生因提供虚假材料等受到处分的,可在接到处分通知书起的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本校经办人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受到处分的,可向本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本细则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白云学院教〔2017〕
84号)同时废止。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
一、学生基本信息
身份姓名性别民族证号高考生源高考考生号省市年份省市成绩录取学科录取统考生/保送生/其他单考/高水平是否批次门类类型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定向
二、转学信息
转出现读所在层次院校专业年级转入转入转入层次学校专业年级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简要描述转学理由)申请转学理由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转转出入学学经办人: 经办人校校意意负责人: 负责人:
见见(学校盖章) (学校盖章)年月日年月日说明:备案表用A4纸张填报打印并与转学备案证明材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企业实践教学职业品德教育质量标准(白云学院教〔2023〕35号)
一、企业实践教学环节概况
1.环节名称企业实践教学职业品德教育。
2.环节定义企业实践教学职业品德教育是在企业实践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心理健康的教育。
3.实施环境企业实践教学全过程、全方位。
4.实施时间与企业实践教学各环节同步。
5.环节形式以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为主要形式,做到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和行为养成相统一。
6.环节目的职业品德教育是实践教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教学活动。德育教育要保证学生四年不断线,在整个实践教育环节中,结合企业实践教学各环节的特点与要求,把职业品德教育与学生素质提升有效地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实习、实践教学过程中培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良好职业操守职业人。
二、基本要求
1.思想品德(1)遵纪守法,文明礼貌。
(2)爱岗敬业,团结合作。
(3)勇于创新,善于探索。
(4)严谨求实,努力学习。
(5)爱护实习场地的设备、工具及设施。
(6)严格执行实习(工作)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7)保持实习(工作)环境清洁有序,文明生产(实习)。
2.基础知识(1)与学习内容相关的基础知识。
(2)与学习内容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
(3)与学习内容相关的专业知识。
(4)掌握一定的学习方法。
3.基本能力(1)通过实习活动,具备初步的判断能力、一定的分析能力,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增强自我控制能力,能主动抵制不良习气的影响。
(3)通过实习活动,提高职业素养,具备合格职业人应有的职业道德。
三、质量评价
1.课程体系内容企业实践教学品德教育课程主要内容或形式。
(1)结合岗位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教育、培训活动;
(2)结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时事学习、理论学习、讲座活动;
(3)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结合实际,对人生观、就业观、社会发展等问题的主动式读书、网络学习、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自发研讨、探索活动;
(4)对企业现场身边及周围人物职业精神、先进事迹、英雄故事理解与接受教育的过程;
(5)结合学生实践教学现状、社会热点问题,精心设计主题教育活动,组织的公益性主题活动;
(6)对职业道德的不断感受、体会、理解及接受教育过程,通过养成式过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优良品德;
(7)平时与同学、教师、家长、企业职工等沟通、交流中逐渐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及职业道德观。
2.职业品德质量评价标准企业实践教学职业品德质量评价标准如下表所示。
企业实践教学职业品德质量评价标准评价参考等级标准指标权重 A级 C级 E级积极拥护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拥护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人生政治立场不坚定,不要求进思想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很观、价值观、世界观,有责任心步。
政治 0.25强的责任心和民族责任感。积极和民族责任感。要求进步。
表现要求进步。
努力做到:诚实、守信、勤劳、 基本做到:诚实、守信、勤劳、 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方面敬业、谦虚、谨慎、言行一致、 敬业、谦虚、谨慎、言行一致、 有很多地方做的不好,出现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 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 问题后又不及时改正;没有道德抵制传销等违法行为和不良社抵制传销等违法行为和不良社做到遵纪守法,文明实习,品行 0.25 会风气;严格遵守实习企业规章会风气;严格遵守实习企业规章未完成任务。或由于自身错规范制度、自觉维护企业安全和秩制度、自觉维护企业安全和秩误受到纪律处分。
序;遵纪守法,文明实习,不出序;基本做到遵纪守法,文明实现安全事故,圆满完成各项任习,不出现安全事故,完成各项务。得到大家一致好评。 任务。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基本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能比较缺少团队合作精神,处理不团队与同事同心协力,能宽容人,能好地与同事共事。基本能处理好好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合作 0.25 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体,个人与他人的关系。
精神他人的关系。关心集体,关爱他与他人的关系。能够关心集体,人。 关爱他人。
热爱本职岗位工作,对业务有刻比较热爱本职岗位工作,对业务不热爱本职岗位工作;在实苦钻研的科学精神;在实习中不有钻研精神;在实习中基本能做习中经常有怕苦,叫累的表爱岗0.25 怕苦,不叫累,服从岗位安排, 到不怕苦,不叫累,适应岗位需现,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不敬业需要时能主动到艰苦的岗位工要。 服从岗位安排。
作。
注:上述如有一项被评为不及格,则一票否决,整体评为不及格。
使用说明:
(1)本标准对应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规范、团队合作精神、爱岗敬业等几个方面设置A、C、E三种标准,界于A、C之间,C、E之间分别是B、D级指标。评价时各项指标先按标准对应到五个等级。
(2)A、B、C、D、E五个等级每级对应分数分别为95分、85分、75分、65分、50分。
(3)总分数计算公式为:ZP=∑Wj·Pj式中:ZP———被评对象的综合评价分值Pj———第j个指标的评价分值Wj———被评对象第 j个评价指标的权重值(4)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按最后得分分成100-90、89-80、79-70、69-60、59-0五组(小数点后数
第八篇职业品德教育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值按四舍五入取整),分别对应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5)上述指标中如有一项被评为不及格,则一票否决,整体评为不及格。
四、其他
本质量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白云学院企业实践教学职业品德教育质量标准(试行)》(白云学院教〔2014〕29号)同时废止,之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质量标准有冲突的,以本质量标准为准。本质量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教学与学籍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白云学院学〔2022〕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支持大学生参军入伍,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第三条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是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助力实现强军目标的重
大举措;是围绕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强化大学生爱国精神、国家意识和时代担当,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在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兵工作的统筹和
管理。
第五条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
副组长,成员由党委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工作站设在武装部,站长由领导小组任命,全面统筹大学生征兵
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应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征兵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征兵工作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下设二级征兵工作站,指派工作专员由党委武装部任命,负责本学院征兵政策的宣传和动员,协助党委武装部做好入伍大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 (处)负责大学生入伍政策宣传,学生入伍离校、退役复学相关手续办理。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入伍学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
第十条党委武装部负责组织入伍宣传、动员工作,办理入伍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及退役士兵国家资助
金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处负责年度大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及退役士兵国家资助金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保卫处、二级征兵工作站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学校征兵工作站,做好学生应征入伍政审工作。
第三章任务分配与征集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学校根据当年的征兵工作计划,依据各二级学院在校适龄
男性学生人数拟定任务计划,报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学院。
第十四条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应
往届毕业生;义务兵既征集在校大学生,也征集大学新生和往届毕业生。
第十五条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当年征兵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入伍程序
第十六条应征入伍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新生、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男生要求当年12月
31日前年满18至24周岁,女生要求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
第十七条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
第二篇教学与学籍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八条有参军意向的学生在规定时间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兵役登记、报名。
第十九条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可以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报名,也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往
届毕业生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报名。
第二十条学生被批准入伍后,须办理保留学籍、退宿、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在生源地被批准
入伍的学生,还须将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需加盖属地兵役机关公章,寄(送) 至二级学院征兵工作站,协助办理国家教育资助相关事宜。
第五章复学程序
第二十一条应征入伍的学生(含新生和在校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含退役当年),
逾期将取消学籍。应征入伍的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请复学应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申请复学审批表》,由学校党委武装部、教务处审
核是否同意复学。
第二十三条复学获批准后到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二级学院办理复学、住宿、交费等手续。
第六章优抚政策及奖惩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对应征入伍学生从多方面进行关心关怀,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予以优先考
虑,并充分保证应征入伍学生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五条大学生参军享受“四优先”,即: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
安排使用。在部队服役期间,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改士官。
第二十六条 3月份批准入伍的普通本科毕业班学生,按学校规定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及相关实习、
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同时已完成毕业设计和论文,仅需答辩评审合格即能毕业的,学校3月初开辟上半年参军入伍学生论文答辩绿色通道,毕业班学生凭《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参加评审,合格的按学制规定的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退役复学学生(由学校武装部认定)学费收取,按照参军入伍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时录取
公布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按入住宿舍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在校学生或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回原专业继续学习(原专业撤销的,由
学校安排相近专业学习),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退役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均按90分计。
第三十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以入伍时所在年级为准,入伍前的年级课程
按入伍前的培养方案要求,复学后的年级课程,按复学后的培养方案;退役复学后转入新专业学习的,课程要求按学校正常转专业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前有不及格课程的,体检及政治考核合格后,由教务处在学生
入伍前单独组织补考,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认定成绩及相应学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落实国家资助相关政策。
第三十三条退役学生参加研究生考试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退役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学年奖学金评定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一等奖除外)。学生顺利
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可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毕业生正常毕业应征入伍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设立“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奖,每年评选一次,在退役复学学生中评选,颁发荣誉证
书。
第三十六条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
用手续,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 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篇教学与学籍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三十七条被部队退兵的大学生,不享受以上任何优扶政策,并按国家政策要求退回国家教育资助
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划拨专项征兵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白云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
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党委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教学与学籍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学〔2023〕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 年教育部令第 27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校按照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
要求,记载学生在校培养过程中形成的学生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专业能力、日常表现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全面的考核、了解学生的重要依据,是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档案室,配备一名学生档案管理员,负责全校学生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学生档
案室在行政管理上归口学生处学生综合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学校综合档案室指导。
第二章学生档案归档范围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档案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归档范围:新生档案(包括高中档案、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毕业生档案(包括大学
生体检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卡、授予学士学位通知书、第二课堂成绩单、毕业生学习成绩单、学生学籍变更材料以及在校期间受到的校级以上奖励、处分材料等)。
第三章学生档案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生档案管理员负责对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进行指导、督
促、检查。
第七条学生档案管理员按照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使用,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
第八条科学管理学生档案,遵守保密制度,加强防鼠、防盗、防火、防虫、防潮工作,维护好学生
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九条做好新生档案的接收和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工作。
第十条做好遗留档案的保管、转递工作。建立《遗留档案登记簿》,做到出入清楚。
第四章学生档案的转递
第十一条毕业生档案的转递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处发布的毕业生档案管理通知的要求提前做好整
理,由学生处统一发起转递。
第十二条学生发生转学、开除学籍、退学、死亡等学籍变动的,其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学生档案
转递给新的学生档案材料管理单位。
(一)转学的学生,其档案按新学院或新单位地址转送;
(二)开除学籍、退学、死亡的学生,其档案自办理学籍变动起,转回其生源地档案管理部门,原则上学校学生档案室保留6个月,过期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学校有权处理;
(三)学生存在其他情形的,学生档案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报学生处审批后,各二级学院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新生放弃或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其档案统一由学生处寄回到生源地。
第十四条在校学生发生转专业的,一个月内学生档案必须由学生原所在学院转递给新学院,并办理
登记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转递学生档案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第二篇教学与学籍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一)学生档案必须经学院严格密封后按照学生档案指定寄送方式或遵照有关规定转递,必要时可派专人送取;
(二)转出转入的学生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地整理、装袋密封,严禁私自扣留档案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学生档案时必须详细登记;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截留或扣发毕业生档案;
(五)非毕业、转学、开除学籍、退学、死亡等学籍变动的,在校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档案转递;
(六)对因为各种原因退回或滞留的学生档案,在检查密封完整的基础上由学生所在学院继续保管并办理登记手续,及时通知学生办理档案的转递手续。
第十六条因各种原因造成档案遗失确需补办的,个人须持补办申请(说明就读和毕业的具体情况),
所在单位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和原所在学院的证明材料,经核实毕业证书后,方可补办在院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白云学院学
〔2011〕24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第三篇奖励与处分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白云学院学〔2023〕29号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培养具有爱国情操,遵章守纪,拥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具有创新、创业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水平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评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学年内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
的平均值。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先评优、发展党员、推荐就业的依据,并存入学生档案室。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表现测评、人文素质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民主评议
测评4个部分,其中思想品德表现测评占20%,人文素质表现测评占15%,学业表现测评占60%,民主评议测评占5%,综合素质测评总分100分。
其计算公式是:综合素质测评分=思想品德表现测评分×20%+人文素质表现测评分×15%+学业表现测评分60%+民主评议测评分×5%。
第二章思想品德表现测评
第五条思想品德表现测评主要是对学生行为规范、团队概念、助人为乐等素质进行测评。满分为
100分,基础分60分,考评分40分。
第六条思想品德表现测评的主要内容:
1.上课出勤,每月全勤加3分。每月请假1次不扣分,请假2次及以上每次扣2分;迟到每次扣3分,旷课每次扣5分,早退扣4分;请他人代替自己出勤或提供虚假请假材料的每次扣5分。凡无故缺席政治学习、党团活动、班会等各种会议,视为旷课。
2.带食品进入教学区每次扣3分;穿拖鞋、吊带、奇装异服进入教学区每次扣3分;干扰课堂秩序,不听老师教导者每次扣5分。
3.经安排教室卫生值日而不执行者每次扣5分;卫生不按时完成或者不合格的每次扣3分;在教室桌椅、墙壁、窗户上乱写乱画,教室内吸烟的每次扣5分。
4.被评为月度文明宿舍的宿舍每人每次加3分。宿舍内务抽查不合格,宿舍每人每次扣3分;被评为月度不合格宿舍,宿舍每人每次扣5分。
5.未经登记批准,擅自带校外人员入校者每次扣5分;违纪借用他人证件者,借与被借者均每次扣5分;擅自涂改、伪造证件每次扣10分。
6.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如被纪律处分,则按纪律处分进行扣分):
不尊重师长、顶撞谩骂老师和其他学校工作人员,校园内酗酒,未经批准在校内摆摊、叫卖收购,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备、网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进行课外活动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侵占或破坏学校公物50元以下等每次扣5-10分;使用计算机网络时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虚假信息或发布严重破坏学校形象与荣誉的信息,未经批准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非法聚会、打架斗殴、参与赌博,侵占或破坏学校公物50元以上等每次扣10-15分;
宿舍晚归每次扣2分;宿舍内吸烟、使用明火、点蚊香,私自更换门锁、撬门、砸锁,存放违章电器,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不按时就寝并影响他人休息等每次扣5分;经查实使用违章电器,高空抛物,私接乱拉电线、网线者,校外租房,擅自带校外人员回校住宿等每次扣10分。属个人行为的,扣违纪者;属集体行为或者集体包庇行为的同分值扣宿舍每个人。
7.学生因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被纪律处分:受警告处分每次扣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15分,受记过处分每次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每次扣25分。
8.勇于批评不良现象,及时制止、揭发考试舞弊等各种违纪行为者,经查实后,每次酌情加5-10分。
9.参加无偿献血者第一次加3分,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加5分。
10.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者,受学院通报表彰奖励者每次加3分,受学校通报表彰奖励者每次加5分,获校级以上表彰的可参照竞赛活动级别加分。
11.参加校、院组织的活动,每次活动加1-2分,最高累积不超过10分;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每次加4分;在活动的组织参与中,存在不负责任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每次扣5分。
12.学生干部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加分。校级学生干部,每学期给予6-12分的加分,干事给予4-6分的加分;学生社团干部,每学期给予4-10分的加分,干事给予2-4分的加分;院级学生干部,每学期给予6-10分的加分,干事给予2-4分的加分;班级学生干部,班长及团支书,每学期给予6-8分的加分,其他班干给予2-4分的加分;学生干部的考评由指导老师根据团队人员的表现分级给予考核加分。学生干部考评不累计加分,以得分最高的任职给予实际加分。学生干部本职责以内的活动参与,不再给予加分。
13.学生干部扣分情况: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负责任,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者;考核记录不实,原始材料不全,考核不公正者;发现各种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者,视其情节轻重每人每次扣2-5分;
14.以上标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标准酌情加分、减。
第三章人文素质表现测评
第七条人文素质测评是针对学生的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文体艺术等素质进行测评。满分为100
分,基础分60分,考评分40分。
第八条人文素质测评的主要内容:
1.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实践报告者,每次加2分。
2.积极为校、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酌情加3-5分。
3.选修课成绩合格者每科加2分。
4.必修课(体育公选课除外)考试成绩列全班第一者(含并列第一)加4分;本学期学习成绩名次比上学期提高10名以上者加2分。
5.通过英语四级及以上过级考试加5分,通过计算机国家二级及以上考证等专业过级考证者,每项加3分。
6.在学校年度评优评先活动中获个人奖励者加6分,获集体奖励的每人加3分,个人或集体代表学校进行校外参评,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可参照竞赛活动级别加分。
7.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类的创新、竞赛、科研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奖者,在参与加分的基础上另按级别加分:获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加1分;获学校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6分、5分、4分,优秀奖加3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分、7分、6分,优秀奖加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9分、8分,优秀奖加7分,集体项目分别减半。
8.参加体育竞赛并破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纪录者,每次每项分别再加4分、8分、10分。
9.在学校广播站投稿录用者,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在校报、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增刊和论文集且要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加分如下:在本校学报或校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2分,在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6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8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5分。参编、参著者参照本款酌情加分。一项成果只参与一次加分,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广播台、校刊工作人员在本岗位的稿件不列入此项加分)。
10.凡因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者,一次扣10分,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处分级别扣分。
11. 以上标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标准酌情加分、减分。
第四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学业表现测评是针对学生知识与能力掌握程度进行测评,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学业成绩包括一学期所修的所有必修课程,学科成绩以教务处出具的期末统考成绩为准,缓
考成绩按实际成绩为准,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按零分计入总成绩。
第十一条学业表现测评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1.学业表现测评成绩为所有必修课程统考成绩乘以学分数的学分平均值。
2.学业表现测评成绩=∑(i科目成绩×i科目学分数)÷∑i科目学分数
第五章民主评议测评
第十二条民主评议测评是针对班级成员对学生的表现认可程度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民主评议测评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1.测评成绩分优、良、中、差四个级别,对应分值分别为5分、4分、3分、1分。
2.民主评议测评需有不少于班级30%的学生参与,每名参与学生根据本人对同学的了解,对每名同学进行测评,并打分。所有参与民主评议测评学生的平均分为该学生的民主评议测评分。
第六章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初开始启动,在学期进程中做好学生引导和教育工作,并在学期末对
学生的本学期表现进行评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二级学院保存,一份交学生处存档。
第十五条以班为单位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及民主推荐的学生代表
5-7人组成,负责本班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六条班级测评小组的主要职责:
1. 严格参照本办法做好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工作,做好活动建设和政策解析,接受学生的咨询和答疑。
2.负责记录、核实学生的各项素质表现,给予更正或补充。
3.根据本办法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给予评议并计算分值,公示结果。学生可在3天内提出质疑,如属实,应予以更正,并公示第二榜,如3天内无异议则确定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交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团委书记、辅导
员及学生分会主席组成,负责本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监管。
第十八条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 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工作,做好活动建设和政策解析。
2.负责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监管,接受学生的咨询、投诉并处理。
3.确定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的最后结果,汇总后报学生处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凡综合素质测评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取消当年评优
评先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开始执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白云学
院学〔2012〕16 号) 同时废止。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流程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评先评优实施办法(白云学院学〔2023〕20号)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和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荣誉称号的设置及评选范围
第一条广东白云学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为先进班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大学生标兵、优
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二条评选范围为我校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所有学生和班级,其中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为本年度本
专科毕业生。
第二章评选办法
第三条先进班级评选比例及条件
1.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为参评班级的10%。
2.爱国爱校,遵纪守法。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上积极追求进步。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表现突出。
3.班团委组织机构健全,骨干示范好。团支委和班委工作能力强、服务意识好,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紧密联系同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风气浓厚,班风良好。全班同学学习认真努力,班级出勤率在98%以上,学业成绩优良率在70%以上,具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勤奋创新的优良学风;积极参加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等活动;
参加各种知识技能类国家级考证考级(鉴定)通过率高,英语、计算机、技能考试通过率超过学院平均水平。
5.团结友爱,举止文明。班级氛围团结向上、文明健康、集体荣誉感强,无学生违法、违纪处分记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课室、宿舍保持清洁,无宿舍违纪行为,优秀宿舍率达到60%以上。
6.活动丰富,综合素质好。班级活动丰富多彩,积极参加学生组织与社团、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文体竞赛等活动,与同学兴趣爱好、个人发展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参加各类活动人数占班级人数60%以上,校内外获奖比例高。
7. 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活动。全班同学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身体素质良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及格率90%以上。
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一是发生过较大的安全稳定事件;二是在学校的各项教学检查中被点名通报批评的班级;三是班级易班EGPA数值低于所在学院班级EGPA数值平均值。
第四条优秀大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优秀大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业成绩班级排名均在10%以内。
3.在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专业技能、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在校外竞赛中能够为校争光,能够在同学中间起到楷模作用,在推动优良学风、校风建设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4.宿舍整洁文明,无脏乱差现象,无宿舍违纪现象。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五条优秀大学生评选条件及比例
1.优秀大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5%。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3.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表率作用强。
4.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勇于创新,评选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班级排名20%以内。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6.宿舍整洁文明,无脏乱差现象,无宿舍违纪现象。
第六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表率作用强。
3.热爱集体,顾全大局,乐于奉献,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单科无不及格现象。
4.积极参与和组织各项集体活动,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开展管理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各项工作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5.宿舍整洁文明,无脏乱差现象,无宿舍违纪现象。
6.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年以上,当年学生干部工作考评为优秀。
第七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可参评(1)平均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30%。
(2)曾获“优秀大学生”或“优秀大学生干部”称号。
(3)实习表现突出,深受用人单位好评,实习成绩优秀。
(4)在各类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
第八条个人评选中凡出现如下行为表现之一者,取消其评优资格
1.在上一年度内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2.在综合素质测评和评奖评先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诚信行为者。
3.学业单科成绩不及格。
4.不符合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要求,评定等级为良好以下(不包括良好、免测试)者。
5.违反学校相关收费制度,无故拖欠学费等费用者。
6.宿舍存在脏乱差现象,未评过文明宿舍。
7.有其他错误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九条评审
1.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2.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学生处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
3.学生根据评审办法的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的申请审批表。
4.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先进班级和优秀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文表彰。
第十条优秀学生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1.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是学校年度优秀学生中的楷模,各二级学院应对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优秀大学生干部继续进行培养,加强管理,激励优秀学生更好地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2.优秀学生获取荣誉后,在校期间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被查实有明显违背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行为,学校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学校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学〔2020〕
13)同时废止。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白云学院学〔2023〕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一个舒适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教
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白云学院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处分期内表现突出的给予降级处
分,直至解除处分;纪律处分未解除而再犯错误的,加重处分等级。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节校园治安管理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同时: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取保候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管制、拘役、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
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属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属重犯或虽属初犯但情节严重或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等级;
3.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下同)涉及金额较大,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为盗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抽烟、刷单、非法兼职、赌博(包含打麻将、网络赌博等,下同)、酗酒、吸毒、涉黄者,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禁烟场所抽烟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组织刷单、非法兼职、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校内就读期间酗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吸毒或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裸聊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裸聊或涉黄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策划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者、作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因打架造成人员较大伤害或损坏公物较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2.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1.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造成较坏影响则加重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理。殴打教工、保安或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聚众打群架的主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袒护: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以上六款行为之一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一人有以上两项行为者,分别裁决,按较高处分加重一级处罚。
(九)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伤人的医药费和营养费并接受罚款,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及罚款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十)冲击他院、班或他人宿舍者参照以上九款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1.购买、借阅、发售、出租、制作、复制、传播、收看淫秽影像或不健康书画刊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学生在校期间,异性间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用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行找对象,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用下流语言、举动侮辱戏弄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及其它违背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7.在公共场所涂写、粘贴淫秽文字、图画者,粘贴商业广告、不当言论者,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8.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隐匿、丢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书信、快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0.故意泄露或兜售他人敏感信息、出租出借出卖个人实名认证的证件和卡号(包含但不限于“两卡”和“三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1.涉非法资金款项(包含但不限于非正规渠道借贷资金、接收不明来源的可疑资金)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校园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园内燃放物品或高空抛物者,依据情节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带头起哄者,从重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坏公物或其他事故者,加重一级处分;
2.故意污损公共设施或私人物品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伤人或其他事故者加重一级处分;
3.在校园内,对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影响较大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4.一个学期内累计3次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晚归者每累计3次后进行处分叠加。对晚归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或晚归虚报个人信息者,加重处分;
5.对进入校园公共场所的非正常着装或发型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不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占用他人床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7.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8.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租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在学校内饲养动物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所带宠物咬人或者传播疾病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校纪校规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1.对在建筑物、宿舍、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宿舍、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其就业单位取得联系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校园内存在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用电规定私接线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存放管制刀具、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拒不缴纳超额水电费用、财产损坏赔偿费用或学费欠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在校园进行未经批准的商业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凡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种不健康组织,必须予以解散。对发起者、组织者给予
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课堂出勤管理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1.有旷课行为者,由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
2.接近20学时者,给予警示,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3.20学时(含)者,给予警告处分;
4.30学时(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40学时(含)者,给予记过处分;
6.50学时(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在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学期继续旷课累计达20学时(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离校达到下列时间者:
1.未请假私自离校不超过1天者,由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
2.2天(含),给予警示,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3.3天(含),给予警告处分;
4.4天(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6天(含),给予记过处分;
6.8天(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在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学期继续旷课累计达3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四节诚信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1.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盗取实验数据、计算结果,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网上购买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社会实践、实习、勤工助学、推优入党、推荐学生干部、纳入贫困生库、评奖评优等事项中,有对相关人员行贿或收受、索取“礼品”“红包”等不正当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伪造、涂改或购买相关证明骗取工作人员办理休学、转专业、退宿手续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涂改、瞒报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擅自改动成绩、综合测评或“评先评优”中弄虚作假,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或盗用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或他人签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提供伪证、组织串供、故意破坏、隐匿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伪造、变造、转借、租售、盗窃身份证、学生证、银行卡、校园卡、社保卡、病历本、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考试违纪的处分按《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节网络管理
第十九条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信访,散布或转发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7.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8.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9.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的;
10.翻墙至境外论坛发布不当言论者;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严禁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6.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
权益的活动: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
2.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
3.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
4.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5.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6.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
7.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或聚会;
8.其他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采取“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
则,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违规内容,群主或管理员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移出群聊。未尽到管理责任的群主或管理员,视情节和影响范围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节实习就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未经实习导师批准,擅离实习岗位者,按旷课处理;
2.损坏实习单位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将依据情节给予处分;
3.弄虚作假获得实习证明,谎报或瞒报实习情况者;
4.未能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泄露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学术、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情报者;
5.在实习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接受法律处理的同时,给予其相关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就业工作中行贿的;
2.制作、提供、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材料,或雇佣、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材料的,或者涂改学业成绩的;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3.协助他人刻制公章或制作假证件、假证明、假证书等材料的;
4.谎报虚假情况,欺骗就业工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
5.威胁、侮辱、谩骂、诬告或者殴打就业工作人员的;
6.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毕业生荣誉权、隐私权,妨碍其他毕业生求职择业的;
7.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校声(信)誉的;
8.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政策或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学生处分的报批程序
1.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二级学院审核,处分材料及决定由二级学院公布并存档,将处分材料和决定扫描件交学生处备案;
2.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在云之家提交处分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批和公布,处分附件材料原件学院存档,扫描件和决定学生处存档;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处分的执行
1.给予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警告、严重警告由二级学院出具)和处分决定告知书(二级学院出具),在处分决定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2.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或学校网站公告,公告60日后,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60日后,即视为送达;
3.被处分人须在处分决定上签字。被处分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该处分的效力,由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的原因;
4.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做好跟踪教育工作并参加院级纪律教育班学习;
5.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离校者除外)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做好跟踪教育工作并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纪律教育班学习;对于离校的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要做好跟踪教育工作,并和学生家长保持联系;
6.处分学生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先评优及出席团代
会、学代会资格。
第二十八条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
时离校,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由保卫部门强制离校;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
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处分的申诉程序:
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纪委书记、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务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办公室为广东白云学院党委办公室,学校制定《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3.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分决定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6.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生处分的解除程序:
1.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到期后,由学生自主提出解除申请,在经学院或学校审批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解除处分的权限:严重警告(含)以下的由二级学院审批,记过(含)以上的由学校审批;
3.解除处分的程序:严重警告(含)以下的由学生个人写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审批;记过(含)以上的由学生个人写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查,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监督、检查、解释、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广东白云学院学
〔2021〕3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白云学院教〔2023〕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国家、
省、学校统一组织的学历和非学历考试;课程考试(考查);各种等级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考核等。本办法所称考试材料包括试卷(含发卷过程中所剩的多余试卷等)、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
第四条本校学生违反其他单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参照本办法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对考试违规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考虑学生的综合表现,与学生违法、违
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序相适应。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当要求学生予以纠正,不予改正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出示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等相关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或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考试时擅自调换座位的;
(四)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汇报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制止无效的;
(六)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七)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八)对他人抢夺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九)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个人信息的;
(十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受到考试违纪处分未解除期间,再次有考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
绩以“0”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事先将与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等的;
(二)考试过程中偷录、偷拍试卷,但尚未传播的;
(三)闭卷考试时,携带手机、非该考试允许的计算机器等具有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设备的(不论开机与否或使用与否),未放在指定位置;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携带了禁止携带材料的;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传递、交换考试相关资料(书籍、笔记、纸条)的;
(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试卷的;
(七)评卷教师认定,同一考试两份或两份以上答卷雷同率达90%以上的;
(八)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查证的作弊行为,学生拒不承认,但有确凿证据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干扰考试评卷工作,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评卷老师提分或要求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规事实,干扰查证工作的;
(十一)被他人举报,经查证确实作弊的;
(十二)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0”
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盗窃考试试题或故意销毁考试材料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引起较大混乱的;
(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六)学生已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事实的;
(七)成绩评定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
(八)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0”
分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三)受到考试作弊纪律处分未解除期间,再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四)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恶劣的。
第十二条如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学校根据其违规事实,按照本办法分别裁决,给予其中较
高处分种类予以处分。如学生对其违规事实拒不承认,态度恶劣,学校可以根据违规事实给予较高处分种类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教师阅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依据情节,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上述未列但属于考试违规的行为,视情况参照相应条款处理。
第三章考试违规处理程序与申诉
第十五条考试违规处理的受理部门
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负责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学生处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一)在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中违规的,由组织单位收集违规事实材料与证据后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认定后将相关材料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进行处理;
(二)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国家、省、学校统一组织的学历和非学历考试;课程考试(考查);各种等级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毕业实习及毕业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论文(设计)考核等考试中违规的,由教务处认定后将相关材料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考试违规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考员签字确认。由监考员向违规学生出示《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
(二)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并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三)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由学生就读学院协同有关部门查实,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教务处根据本办法及学生的违规事实,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学生处依据教务处认定结果拟定处分决定并发文。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五)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对学生的处分材料,档案管理部门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综合办公室负责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对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的
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对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在处分未解除前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对已评
上的应予撤销。
第十九条处分的期限以及解除处分程序,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条学生因考试违规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
常补考和重修,处分解除后方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一经查实,
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注销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生结业后回校参加重修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取消
其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白云学院教
〔2017〕88号)同时废止。校内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白云学院教〔2023〕1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设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广东白云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向广东白云学院申请学位所提交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
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分合理;
(二)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全体师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遵循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调查评判机构。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校学位论文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专门机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三)对学位论文作假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工作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校学术诚信建设和学术规范教育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校学位论文各项管理及审查制度;
(三)负责组织全校学位论文质量检查工作;
(四)负责接受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判工作;
(五)其他日常办公事务。
第九条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师生的学术诚信建设和学术规范教育工作;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二)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查和认定工作。
第四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可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原创性抽样检查、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
并展开调查、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过程中,由答辩委员会确认存在作假行为的,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直接
认定该学位论文作假,并将该认定意见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原创性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作假行为嫌疑的,由检查机构以书面形式将该
学位论文及检查结果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三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必须是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
(一)学位工作办公室应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知情者充分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调查事项应书面答复。调查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就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发现举报行为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四条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正式调查。正式调
查应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送达被调查人。调查结论包括:调查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其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调查和认定机构的委员或工作人员与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直接
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以保证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人员的名誉
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签订《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取消学位申请人员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取消学位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做出后,即向全校及社会公布,并在30个工作
日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二十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
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不予计算该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量,当事人当学期不得参评各项先进个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考核不合格、取消指导教师资格、推迟职称职务晋升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现出售、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情形的,根据当
事人身份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上报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一)当事人属于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当事人属于教师或行政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不合格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的处分。
(三)涉嫌严重作假行为或者当事人属于校外人员的,上报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二级教学单位未履行学术诚信建设、学术规范教育和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实行问责制,记入该单位年度考核,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该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六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二十三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在接到认定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
定委员会提请复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复议申请人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四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分有异议者,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并按规定
程序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白云学院教〔2014〕8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白云学院党〔2023〕32号)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并进行救济,学校决定成立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一、宗旨
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二、原则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遵循五项原则:
1.程序正当原则;
2.证据充足原则;
3.依据明确原则;
4.定性准确原则;
5.处分恰当原则。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委、纪委领导,以及职能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务代表组成。
四、受理申诉范围
1.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申诉;
2.对学籍问题的申诉;
3.对考试成绩评定的申诉;
4.对退学处理的申诉;
5.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五、学生申诉受理地点
广东白云学院党委办公室
六、申诉及受理程序
1.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的申诉报告应当包括申诉的处分和申诉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申诉可以是申诉者本人,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分决定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出决定。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人员二分之一到会即有效,到会人员在表决投票时,三分之二通过即为有效。
7.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8.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9.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七、执行时间
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处理(处分)听证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学〔2023〕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处理(处分)听证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促使学校正确实
施纪律处分,保障被处分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生受到下列处理(处分)时,有权依照本规则申请举行听证:
(一)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其他可能严重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
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告知书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申请应当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学校应当举行听证,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均可申请举行听证。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录在卷。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
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各听证参加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当事人的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听证参加人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发回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学生及
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日前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五条除涉及需要保密的情况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认为不宜公开进行听证
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要求不公开,不按期递交申请视为同意公开进行,由负责听证的职能部门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
第六条学校纪委有权对听证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听证机构及听证人员
第七条学校学生处理(处分)听证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请和决定,决定举行听证的,应
指定听证主持人,并授权职能部门组织进行。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处理(处分)是否举行听证以及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二)主持听证准备阶段活动,决定并宣布中止、延期、终止听证程序;
(三)制作、送达、公告听证文书;
(四)与听证有关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或其代理人在举行听证日前3个工作日书面申请延期,且延期理由正当的;
(二)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扰乱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制止无效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举行听证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延期通知书》,告知延期理由和重新听证的时间。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听证:
(一)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主持人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二)存在回避情形,且无法及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三)申请听证的当事学生或监护人过世的;
(四)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五)可以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举行听证的,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中止通知书》,告知中止理由。
中止情形消失后,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举行听证的时间确定后重新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
(一)主持听证,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二)向听证参与人就听证的实体与程序问题提问,宣布结束听证;
(三)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主持制作《听证报告书》;
(四)不得泄露与听证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会听证员。
第十三条听证书记员承担听证记录,不得泄露与听证相关的秘密。
第三章听证参与人
第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代理人;
(三)当事学生所在学院代表;
(四)与事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五)证人、鉴定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当事学生、第三人是听证当事人。
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本规则申请存在利害关系的听证人员回避;
(二)依照本规则申请听证不公开进行;
(三)出席听证会或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提出事实证据或依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席听证;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提问;
(六)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查阅复制听证材料,核对听证笔录,请示修正听证笔录中的错误记录;
(八)其他正当权利。
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听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秩序;
(二)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和其他当事人的提问;
(三)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六条听证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听证参与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的
职能部门通知参加听证。听证参与人有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违纪事件情况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拒绝回答与本事件无关的提问。听证参与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听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
第四章听证的告知、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做出最终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听证的,
或对没有听证请求的申诉,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应依据本规定实施听证程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序。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的,应授权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听证。授权的职能部门应
当制作《听证决定书》,并在 3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人员及听证申请人。
第五章听证准备
第十九条听证准备阶段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的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听证准备阶段应当完成以
下程序:
(一)制作《听证准备通知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
(二)告知与本听证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三)受理并审查决定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申请;
(四)受理并审查决定当事人不公开听证申请;
(五)受理并审查决定当事人要求鉴定的申请;
(六)受理并审查决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听证的申请;
(七)决定听证举行时间、地点、方式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书面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事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事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事件的证人、鉴定人员;
(四)与本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前款规定,亦适用于本听证书记员、鉴定人员。
第二十一条听证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听证员在回避期间不再参与听证事宜,因
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规则重新选定。听证书记员、鉴定人员的回避,由授权的职能部门决定。申请人或被决定回避人员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向授权的职能部门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二条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在听证准备阶段向授权的职能部门申请撤回听证申请,是否同
意撤回,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听证申请撤回后,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再行提起听证申请的,是否准许,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授权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听证举行日前 3个工作日制作《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听证参加
人,告知以下事项:
(一)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及是否公开进行;
(二)听证员、听证书记员;
(三)听证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缺席听证的后果;
(五)其他应当通知的事项。
第六章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听证应当在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举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
进行的,应当通知听证参加人或公告。
第二十五条听证开始前,由听证书记员依次进行如下事项:
(一)宣布听证纪律;
(二)宣布本事件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情况;
(三)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听证参与人身份及到会情况;
(四)宣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听证参与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请听证员入席,听证书记员报告听证准备情况。
第二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听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简要概述听证事由;
(二)调查人员宣读拟作出的处理(处分)意见及事实根据和依据;
第三篇奖励与处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三)申请人陈述;
(四)第三人陈述;
(五)调查人员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质证,听证员认证;
(六)申请人出示证据,调查人员、第三人质证,听证员认证;
(七)第三人出示证据,调查人员、申请人质证,听证员认证;
(八)调查人员、申请人、第三人依次最后总结发言、陈述,涉及秘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应由听证员验证,合法有效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听证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立即交当事
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经两次通知后,拒不参加听证或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
退出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调查人员经通知后,拒不参加听证或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缺席听证。听证第三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三十条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人员在听证进行中有违反规定或不当行为的,可以当场声明异议,听
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有权制止或纠正该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当场驳回。
第三十一条听证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决定听证重
新进行:
(一)听证违反程序,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听证未对事件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的;
(三)其他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新听证应当另行选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书记员,并作出重新听证的相关通知、发布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可以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听证会,拒不退出的,
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学校保卫人员强行带出听证会场。
第三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需依法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第七章听证案卷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的职能部门在听证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学生违纪调
查处理部门报送的《学生处理(处分)听证告知书》形成的下列材料制作听证案卷:
(一)听证进程中形成的听证文书及听证员制作的《听证报告书》;
(二)当事人的各种申请书;
(三)听证笔录及其他听证材料;
(四)其他听证文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案卷作出最终复查决定,听证笔录及其他听证材料是
复查决定的事实依据。没有记入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复查决定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听证案卷归入学生违纪处分案卷,应当保存至当事学生毕业后两年。听证案卷对学校、
听证当事人以外的人保密。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查阅听证案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白云学院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第四篇奖学与助学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白云学院学〔2025〕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21〕310 号)、 《广东白云学院章程》《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
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
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 财务处、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条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党组织书记担任副组长,
辅导员、教授代表、班导师及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和评审工作,对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学院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章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500元-5000元,分为3档,原则上人均不低于3700元/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六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 5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七),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八)。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评选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 10%)的学生,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参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八条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省教育厅分配额度,学院专业、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
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九条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于9月30
日前(具体时间以学校当年通知时间为准)向学校提出申请,登录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
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
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
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期动态调整,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三条评审程序:
(一)学院初步审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各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四条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
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
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
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给受助学生。
第十八条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
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
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二十条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
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设立监督电话,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为更好地管理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实行国家奖助学金收回制度。学生有休学、退学或违
纪处分的,原来获得的奖助学金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收回。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
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
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辅导员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
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
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如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 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需反馈问题,请拨打监督电话:
020-89913873。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白云学院学〔2023〕
18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学〔2023〕68号)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和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学生奖励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学金的设置及评选范围
第一条学生奖学金类别: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励金、社会奖学金、优秀毕业论文奖励金和优秀毕业
生奖励金。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励金分为科技创新奖、竞赛成果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奖学金分为专项奖学金、公益奖学金。
1.学业奖学金是我校为奖励在校期间综合成绩优异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2.单项奖励金是我校为奖励在科技、学术、文体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励金。
3.社会奖学金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热心教育的人士,为支持我校的教育、鼓励学生努力学习而设立的奖学金。
4.优秀毕业论文奖励金是我校为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优秀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励金。
5.优秀毕业生奖励金是我校为获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励金。
第二条奖学金评选范围: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
第二章评选办法
第三条无论享受何种奖学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
2.专业思想牢固,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学校的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并且表现出色。
4.宿舍整洁文明,无脏乱差现象,无宿舍违纪现象。
第四条凡出现如下行为者,取消评优资格
1.在综合素质测评和评奖评先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2.在上一年度内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3.学业单科成绩不及格。
4.不符合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要求,评定等级为良好以下(不包括良好、免测试)者。
5.违反学校相关收费制度,无故拖欠学费等费用者。
6.宿舍存在脏乱差现象,未评过文明宿舍。
7.有其他错误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条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比例和奖金额度
评选比例占学生人数的3%。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3%,可参与评选。获奖学生学校给予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1500元/人。
第六条二等奖学金评选条件、比例和奖金额度
评选比例占学生人数的6%。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8%,可参与评选。获奖学生学校给予颁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800元/人。
第七条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比例和奖金额度
评选比例占学生人数的10%。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15%,可参与评选。获奖学生学校给予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500元/人。
第八条单项奖励金的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1.奖励范围:上一学年在科技、学术、文体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2.奖项设置(1)科技创新奖:参加国家、省、市级以上教育系统组织的科技制作发明竞赛活动及成果展取得名次或获得国家专利者。
(2)竞赛成果奖:
①在国家、省市级竞赛中获等级奖者。其中竞赛是指教育部、教育厅等主管行政部门以及国家机关部门、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或主办的竞赛,不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其他组织的竞赛。竞赛包括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
②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者。
(3)精神文明奖:积极参与校内外精神文明建设并作出突出贡献或个人在思想、道德、品行方面有杰出表现,如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等突出事迹者。
3.奖励办法:单项奖励金总额度根据当年奖学金下拨情况统筹确定,原则上参照如下奖励幅度:
国家级: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省部级: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如奖项名称与一、二、三等奖不符的,按奖励对等级别给予奖励,由获奖者提供资料、团委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如同一奖项已获上级主管部门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复发放奖金。未获上级奖励的,由学校参赛组织部门根据学生获奖情况统一向学校申请。
第九条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由提供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与学校商定后公布。学校根据评定办法,在符合评优评奖资格的学生中推荐评选。社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
第十条优秀毕业论文奖励金
评选比例为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的1%。参加全过程企业实践教学环节,取得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为“优秀”。获奖学生学校给予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1000元/人。
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奖励金
评选比例为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的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30%;曾获“优秀大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企业实践教学表现突出,深受用人单位好评,实习成绩优秀;在各类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奖学生学校给予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300元/人。
第十二条评审
1.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2.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励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单项奖励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团委组织实施,优秀毕业论文奖励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汇总至学生处。学生处、团委、教务处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
3.学生根据评审办法的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的申请审批表。
4.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奖学金和奖励金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文表彰。
第十三条为扩大学生受奖面,激励更多的学生勤学上进,根据我校同类奖励不重复以及就高不就低
原则,如学生已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根据评定结果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给予经济奖励)。
第十四条为更好地管理奖学金,我校实行奖学金收回制度。学生有休、退学或违纪处分的,原来获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得的奖学金由学校按月计算收回。收回的金额=(奖学金数额÷12)×从申请休、退学或违纪的当月算起一个学年中剩余的月数;被开除学籍者全额收回。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的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学校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学〔2023〕
1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学〔2020〕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
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
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
证明文件,按照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
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全体辅导员、班导师及学生代表为成员
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党员代表、学生干
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负责班级内学生困难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小组成员视班级人数及组成结构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小组成员的40%。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认定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
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统筹安排,与各二级学院、各班级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认定程序为:
1.提前告知。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与各二级学院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组织学生做好认定资料前期准备工作。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暑期时,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申请表》及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1)各班级在开学初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报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审核。(2)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随机抽查信息的真实性,抽查面不少于申请学生的10%,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经审核后,初步提出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报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核准。(3)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等级,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结果公示。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提出。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建档备案。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与二级学院共同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报省教育厅审核。最后,根据省教育厅审核结果,及时调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等级。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询、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程序,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要合理利用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完成学业,进而回报国家和社会。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的认定状态和资助措施进行调整,并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同时积极发挥学生的自我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抽检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
实地走访、校园卡消费查询等方式进行核实。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取消相关资助,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其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在下一学年,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要采用
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有申请国
家和学校各项资助的权利,又有传递党和国家关爱,感恩回馈社会的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常年设立意见反馈电话和信箱,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开始执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白
云学院〔2013〕16号文)同时废止。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学〔2025〕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
6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规范学生临时困难帮扶补助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更好地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帮困助学功能,进一步建立健全我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因本人患重大疾病、遭受突发严重事故或遭遇突
发严重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临时性经济困难,予以临时困难帮扶补助,鼓励学生积极面对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临时困难补助资金来源由学校从每学年度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预算安排,负责制定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和临
时困难补助工作方案,负责临时困难补助的材料收集、核实、初审意见及材料归档。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六条资助金额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和受助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人1000元-5000元,每人每学年累
计获得临时困难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第七条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家庭因遭遇突发严重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洪涝、台风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家庭临时经济困难,不能正常维持学业的;
(二)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参见《附件2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遭遇重大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三)父母突患重大疾病(参见附件2)或遭遇意外事故,丧失劳动力且家庭无经济来源的;
(四)突遇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一方亡故,而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五)学生本人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正常学习和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确需资助的情形。
(六)注:具体认定标准及证明材料参照《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中《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调整指标解释》的指标项。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需填写《广东白云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包括: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损失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及清单的原件或复印件、出院小结(如已出院需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等。
学生应主动告知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援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保险、社会捐款等其他援助)。
学生因病或事故等情况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委托辅导员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学生提交材料不全、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学校不予受理申请。
(二)辅导员初核。辅导员对学生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申请材料交至所在学院。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三)学院初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研究讨论后,填写推荐意见, 并将相关材料报至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收集、核实临时困难补助的材料,并提出享受补助的初步名单和资助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五)补助发放。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将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委托银行以划账方式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上出现的临时经济困难,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公开透明。临时困难补助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临时困难
补助:
(一)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二)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在生活中有高消费、铺张浪费及任意挥霍行为;
(四)其他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白云学院
学〔2021〕27 号),同时废止。凡是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临时困难资助申请表姓名身份证号籍贯A学院班级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家长姓名银行卡号家长手机 特殊困难本学年家大学入学以来获得助学金或其他资助(补贴)情况:
比较困难庭经济困曾获资助, 一般困难难等级受助金额共计元。
不困难(或未认定)学生家庭因遭遇突发严重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洪涝、台风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家庭困难,不能正常维持学业的;
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参见附件2)、遭遇重大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类型父母突患重大疾病(参见附件2)或遭遇意外事故,丧失劳动力且家庭无经济来源的;
突遇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一方亡故,而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学生本人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确需资助的情形。
申请(提示:请详细描述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影响程度、估算损失/花费金额等信息,并提原供相关佐证材料,整理好交给辅导员,填写时删除标黄字体。)因签名: 年月日二级学院意见签名: 年月日学生处工作部(处)意见签名: 年月日学校意见签名: 年月日备注:1. 本表需如实填写;2.申请人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户口本、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3.此表和相关佐证材料需整理成电子版,文件命名为:学院+姓名+临时困难资助+申请表/佐证材料,交给辅导员。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白云学院〔2025〕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 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粤教助函〔2018〕46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
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是我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用人部门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
学活动相关职责,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勤工助学岗位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凡具有学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并具备如下条件的,均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1.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身体健康,有能力胜任某项勤工助学工作;
3.学有余力,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4.具有良好品德,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每位申请学生在校内原则上只能选择1个勤工助学岗位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八条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勤工助学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
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共同组成。
第九条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勤工助学工作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并为该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及保障。负责制定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相关管理办法,协调学校各用工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接受并审核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引导、组织和监督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依法保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学院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和学生代
表组成,负责引导、组织和监督本学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教育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活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勤工
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任何个人、团体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既要考虑为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又要有利
于本部门工作的开展,保证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勤工助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的设置及工时数等由人事处审定。有关部门、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以平均每个勤工助学学生每月3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岗位设置需要明确设置理由、岗位数及职责要求、岗位排班等事项,并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向人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人事处取消其部门勤工助学岗位:
1.经核实岗位工作时间安排与实际工作需要不符,工作量严重不足的;
2.应由教职工完成的工作交由勤工助学学生完成的;
3.对学生考核不严格或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因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指导、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作任务不能完成、质量下降或发生工作事故的。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
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人事处负责审核各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包
括岗位设置、工作量及津贴金额等),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
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聘用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根据公布的勤工助学招聘信息,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勤工
助学申请表》。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勤工助学岗位名额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九条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申请学生面试,并为面试合格者开具介绍信;推荐学生勤工助学岗
位,经用人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学生因身体、学习等原因确需退出勤工助学岗位的,必须在1周前向用人部门和
学生工作部(处)书面提出,做好原岗位工作交接,被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一条用人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位工作技能、工作纪律、安全生产培训,维
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指导。用人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岗位数和工时数安排学生上岗,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学生,应以书面形式提请学生工作部(处)进行撤(调)换。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二条用人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考核。指定专人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出勤情
况、完成工作量、劳动效果等进行如实登记、汇总,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每学年末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
第六章勤工助学津贴计算及发放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校提取的奖助基金直接划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支付学生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津贴。
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津贴标准为每小时23.7元。每月五日前用人部门将上月学生工作量考核表及津
贴报表交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核对汇总,学校审核后,交财务处通过转账的形式将上月津贴于每月二十日前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用人部门不得随意增加经核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额计算上岗津贴。
第二十六条校外勤工助学津贴计算及发放等事项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三十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
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同时废止。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申请用工部门指导老师联系电话A.固定() 岗位需求岗位名称岗位类型人B.临时() 学生人数岗位设置理由职责:……(标黄字体填报时删除)岗位职责及要求要求:……排班安排:……岗位排班时间安排工时安排:每人XX小时/周,约XX小时/月,本部门勤工助学工时合计XX小时。
岗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岗位部门意见所在部门领导(签名):
年月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名: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名: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注意事项:
1.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学年需使用勤工助学岗位,经学校“三定”方案审定后填写此表;
2.岗位需求人数按照每个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30个小时为标准,测算每月需要的总工时数及岗位数;
3.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勤工助学报名情况和用人部门要求,择优选派学生;
4.此表审批后,原件由人事处留存,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用人部门各留存复印件一份。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2025版)姓名性别班级意向部门是否接受政治面貌调剂电子证件照担任职务联系电话是否通过家庭经济个人爱认定好、特长认定等级优点缺点奖惩情况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情况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工作设想申请理由签名: 年月日二级学院意见签名: 年月日用人部门意见签名: 年月日学生工作部(处)意见签名: 年月日制表单位: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爱心资助基金管理办法(白云学院〔2023〕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传承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创新社会帮扶方
式,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特设定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爱心资助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爱心资助基金旨在资助学校在籍学生中的身患重疾、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以及爱心资
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心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情况。
第三条爱心基金的筹集、管理、审批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爱心基金的各项工作接受全
校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爱心基金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保障爱心基金顺利运行和公平、公正使用,成立广东白云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9人。
第六条委员会授权学生处负责受理爱心基金的申请、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爱心基金资助范围
第七条学校在籍患重病学生;学校在籍学生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爱心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学生出现上述情况,一般不提倡组织其他学生进行捐款活动,从爱心基金中进行资助,若特
殊情况需组织捐款活动,需向爱心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四章爱心基金认定条件
第九条学校在籍患重病学生是指学生发生以下疾病之一,且经三甲医院明确诊断者。
(一)各种原发性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细胞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或施行肾移植手术。
(三)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指首次生长在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不包括:垂体腺瘤、脑囊肿、肉芽肿、脊髓肿瘤和脑动、静脉畸形瘤),并施行开颅摘除手术。
(四)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并接受开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五)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指接受开胸进行心脏瓣膜置换的手术。
第十条学校在籍学生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是指学生家庭发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经当地民政部门认
定者。父母伤亡、发生重大灾害、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认定:
(一)存在高消费现象,如生活奢侈、购买非必需品,购买高档手机、电脑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操行不好,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弄虚作假者。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五章爱心基金等级及金额
第十二条资助类型为一次性资助。资助等级分为一级资助(5000元/次)、二级资助(3000元/次)
和三级资助(2000元/次)。
第六章爱心基金资助程序
第十三条在籍学生需要资助时,向所在学院提交爱心基金资助书面申请(见附件:广东白云学院学
生爱心资助基金申请表),同时,申请人要提交医疗诊断、病历、人身伤害鉴定报告、家庭生活情况证明等佐证材料。如本人无法自行完成程序申请时,可由家属、授权代理人提出申请,亦可委托所在学院带班辅导为代理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所在学院将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一并报送学生处。学生处要对申请
人资质、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处理意见,提交委员会,同时做好申请登记、备案、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资助方案进行讨论、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学生处负责具体落实资助方案。
第十七条爱心资助基金发放金额遵循单次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如需要特殊资助,提交委员会讨
论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的,或经由学校动议拟资助的,将交由学生处和相关责任部门共
同完成申请材料的搜集、整理,依正常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九条原则上在校生在读期间申请爱心资助基金不超过2次。
第七章爱心基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条爱心基金的来源
(一)学校资助经费;
(二)全校师生爱心捐款;
(三)校友及社会个人爱心捐款;
(四)社会企业和各界爱心捐款;
(五)学生活动类校外管理经费;
(六)其他合法来源。
接受捐助事宜由委员会授权,由学生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爱心基金在学校财务设立独立账号,其使用严格遵循委员会确定的方案和学校财务管理
规定。
第二十二条爱心基金要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截留或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资助基金发放后要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追踪问效。一经发现违背本章程
原则、要求的情况,委员会有权终止资助,情况严重者可要求申请者退还资助基金。
第二十四条每年五月,爱心管委员会将爱心基金使用情况在全校进行公布,接受广东白云学院审计
部审计以及全校师生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白云学院爱心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白云学院爱心资助基金申请表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
广东白云学院爱心资助基金申请表姓名身份证号籍贯学院班级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家长姓名家长职业家长手机申请原因签名: 年月日辅导员意见签名: 年月日二级学院意见签名: 年月日委员会审核建议给予级资助,金额元。
签名: 年月日学校意见签名: 年月日财务处审核签名: 年月日备注:1. 本表到学生处领取;2.申请人要提交医疗诊断、病历、人身伤害鉴定报告、家庭生活情况证明等佐证材料;3.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4. 本表作为财务处支付证明单的附表。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白云学院〔2022〕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学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和新修订的《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其他部门未经财务处
授权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向学生收费,对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乱收费行为,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学校成立“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
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招生工作、财务工作的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办、财务处、教育技术中心、物资管理与采购部、总务处等单位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事务性工作人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办、财务处、教育技术中心、物资管理与采购部、总务处、国际交流处等单位和各二级学院指定。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全校收费工作,保证学校收费工作合法、合规、有序、高效进
行。
第六条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工。
1.招生办负责组织收费论证,制定收费标准,牵头办理已缴费未注册新生的退费审批工作。
2.学生处负责组织学生缴费,审核学生缴费,办理学生注册、学费缓缴工作,审核学生享受国家和学校减(免)学费资助资格工作,办理学生校外住宿审批工作,落实学生欠费催收和清缴工作,负责学生毕业欠费清理等相关工作。
3.财务处负责根据学制安排和人才培养方案制作收费通知(新生除外),发布校内收费标准(公示),在收费系统设置收费标准,组织收费工作,开具与发放收费发票,提供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办理学生退费工作,以及代收代支教材费的收、退费工作。
4.物资管理与采购部负责教材供应商的招投标工作,保障教材按时送达学校;收到教务处的教材发放信息后,与供应商进行结算。
5.教务处负责及时更新学生学籍异动信息,组织做好教材发放工作,牵头办理学生的学年度教材费结算和毕业生的教材费清算工作。
6.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协助学生网络运营商用户开通服务和各网络运营商的结算工作;将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学籍信息同步到学校收费管理系统。
7.二级学院负责对接落实学生缴费和欠费催缴等相关工作,将学生缴费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协助学生办理学费缓缴、减(免)等资助申请工作。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三章学生缴费与注册
第七条入读本校的学生,应及时按学校要求履行学费缴费义务。
第八条学生完成缴费后,凭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相关资料,按学校有关通知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九条学生未在规定时间进行有效注册,学校将按照新修订的《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学费与住宿费收费管理
第十条学生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按学校通知收费时间缴费,不得跨学年收费,学生缴费项目优先
级别由收费系统统一设置,学生不得选择优先级别。
第十一条学校各项日常收费标准,以学校公示、招生简章、学校网页和相关公开告知(通知)为
准。
第十二条学生缴费时间需调整的,由教务处报请校领导审批后,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及时发
布收费通知,并组织收费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缴费方式按学校《入学须知》或《收费通知》等通知公告执行。学费、住宿收费发
票由财务处集中开具电子发票,学生自行按通知下载领取。
第十四条学生因疾病、创业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休学不办理退费,休学后复学,按复学随
读年级和专业学费标准收费,住宿费按入住宿舍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学生提出
书面申请,审批后,第一学期转专业,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费;第二学期转入,按所转入专业学费对比原专业,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收取第二学期学费。往后学年按所随读班级标准收费,住宿费按入住宿舍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学生降级,第一学期降级,按新入读班级学费,第二学期降级,按新入读班级学费对比
原班级,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收取第二学期学费,往后学年按随读班级标准收费,住宿费按入住宿舍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学生延读(国外专业合作项目的学生除外),按实际选修课程的学分标准收取相应的学
费。学分标准=学年学费标准/本专业总学分×选修课程的学分),住宿费按入住宿舍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本校国外专业合作项目(学分互认),在出国学习期间,学校减免其所在专业
学年学费的50%;相关学费减免工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退役复学学生(由学校武装部认定)学费收取,按照参军入伍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时录取
公布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按入住宿舍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章学费与住宿费退费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
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的有关规定,学生在缴纳学费、住宿费后,有未注册、办理退学(退费)、提前毕业等情形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按以下流程办理审批退费:
1.学生缴费后未注册的,学校应退还已缴学费、住宿费,按《未注册学生退费审批表》(附件1)流程审批办理退费。
2.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学校退还学生未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学生退学(退费)审批表》(附件2)流程审批办理退费。
3.学生缴费并注册后未入读的,学生提前毕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退学的,所收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按《学生退学(退费)审批表》(附件2)流程审批办理退费。
4.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5.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入学教育)之日计起,退学时间的确定,以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获校领导批准的日期为准。
6.校领导审批通过,财务处办理退费,退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六章学费资助、缓交、减免
第二十一条符合国家及学校给予学费资助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资助
工作实施办法》(白云学院学〔2021〕28号文)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费减免,由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学生困难助学、学费减免申请
表》(附件3)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财务处办理减免收费。
第二十三条学费缓缴,由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学生学费缓缴申请表》申请(附
件4),申请内容应明确缓缴学费金额、期限。
第二十四条学费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学生处负责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清缴
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获得各种学费资助金到账后,学生处负责提供相关学生资助信息,财务处核对,核对
正确后,财务处负责录入收费系统,抵减学生欠费或退还学生多缴学费。
第七章欠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每周四(节假日除外)出具欠费情况表,报学生处;学生处负责统筹各二级学
院做好学生按时缴费和欠费催缴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学院负责落实做好本学院的学生按时缴费和欠费清缴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毕业时,仍欠缴费用的,由学生处负责追缴并组织与其签订明确补缴期限的诚
信协议。
第八章规范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 证件工本费。学生证、校园卡首次办理,不收取工本费。证件丢失后,学生要求补办,按收费公示标准收取费用。
2. 热水费。直供学生宿舍热水费按收费公示标准收取费用。
3. 考试费。学校受委托或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面对社会组织的考试,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各类考试费。
4. 各部门举办的校内、校外的项目班,场地管理及服务费等,依据《广东白云学院计划外培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申报和结算事务,学生退费按项目管理执行。
第三十条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 教材费。每学年预收教材费,每学年结算,毕业时,实行多退少补清算。
2. 网络费。按网络运营商标准代收费代结算。
3. 军训服装费。学校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军训服装实行统一招标采购,按收费公示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原《广东白云学院关于印发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白云学院〔2019〕32号)
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白云学院未注册学生退费审批表2.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困难助学、学费减免申请表3.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学费缓交申请表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1广东白云学院未注册学生退费审批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院班级学号是否统招联系电话学生银行卡号开户行招生办审核签名: 20 年月日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意见签名: 20 年月日财务处核算科学杂费退费核算:
核算签名: 20 年月日财务处审核签名: 20 年月日校长审批签名: 20 年月日说明:
1.由招生办审核学生是否已注册,并协助已缴费学生办理退费手续。
2.提供学生身份证、银行卡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2广东白云学院困难助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姓名身份证号学院班级家庭住址家长姓名家长电话1 家长电话2申请事由签名: 年月日二级学院意见签名: 年月日学生处审核签名: 年月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意见签名: 年月日校长审核签名: 年月日财务处审核签名: 年月日董事会审核签名: 年月日备注:1.本表到学生处领取;
2.本表作为财务处支付证明单的附表
第四篇奖学与助学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3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学费缓交申请表学院班级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家长电话缓交原因应交金额缓交金额交清时间 20 年月日补交计划承诺书本人保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在约定期限内交清缓交学费。
(以上内容由学生填写)学生签名: 学生家长签字: 20 年月日经审核拟同意缓交学费金额(大写) 元。
二级学院交清时间: 20 年月日。
意见签名: 20 年月日经审核拟同意缓交学费金额(大写) 元。
学生处交清时间: 20 年月日。
复核签名: 20 年月日分管学生工作财务处校领导意见签名: 审核签名:
20 年月日 20 年月日校长审批签名: 20 年月日说明:1.缓交金额只限于学费。
2.此表原件存财务处,复印件存学生处,二级学院做好后续跟踪工作。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第五篇创新创业与就业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白云学院〔2022〕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
13号)文件要求,按照《关于推进2020年广东省大学生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粤教毕〔2020〕7号)、《广东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实践育
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有力抓手。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秉承“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整合校内外各种资源,大力支持和保障项目的实施,为学生参与项目研究和教师参与项目指导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章项目类型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种类型。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 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开展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项目级别、类别
第四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级别;以上三个级别又分别设置
有重点支持领域项目、一般项目两种类别。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创新创业学院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
会的指导下,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统筹和具体实施。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宣传、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预算、使用、审核等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人力、物力资源调配,校内外资源对接等沟通协调工作。
第六条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在创新创业学院的业务领导与指导下,负责为本学院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搭建平台、提供条件,并完成校级项目遴选推荐、项目导师配备、项目阶段检查、结项验收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由相关学科教授和企业专家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
负责项目立项评审、指导检查、结项验收及优秀项目成果鉴定。
第五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学校全体在读本科生。项目申报以学生团队为单位,每
个团队由3-5名学生组成;项目组成员需基本稳定、分工明确、专业结构较为合理;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联合申报。
第九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上创新训练项目负责人为本科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一、二、三年级学生、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为本科二、三年级的学生;每年申报时,每位学生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只能申报项目1项,以项目成员身份可以申报参与项目2项;批准立项时,项目负责人距离毕业至少有1年的时间。
第十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应以解决企业、行业、社会和学校自身具体问题为出发
点,以结合专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为主要方向,以增强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为基本目标,以“学中做、做中学”为基本实现路径。
第十一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学校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校企合作、科技前沿的选题。
(二)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学校鼓励开展有针对性地应用研究课题。
(三)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宜,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第十二条鼓励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项
目的指导老师。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第一指导老师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创业实践项目除配备校内指导教师外,还必须配备1名企业指导教师;每个项目最多配备3位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2项,有1项逾期未结项的,不能担
任新项目的指导教师。
第六章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按照院、校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科学评议。二级学院评审出本学院符合立项要求的项目,推荐至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评审、推荐校级立项项目报学校评议,最终确定校级项目立项名单予以公布;省级项目、国家级项目从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评议。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优先支持与专业相关度高、有鲜明创新理念或技术的项目;优先支持粤东、粤
西、粤北地区均衡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与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支持经费充足的横向校企合作项目;优先支持跨专业的团队协作项目;优先支持从创新训练中发掘的创业训练项目,从创业训练中培育的创业实践项目。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带领项目成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科学合理、详细
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项目研究计划,对照《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验收评审标准(修订)》(附件1)文件要求,积极有效开展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不能按期完成者,可适当申请
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且不能超过项目负责人参与企业实践教学时间。
第十八条项目实行院、校两级管理,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
进行不定期抽查;二级学院需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二级学院的阶段性检查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校。
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研究类型等重要事项不能变更。如确有其他事项需要变
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创新创业学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项目允许变更范围:
(一)项目成员变更。项目成员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指导教师确认,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审核,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批。
(二)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情况特殊,按原计划实施确有重大困难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指导教师确认,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审核,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三)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提出申请,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四)项目结项时间变更。项目立项后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指导教师确认,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审核,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批。
第八章项目结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项时,各项目按照《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验收评审
标准(修订)》要求(见附件),提交结项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项验收采用答辩形式。校级项目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
级、国家级项目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组织实施;验收通过后,由学校统一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广东白云学院。论文、专利、获
奖、模型、软件、样品、装置、设计图纸等成果,均需注明“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资助经费使用及管理详见《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后应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归档内容包括:立项申报书、教师指导手册、经费使用情况、结项申报书、研究成果等。
以上归档材料创新创业学院保存原件一套,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保存电子副本(或复印件)一套;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学校适时将研究成果进行汇编,并在校内外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九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专项资助经费,资助金额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资助经费使用及管理详见《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
第十章项目激励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通过后,各项目成员、指导教师可凭借结项证书按照《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白云学院教〔2022〕48号)、《广东白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白云学院教〔2022〕29号)、《广东白云学院教师学术业绩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白云学院科〔2022〕6号)等文件,申请创新创业学分、教学工作量、学术业绩认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结项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合格等级给予奖励。奖励
金额详见《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十条各项目优先作为重点培育项目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
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类赛事或专业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列入以上相关竞赛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三十一条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国家级立项、国家级获奖),项目负责人可申请用项目成果作为
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申报。在进入毕业实习阶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项目指导教师同意,经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答辩。
第三十二条对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时给予优先
考虑(同等条件下),指导教师所指导的项目在省级(或以上)赛事获奖,第一指导教师可作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评定的破格条件之一。
第十一章项目约束
第三十三条学生不准以进行课题研究或创业实践为由缺课或旷课,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而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2
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五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
等行为,或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等,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结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已产生费用不予报销,已报销费用视情况予以追
回。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年度编制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展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整体概
况、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支持措施和实施成效等。年度报告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所依据的学校相关制度,如有更新,按更新后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白云学院〔2022〕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师生参与项目研
究和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关于推进2020年广东省大学生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粤教毕〔2020〕7号)、《广东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2〕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有关经费使用、物资采购等方面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资助额度
第二条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专项建设经费。
第三条资助额度
(一)入选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给予平均不低于2万元/项的经费支持,入选国家级创业实践类项目给予平均不低于10万元/项的经费支持;入选重点支持领域项目平均支持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型项目支持经费的2倍。
(二)入选省级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给予平均不低于1万元/项的经费支持,入选省级级创业实践类项目给予平均不低于5万元/项的经费支持;入选重点支持领域项目平均支持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型项目支持经费的2倍。
(三)入选校级一般项目给予平均不低于0.2万元/项的经费支持;入选重点支持领域项目平均不低于0.3万元/项的经费支持。
第四条奖励金额
项目结项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合格等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等级。国家级项目奖励0.4万元/项、省级项目奖励0.2万元/项、校级项目奖励0.06万元/项。
(二)合格等级。国家级项目奖励0.2万元/项、省级项目奖励0.1万元/项、校级项目奖励0.03万元/项。
第三章经费使用原则
第五条经费采取“专款专用、分期支配、绩效管理、实际使用”原则,由创新创业学院统筹管理。
(一)专款专用:仅用于项目研究与实践相关支出,不得超范围和赤字使用。
(二)分期支配:项目经费按4:4:2比例分期拨付,项目立项后先期拨付40%的建设经费,中期检查合格者,续拨40%的建设经费;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项目经费。
(三)绩效管理: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暂缓拨付后续建设经费,直至整改合格;
拒绝整改的项目做终止处理,停拨剩余经费,已产生费用不予报销,已报销费用视情况予以追回。
(四)经费使用:国家级、省级项目资料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10%,调研费不得超过25%;校级项目资料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20%,调研费不得超过50%;理工科类项目材料费用、艺术设计类及文科类项目成果类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40%;其他业务费用不得超过25%。
第四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经费使用主要有费用报销、物资采购两部分。不得用于与研究无关的任何劳务费,以及其
他被认定为不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费用报销。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备的业务费、成果类费用、人员费用、创业实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践相关费用、评审管理费及其他业务费用。
(一)业务费:是指为完成项目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资料费、调研费、宣传推广费、邮寄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维护费。
1.资料费:是指项目资料打印、复印、装订所产生的费用。
2.调研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及指导教师开展项目调研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
其他费用主要是为了满足调研活动顺利开展而产生的小件易耗品费用,一般不超过资助金额10%。
3.宣传推广费:是指用于项目宣传展示及推广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单张、海报、横幅、网络宣传平台认证费用等。
4.邮寄费:是指项目开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与项目相关的邮寄费用。
5.会议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及指导教师参加与项目相关且有助于项目开展、研究的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参会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6.培训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参加与项目相关且有助于项目开展、研究的培训所产生的报名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
7.维修维护费:是指与项目相关的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费用。
(二)成果类费用:是指以项目成员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申请、产品设计制作、模型制作所产生的费用。使用该费用的所有项目成果必须注明资金项目来源:“广东白云学院xx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及名称”;知识产权归学校及项目组成员共同所有。以上成果,项目指导教师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白云学院教师学术业绩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白云学院科〔2022〕6号)认定积分。
(三)人员费用:是指项目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家咨询费,项目指导费。
1.专家咨询费不超过资助金额5%。
2.项目指导费:是指支付项目指导教师指导项目顺利结项后的指导费用(按一般项目资助金额标准计发)。项目第一指导教师为专业技术岗位,该项目指导费按照《广东白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白云学院教〔2022〕29 号)认定工作量;项目第一指导教师为非专业技术岗位,该项目指导费计发标准如下:
(1)国家级项目: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按资助金额10%/项;创业实践项目,按资助金额3%/项。
(2)省级项目: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按资助金额10%/项;创业实践项目,按资助金额3%/项。
(3)校级项目:按资助金额20%/项。
(四)创业实践相关费用:是指创业实践项目以项目为基础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所产生的法定费用。
(五)评审管理费:是指项目主管部门为完成建设任务,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证、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评审费、专家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六)其他业务费用:是指为满足项目开展需支出的未列出费用。
第八条物资采购。是指为完成项目任务所涉及到采购而产生的费用。
1.低值易耗品: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用到的基本办公用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其他低值易耗物品。
2.图书资料费:是指在学校现有图书资源不能满足项目研究需要的前提下购置图书资料所产生的费用。
图书资料在项目结项后,纳入学校图书馆馆藏。
3.软件及设备购置费:是指在学校现有资源不能满足研究需要的前提下购置软件及设备所产生的费用。
软件及设备购置后纳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资产统一进行管理、使用。
第五章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九条有效行使审核权。各二级学院院长、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主任作为经费审核的第一责任人,
需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有效行使审核权。
第十条规范报销程序。涉及到费用报销部分的费用,在使用时需提前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十一条规范经费报销。成果类费用报销时需做到票(发票)物(实物)一致,凭物报销;论文
版面费报销参照《广东白云学院关于论文版面费报销的有关规定》(白云学院教〔2017〕98号)文件中有关发票、额度的要求执行。其他费用参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经费报销严格遵守学校财务报账制度,实报实销,不得套取经费;发现违规操作者依据
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规范物资采购。所有项目所涉及到物资采购环节,需提前申请,严格遵守学校采购制度
及流程。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费用报销、物资采购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详见《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
划项目操作指南》。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所依据的学校相关制度,如有更新,按更新后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白云学院教〔202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职业性应用型人才,促进学生个性发
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创新创业学分。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
认定为人才培养计划内课程学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并将创新创业学分汇总后报教务
处;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由教务处统筹,并根据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进行毕业审核。
第二章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及核定标准
第四条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项目类、竞赛类、培训类、专利类、创业类共五大类。
1.项目类:指主持或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攀登计划专项)。
2.竞赛类: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类、学科专业类竞赛(广东白云学院竞赛类项目汇总表(2022年版)详见附件1)。
3.培训类:指学生参加由学校举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SIYB系列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等)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结业证书。
4.专利类:指以学生为第一作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等。
5.创业类:自主创业包括两类,学生在大一至大三期间自主创业为自主创业1类,此类自主创业需创办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学生在大四企业实践教学期间自主创业为自主创业2类,此类自主创业可创办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也可以是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开展实际商业运营项目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相同项目不累加计分,只计最高分值;不同项目存在成果相关联的只
计最高分值。(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核定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三章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分配到各个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进行认定。具体
分工如下表:
配合部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认定部门支撑材料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创新创业学院二级学院划项目结项证明1 项目类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攀登计校团委二级学院划专项)校团委创新创业类二级学院获奖文件及证书复2 竞赛类创新创业学院印件学科专业类校团委二级学院SIYB系列、网络创业等人3 培训类创新创业学院二级学院结业证书复印件社部认定的创业培训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发明专利科研处二级学院4 专利类实用新型专利科研处二级学院专利证书复印件外观专利科研处二级学院提供营业执照或合自主创业1类创新创业学院二级学院伙经营协议书提供自主创业审批表及对应企业实践5 创业类实践教学管教学环节的创业实自主创业2类创新创业学院理中心践过程材料(市场调二级学院研报告、创业计划书、财务报告、营业执照等)项目认定部门需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项目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二级学院的创新创业学分项目由学院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职能部门的创新创业学分项目由部门主管审核后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第七条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申报:每学年春季学期6-14周,学生本人申报信息,并按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报审表》(详见附件3),《广东白云学院自主创业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4),以班为单位提交给二级学院。
2.认定审核:每学年春季学期14-16周,二级学院形成《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汇总表》(详见附件5),以学院为单位提交认定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创新创业学院汇总,创新创业学院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7周前将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情况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3.公布结果: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8周,教务处将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结果反馈至学生所在学院。
第八条学生填写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
相关学分,并按《广东白云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需重新认定。
第九条创新创业学院每年对项目认定部门的认定情况及支撑材料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工作质量;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二级学院不能解决的,报教务处协调处理。
第四章创新创业学分与课程学分置换原则
第十条创新创业学分与课程学分遵循等值置换原则。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期间,可以申请课程学
分与创新创业学分置换。除自主创业2类可以置换企业实践教学环节课程8学分外,其他类别置换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4学分。
置换未学课程按创新创业学分项目类别取得的成绩直接认定课程成绩;置换已学课程只能置换不及格课程,且成绩认定为及格或60分。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取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以置换人才培养计划内的相应课程学分,
但不得置换公共选修课。
项目类、竞赛类、专利类的创新创业学分可以与通识教育平台课程、学科及专业平台课程、专业课程中的相关课程进行学分置换培训类的创新创业学分可以与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的课程以及企业实践教学环节中专业拓展模块课程进行学分置换。
自主创业1类的创新创业学分可以与学科及专业平台课程、专业课程中的相关课程进行学分置换。
自主创业2类的创新创业学分置换企业实践教学环节中的课程学分按以下标准执行:市场调研报告1学分置换区域、行业、企业调研1学分,创业计划书2学分和创业实践3学分置换生产(专业)实习5学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分,财务季报及半年报2学分置换毕业实习2学分。共计8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凭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申请办理课程学分置换(《广东白云学院创新创业学分与
课程学分置换审批表》详见附件6)。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及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白云学院竞赛类项目汇总表(2022年版)2.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核定标准3.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报审表4.广东白云学院自主创业申请审批表5.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汇总表6.广东白云学院创新创业学分与课程学分置换审批表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1广东白云学院竞赛类项目汇总表(2022年版)序号竞赛级别竞赛项目名称主办单位1 国家级/省级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团中央、团省委、教育部2 国家级/省级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团中央、团省委、教育部3 国家级/省级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教育部、教育厅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教育部高校电子商务类专业教学指导4 国家级/省级战赛委员会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教5 国家级/省级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育厅6 国家级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展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7 国家级中国大学生服务外包创新创业大赛教育部8 国家级中美青年创客大赛教育部9 相当省级赢在广州暨粤港澳大湾区大学生创业大赛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外研在10 国家级/省级外研社全国英语演讲、写作、阅读大赛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外语与教育研究中心、中国外语测评中心11 国家级/省级 “网中网杯”大学生财务决策大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教育部、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12 国家级/省级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广东省教育厅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13 国家级全国社会工作微电影/微电影剧本大赛教育协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育部高等学校能源动力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14 国家级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导,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设计学类专业教学指15 国家级中国人居环境设计学年奖导委员会和清华大学联合主办指导单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办单位: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16 国家级全国高校BIM毕业设计创新大赛招投标研究分会,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工程教育专业委员17 国家级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会、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等委员会共同主办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及工业和信息化部18 国家级/省级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人事教育司、广东省教育厅19 国家级/省级全国大学生集成电路创新创业大赛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中国电子学会、全国大学生嵌入式芯20 国家级/省级全国大学生嵌入式芯片与系统设计竞赛片与系统设计竞赛组委会21 国家级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组委会“高教杯”全国大学生先进成图技术与产品信中国图学学会制图技术专业委员会、22 国家级/省级息建模创新大赛中国图学学会产品信息建模专业委员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会,全国大学生先进成图技术与产品信息建模创新大赛组委会中国大学生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大赛23 国家级中国大学生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大赛组委会24 国家级西门子杯中国智能制造挑战赛中国智能制造挑战赛全国竞赛组委会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25 国家级 “学创杯”全国大学生创业综合模拟大赛席会26 国家级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中国自动化学会中国大学生机械工程创新创意大赛智中国大学生机械工程创新创意大赛-智能制27 国家级能制造大赛组委会、中国机械工程学造大赛、材料热处理创新创业赛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28 国家级 RoboCom机器人开发者大赛RoboCom 国际公开赛组委会中国机器人大赛暨RoboCup机器人世界杯中29 国家级中国自动化学会国赛30 国家级中国高校智能机器人创意大赛中国高校智能机器人创意大赛组委会31 国家级中国机器人及人工智能大赛中国机器人及人工智能大赛组委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指导、教育部高等学校新闻传播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32 国家级/省级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广告教育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33 国家级未来设计师·全国高校数字艺术设计大赛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视34 国家级中国好创意暨全国数字艺术设计大赛像行业协会数字影像创意委员会米兰设计周(中国高校设计学科师生优秀作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教育国际交35 国家级展) 流协会36 省级广东省高校设计作品学院奖(双年展)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美术家协会37 省级广东省高校美术作品学院奖(双年展)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美术家协会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组委38 省级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会全国工业设计一流专业建设协同创新平台、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业和39 国家级/省级全国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信息化厅、广东省本科高校工业设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办40 国家级中国校园戏剧节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深圳市政府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41 省级广东大学生金融建模大赛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教育部统计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42 国家级/省级 “正大杯”全国大学生市场调查与分析大赛/中国商业统计学会43 国家级 “东方财富杯”全国大学生金融精英挑战赛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44 国际 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国际计算机协会45 省级广东省计算机设计大赛广东省教育厅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类专业教学指46 国家级/省级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导委员会、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赛组织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类专业教学指中国高校计算机大赛(团体程序天梯赛、大数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软件工程47 国家级据挑战赛、移动应用创新赛、网络技术挑战赛、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微信小程序应用开发赛、人工智能创意赛) 校大学计算机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教育研究会48 国家级 "中国软件杯"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广东省本科高校计算机类专业教学指49 省级广东省大学生计算机作品赛导委员会、广东省计算机学会广东省本科高校计算机类专业教学指50 省级粤澳计算机程序设计大赛导委员会、广东省计算机学会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类专业教学指51 国家级全国大学生物联网设计竞赛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类专业教学指52 国家级 “博创杯”全国大学生嵌入式设计大赛导委员会团省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技53 国家级/省级全国(广东)大学生企业经营模拟沙盘大赛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学生联合会54 国家级全国供应链大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教育部高等学校物流类专业教学指导55 国家级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品牌策划竞赛、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业行业商会、中国国56 国家级展专业创新创业实践竞赛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分会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57 国家级 “学创杯”全国大学生创业综合模拟大赛席会经济与管理学科组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2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核定标准
一、项目类学分核定标准
序号项目条件标准学分备注大学生创结项证书(国家级) 3.0 项目主持人3.0分,参与成员1.5分学校发文通新创业训1 知(立项、 结项证书(省级) 2.0 项目主持人2.0分,参与成员1.0分练计划项结项)目结项证书(校级) 1.0 项目主持人2.0分,参与成员0.5分广东大学生科技创学校发文通新培育专2 知(立项、 结项证书(省级) 2 项目主持人2.0分,参与成员1.0分项资金项结项)目(攀登计划专项)
二、竞赛类学分核定标准
序号项目级别获奖等级学分备注一等奖 4.0 项目主持人4.0分,参与成员2.0分二等奖 3.0 项目主持人3.0分,参与成员1.5分国家级三等奖 2.0 项目主持人2.0分,参与成员1.0分一等奖 3.0 项目主持人3.0分,参与成员1.5分1 创新创业类二等奖 2.0 项目主持人2.0分,参与成员1.0分省级三等奖 1.0 项目主持人1.0分,参与成员0.5分一等奖 1.0 项目主持人1.0分,参与成员0.5分市级二等奖 0.5 项目主持人0.5分,参与成员0.3分一等奖 3.0 项目主持人3.0分,参与成员1.5分二等奖 2.0 项目主持人2.0分,参与成员1.0分国家级2 学科专业类三等奖 1.0 项目主持人1.0分,参与成员0.5分一等奖 1.0 项目主持人1.0分,参与成员0.5分省级二等奖 0.5 项目主持人0.5分,参与成员0.3分注:同一竞赛活动中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励的,只计最高分。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三、培训类学分核定标准
序号项目标准学分备注SIYB系列、网络创业等人力资源与社会按要求参与培训并顺利提交结业证书复印件14.0保障部认定的创业通过考核培训
四、专利类学分核定标准
序号项目标准学分备注第一专利权人 3.0 1 发明专利提交专利授权证书一般成员 1.5第一专利权人 2.0 2 实用新型专利提交专利授权证书一般成员 1.0第一专利权人 2.0 3 外观设计专利提交专利授权证书一般成员 1.0备注:团队项目,给予认定学分的参与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五、创业类学分核定标准
序号项目标准学分备注开办实体店铺 2.0 提交营业证件并经营3个月以1 自主创业1类上;法定代表2分,合伙人1开办公司 2.0 分2 自主创业2类通过学校审批及验收 8.0 置换企业实践教学部分学分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3学生自主创业2类申请审批表填表时间: 20 年月日姓名性别籍贯学院班级学号是否统招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申请理由辅导员意见辅导员签名: 20 年月日二级学院意见教学副院长签名: 20 年月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审核负责人签名: 20 年月日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负责人签名: 20 年月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意见校领导签名: 20 年月日说明:1.学生需要提供家长知情书;
2.若在校外创业需提供公司地址及租房合同等。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4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报审表学院班级填表日期姓名学号联系电话所参项目申报加项的获项目获奖佐证材料审定申报人签名项目类别项目名称作品名称认定目的奖名时间说明分值 (需手签)分值等级次辅导员审签: 创新创业中心审签: 认定部门审签:
注明:
1.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须在规定范围中选择;
2.项目等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校级;
3.佐证材料说明填:文件、证书等,须另附相对应的复印件;
4.申报认定分值按规定的对应分值填写;
5.申报认定时间为每学年春季学期6-14周,其他时间不受理。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5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汇总表填表日期:
申报获奖名学生申报佐证审定学院姓名学号班级项目类别项目名称作品名称认定次日期材料分值分值项目类竞赛类B13X X XX学院张三123456789班培训类专利类创业类辅导员审签: 创新创业中心审签:
分管院领导审签: 创新创业学院审签: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6广东白云学院创新创业学分与课程学分置换审批表姓名性别学号学院年级20 级专业层次联系电话专业班班级拟置换课程及学分项目名称课程信息认定项目级别或标准课程开设学期课程名称学分成绩20 -20 学年第学期20 -20 学年第学期20 -20 学年第学期20 -20 学年第学期20 -20 学年第学期20 -20 学年第学期认定二级部学院门意见意见教学副院长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教务处审核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白云学院教〔2022〕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U创长廊(以下简称U创长廊)的规
范管理和科学运作,优化创新创业实践环境,遴选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更好地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U创长廊以培养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旨在培养学生创新
创业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大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学校致力于把U创长廊打造成集“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项目训练、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实践、创业成果展示”于一体的多功能服务平台。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创新创业学院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U创长廊的建
设规划及运行管理;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负责U创长廊的日常事务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包含U创长廊的整体规划、项目入驻与退出审批、物资管理、指导教师课外活动工作量认定,对项目及团队的运营进行监管并提供指导服务等。
第四条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在创新创业学院的业务领导与指导下,负责本学院入驻项目
的遴选与推荐,项目导师配备及团队的运营进行监管并提供指导服务等。
第三章基地入驻
第五条创新创业项目入驻条件
(一)创新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所学专业,立足于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
(二)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三)创新创业项目不能涉及以下范围: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有食品安全危机、饮食业、娱乐业、化工类、畜牧饲养类等。
(四)优先选拔以下项目入驻:师生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科技创新评选、学科竞赛获奖项目;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广阔开发前景的项目等。
第六条创新创业团队入驻要求
(一)创新创业团队须经学校审批并入驻U创长廊后方能在学校内运作,所有审批入驻的团队运营后,须服从学校管理,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和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成果展,定期对学校进行回馈服务。
(二)U创长廊重点打造“技术服务型、产品开发型、商业服务型”三种类型的创新创业团队。申请入驻U创长廊的创新创业团队,分为创业企业和见习创业企业两类。创业企业是由在校大学生,含毕业3年以内的本校毕业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企业。见习创业企业是在校大学生组建的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成员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中在校学生应学有余力,每学期按照学校规定修满所需学分。
(四)创新创业团队均需配有相应指导教师,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团队负责人还需经过家长同意;创业实践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五)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后,在运营、场地、卫生、安全等方面严格执行学校制度,对违规者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团队入驻时间一般以一年为单位签订协议,特殊情况下,由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七条入驻程序。各创新创业项目及对应团队在符合基地入驻条件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提交
入驻申请资料,项目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汇总、遴选、推荐,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入驻协议正式开始运营。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请。创新创业团队提交以下材料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驻申请表》《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个人信息表》、创业计划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团队成员的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毕业3年以内学生提供)、学位证(毕业3年以内学生提供)复印件以及家长确认函等证明资料。
(二)学院推荐。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汇总本学院各创新创业团队申请材料后,根据本学院及项目实际情况做好遴选工作,将遴选后的申请材料,以学院为单位提交至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
(三)项目评审。创新创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由创新创业学院邀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方式一般为现场路演(答辩)。
(四)评审公示。创新创业学院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五)制度考核。各创新创业团队学习U创长廊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六)签订协议。通过考核后,各入驻创新创业团队与创新创业学院签订入驻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
(七)入驻运营。各创新创业团队正式入驻U创长廊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
(一)各创新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各创新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U创长廊开放时间:周日—周四:8:00-22:30;周五—周六:
8:00-23:00。各创新创业团队离开U创长廊时,必须做好“五关”,做好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和治安防范工作。
(三)基地内严禁任何人留宿。
(四)由于创新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创新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各创新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都有义务立即向公安、保卫或相关部门报告。
(六)如涉及校外车辆、人员入校,须提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如接受媒体采访或在学校内张贴宣传海报等事宜,需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场地管理
(一)各创新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开展项目的运作,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转为其他用途。
(二)各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区域内装饰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做到美观大方,不得改动房屋结构;装饰设计方案须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各创新创业团队举办活动需得到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
(四)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进驻各工作室共同轮值负责,各创新创业团队负责各自入驻区域干净整洁。
(五)各创新创业团队成员进入U创长廊需衣着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超短裙;不得穿奇装异服;
不得抽烟、饮酒、大声喧哗。
(六)各创新创业团队应自觉爱护U创长廊公共区域及自主经营区域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赔偿金额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条经营管理
(一)各创新创业团队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各创新创业团队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各创新创业团队需及时准确地向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配合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办公室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四)创新创业办公室针对各创新创业团队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五)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经营范围、主营产品(服务)、中止计划实施、项目人员变更等,项目团队负责人需提前15天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导师管理。U创长廊导师主要有基地导师、项目指导教师、创新创业导师三种类型。
(一)基地导师。负责U创长廊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策划、组织“智汇白云”系列品牌活动等。
(二)项目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分校内指导教师、校外企业导师两种,指导教师信息确定以项目入驻申报书为准。每个项目原则上最多配置3位指导教师,项目第一、二指导教师为校内指导教师、项目第三指导教师为校外企业导师。项目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具体指导,指导情况按照《广东白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白云学院教〔2022〕29号)认定教学工作量。认定细则如下:
1.项目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按1个标准学时/周/项进行计算,每学期最多认定20个标准学时/项;
2.教学工作量认定按照谁指导、谁认定,多人共同指导、共同认定的原则进行计算;
3.项目第一指导教师,每学期在U创长廊至少进行10次现场指导活动,每次活动不少于45分钟;线上指导不作次数限制;项目第二指导教师,每学期在U创长廊至少进行5次现场指导活动,每次活动不少于45分钟;线上指导不作次数限制;项目第三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指导活动。
(三)创新创业导师。负责为入驻项目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专项指导。
(四)项目指导教师的管理与工作量认定详见“U创长廊入驻项目指导教师工作手册”。
第五章支持与服务
第十二条 U创长廊为入驻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以下支持与服务:
(一)为入驻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办公场地,办公桌椅、网络、电源接口等办公设备设施。
(二)免费为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技术指导。
(三)免费为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宣传推介等服务,通过校内外资源平台为团队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
(四)学校开展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依托国家、省及市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和培训活动为入驻团队提供实践锻炼平台。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团队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3月份(中期考核)和6月份(学年考
核);考核依据《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驻项目团队考核标准》进行,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项;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
第十四条考核程序
(一)创新创业学院发出书面通知。
(二)创新创业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具体材料如下: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
(四)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五)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团队,授予“优秀创新创业团队”荣誉称号,并
给予0.1万元/团队奖金的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团队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作勒令退出处理。
第十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入驻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项目开展连续两周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关闭状态。
(二)连续2次未向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经整改依然无效者;或连续3次未能按时向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
(三)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五)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
(六)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
(七)因安全问题,受到警告2次。
(八)卫生问题,受到警告3次。
第七章退出基地
第十七条合同期满退出。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协议期满,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正常退出。
第十八条自动申请退出。因创新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
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退出后,该创新创业团队所有成员次年不得申请再次入驻,项目指导教师次年不得指导其他团队入驻。
第十九条勒令退出。创新创业团队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可随时解除协议,勒令创
新创业团队退出。
(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团队在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二)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管理制度,违法开展经营活动。
(四)不服从办公室管理,影响U创长廊正常秩序。
(五)未经办公室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项目成员、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转让注册公司经营权。
(六)入驻期间,办公场地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创新创业无关业务。
(七)擅自转让、转借,或擅自调转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场地,或更改使用用途。
(八)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九)项目负责人因退学被注销学籍。
(十)其他违反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
(十一)经办公室认定,不适宜在U创长廊继续入驻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依据的学校相关制度,如有更新,按更新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白云学院学〔2023〕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构建和谐平安校园,建立有利于培养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秩序管理由保卫处组织实施,保卫处校卫队专门从事校园秩序维护工作,校内有关职能
部门参与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维护校园秩序的教育管理工作,全体师生员工及在校内活动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有义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师生员工(包括境外教师、境外留学人员、外来流动人口),以及在校的
家属子女。
第二章门卫管理
第四条保卫处校卫队担负学校门卫执勤任务,值勤人员应着装整齐、精神饱满、文明上岗;服务师
生、大胆管理、落实制度;公正执法、刚正不阿、勇于同违法犯罪和破坏校园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出入校园人员应持有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校卡或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自觉遵守门卫制度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执勤人员的查验和管理。
第六条外来人员须在门卫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或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入学校;新闻媒体来校采
访,必须持有记者证、采访证、介绍信,经校领导批准,由有关部门接待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单位来校进行公务活动,有关接待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通报,经批准后,通知门卫放行。
外来人员不准携带管制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八条出入校园的内部机动车必须持有保卫处统一发放的车辆通行证,并摆放在驾驶台醒目处,服
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检查。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九条外单位或个人车辆进入校园,应凭有效证件在门卫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放行。离开校园
时,应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携带大件物品、公物出入校门者,必须持有有关部门证明,主动接受门卫安全检查。对可疑
车辆和物品,执勤人员有权暂扣,经保卫部门审查后方可放行。
第三章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校园道路要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路面上擅自摆摊设点或堆
放杂物。校内建设需挤占路面或道路施工的,施工现场需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在规定的线路行驶、禁止逆行、禁止鸣笛、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骑行摩托车和电动车,教师骑行摩托车和电动车必须要佩戴安全头盔。自行车严禁带人。
第十三条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公用车辆和学校教职工(含家属)机动车通行证,一车一证,不得转借,
教职工离职后需上交通行证。
第十四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调解,凡调解不了的,报公安机关
处置。
第四章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举行集会、游行、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不得在校园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以及
其他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伤害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不得在教工、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须留宿校外人员的,教工事先向保卫处、
学生向学生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宿。学生公寓内严禁留宿异性。违反以上规定的,保卫处和学生处有权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公寓,并视其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各类人员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应举止文明,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保
护环境,不得损坏花草树木、不得射杀鸟类;不得损坏公私财物。不得在公寓区、教学区、公共区域进行妨碍正常生活及教学秩序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
应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校园网络安全与信息管理条例》,不得登录非
法网站、私设网址、传播有害信息。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网站,须经过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网络。学生在校园内举行第二课堂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分别由职能部门劝其停止。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社团
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种经批准的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
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职能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详见《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禁止学生在学校内设摊、叫卖、传销、收购等。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学校经商、商业宣
传须经学校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同意,在指定地点和规定经营范围进行。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保卫处有权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白云学院学
〔2017〕41号)同时废止。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课堂教学行为规范(白云学院教〔2023〕83号)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使之规范有序地进行,现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广东白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教师课堂行为规范
1.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课堂教学纪律的管理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课堂教学纪律工作负总责,分管教学副校长、院(系)负责人负主要管理责任,任课教师负直接责任。
2.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不得散布迷信邪说和其他错误思想及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不得有损害党的形象、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对在课堂教学中传播错误观点和言论的,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教师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相关教学活动。教师上课应备齐相关教学资料,在教学过程中应做到内容充实、概念准确、详略得当、重点与难点突出;应力戒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重视课堂“教”与“学”双向互动,适当进行走动式教学。
4.在本门课程的第一节课,教师应向学生作自我介绍,并采用说课方式介绍本课程在本专业的地位与作用,课程目标以及本课程的主要内容、课时分配、教学方法、学习方法、考核评价方法等,使学生对本门课程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在本门课程的最后一节课,教师应对课程主要教学内容进行总结,但不得泄露考核内容。
5.教师应提前5分钟到教室等候上课,实验、实训及一体化课程应提前10分钟到场室,在课前检查设备做好上课的准备。教师应严格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严格履行调课或停课手续,不擅自调课、停课、缺课、请人代课及改授课为自习,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过度拖延下课。
6.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严抓课堂纪律,对学生课堂上的违纪和不当行为(包括迟到、早退、 旷课、缺交或抄袭作业、玩手机、吃零食、睡觉等)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
7.教师应认真做好课堂教学组织工作,每堂课都应对学生进行考勤,认真填写教室日志,并将学生学习情况和到课情况及时反馈给班级辅导员。教师对学生旷课行为应严格按规定处理,一门课程缺勤1/3及以上的学生,应取消其考核资格。
8.教师在课堂上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着奇装异服,不穿拖鞋;男教师不穿背心和短裤,女教师不穿吊带衫和超短裙;不得在教室内有抽烟、吃食物、打游戏等行为,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上课期间不得会客、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9.教师在课堂上应自觉为人师表,尊重、关心、爱护学生,注重与学生沟通和交流。教师不歧视后进学生,不得体罚、辱骂、讽刺、诽谤学生,不发表与教学和教书育人无关的言论。
10.教师上完课后,应按照各类教室管理规定和各类设备操作规范做好“五关”工作。
二、学生课堂行为规范
1.学生应尊重教师,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规定的学生守则、各项纪律和本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的学风,服从校历安排和个人课表计划,认真完成所修课程的教学过程。
2.学生不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不散布迷信邪说和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行。
3.学生在上课前应做好准备,携带与上课相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及必备的学习用具。
4.学生进入教学楼应保持肃静有序,不争抢出入电梯,不得在走廊和教室内从事有碍上课或自习的活动。
5.学生进入教室应着装、举止得体,言行、交往文明。不得把食物带进教室,不得穿拖鞋、背心、吊带衫、超短裙上课,不宜穿奇装异服或过度暴露。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6.学生应遵守上下课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旷课或随意出入课堂。除特殊原因外,因病或因事不能到课者,应事先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并经过批准,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上课的,向教师说明情况后经教师允许可离开课堂。
7.学生在上课期间,应集中精力听课,积极参与课堂活动,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课堂教学。不玩手机,不打游戏,且手机应处于静音或关闭状态。不随便说话,不打瞌睡,不做影响讲课听课效果的事情。
8.学生在课堂上应坚持平等、理性原则与同学和教师沟通,避免歧视、侮辱性语言或身体冲突。
9.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及时向教师本人或通过课程协调人(教学信息员)向教师反映,不得以逃(旷)课、不参与课堂活动或其他极端方式表达。
10.学生应自觉维护教室内及走廊卫生,不得到处涂抹刻画,不得随意搬动教学设备和课桌椅,不得私自使用各类教学用公共计算机、投影仪、实验实训设备等。协助教师做好“五关”工作。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实验(训)守则
第一条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仪容仪表规范,佩戴胸卡;不穿背心、短裤和拖鞋;穿戴防护用具,无安全防护不上岗作业。
第三条提前五分钟进入实验室,除与实验相关的书籍等必需物品外,其它一概不能带入实验室;不
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四条听从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员的指挥,服从座位分配,不准串位,不得私自调换座位或
调换实验仪器设备,不准做任何与实验无关的事情。实验前认真检查仪器、设备,若发现设备、设施异常,应及时报告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并填写好实验记录本,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自觉培养职业素养。爱护实验设备、设施,不准使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设备、设施(如手机、
手提电脑、单放机、充电器等);不私带工量器具、用品材料出实验室;负责自己使用的实验仪器设备,不得野蛮操作,若设备因人为原因(违反操作规程等)或损坏(不听从指导而造成机器软硬件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丢失,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第六条不准对计算机设置密码,不准随意删除、移动文件或更改文件内容。故障维修实验,不得私
设实验内容,扩大实验范围(如乱拆元件、随意短路等)。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准自搞一套、野蛮操作(如严禁带电接线,用力压线路板上的元器件等)。不得带电作业(如不带电焊接、不带电拆装、不带电移动设备等)。
第七条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严禁携带有损实验室卫生、整洁、安静、安全的物品进入(如食品、
雨具等);不准敲打仪器设备和实验桌等,不准乱拿、乱放,不准大声喧闹,不准乱丢杂物,不准乱涂、乱画;节约水、电、材料,保护环境。
第八条实验结束后,按操作顺序关好设备电源开关,并将设备、设施等复位,认真填写《仪器设备
使用记录》。做好清洁整理工作,严禁使用非指定物品擦拭仪器设备污渍。
第九条上课认真聆听教师讲解实验目的、步骤、仪器性能、实验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掌握操作工
艺和安全规程,注意安全,不违规操作,专心实验,认真完成每一个实验项目。课后认真完成实验作业。
第十条若违反《学生实验(训)守则》,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书面检讨、取消实验资格、赔
偿、罚款等处分,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读者入馆守则一、校内读者凭企业微信二维码或人脸识别入馆。二维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需邀请校外人员入馆,请提前与图书馆办公室联系。
二、读者入馆应举止文明礼貌,衣着端庄整洁,请勿穿拖鞋或硬底高跟鞋来回走动影响其他读者阅读。
三、入馆后请保持安静,勿大声喧哗,请将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拨打或接听电话请到室外或远离阅读区的走廊。
四、自觉维护图书馆环境,保护绿化,勿践踏草地。请勿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饮品、食品请在户外学习交流空间或咖啡吧饮用。
五、文明使用图书馆公共资源,遵守秩序,严禁占座霸位。离开半小时以上请带走所有私人物品或依规存入存包柜。
六、爱护馆内各种书刊、设施、设备等公共财产。严禁勾画、污损书刊,严禁搬移、挪用、损坏设施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在图书馆摆放、张贴宣传物品。
七、请保管好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八、请勿携带未办理借阅手续的书刊离馆。出入图书馆门禁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请自觉配合管理人员做好检查、借阅工作。
九、请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安全和防疫管理规定一、安全与防疫工作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职责,为了营造绿色环保、安全健康的图书馆环境,读者须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二、严禁携带宠物及易燃易爆等违禁品入馆。
三、严禁在馆内吸烟。对图书馆开展的消防安全疏散、防疫应急演
四、习等活动须积极配合。如遇紧急情况,须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离馆。
五、严禁违规触动电气、消防等设备,严禁私自携带接线板入馆乱接电源或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楼梯、走廊等安全通道和防火卷帘下放置任何私人物品。
六、文明安全用水,随手关闭水龙头,避免浪费与溢水。如遇雷暴大雨等极端天气,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关闭门窗,参与相关应急处置。
七、入馆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网络、电信安全制度,勿违规违法使用网络和移动设备。提高警惕,严防网络、电信诈骗。
八、如发生意外纠纷,请理性处理,并及时寻求工作人员帮助,严禁谩骂、殴打等不文明行为发生。
九、入馆须配合安全、防疫等检查,如在馆内有身体不适等紧急情况,请本人或求助身边读者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十、闭馆前请有序离馆,严禁无序拥挤,严禁有意滞留馆内。如因特殊原因滞留,请拨打一楼服务台或学习通A PP上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预留电话,安心等待安保人员来馆,登记滞留原因后方可离馆。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办法为保障图书馆图书文献的规范管理、高效流通,特制订本办法。
一、借阅范围及地点
1. 除报纸、期刊、经典图书及工具书外,其他图书均可外借。光盘借阅可参照图书借阅管理办法。
2. 北校区图书馆在一楼总服务台或自助借还书机办理借还手续,西校区图书馆在中文图书流通库各服务台办理借还手续。
二、借阅凭证
读者可凭本人校园卡、学习通APP的“我的电子证”借阅图书。校园卡丢失请及时挂失。
三、借阅数量及期限
读者类别借阅上限(册) 借阅期限(天) 续借次数续借期限(天)3年制以上(含3年制)学生说明:(1)寒暑假或节假日前未到期的图书还书日期会延长到假后;(2)借书超限后,系统自动按每册0.1元/天计算超期罚金,并暂停其借书权限,待归还全部超期图书并处理罚金后恢复借书权限。读者可在服务台交纳超期罚金或用阅读积分抵扣罚金。
四、图书续借
未超期且未被他人预约的图书可续借。读者可在服务台或自助借还机办理续借手续,或登录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官网或学习通APP,在“我的图书馆”操作续借。
五、预约和委托
1.登录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官网、学习通APP,在“我的图书馆”检索到图书后,按提示预约本校区已借出图书或委托跨校区图书。
2.预约图书还回或委托图书到达读者所在校区后,图书馆会向读者发出借书通知,请按通知时间到馆办理借阅手续,若超过通知时间,图书将正常回归书库流通。
六、违规处理
1.违规使用借书凭证处理。严禁转借借书凭证,因转借、代借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自负。盗用他人借书凭证者,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2.污损、丢失、偷窃图书的处理(1)借书前请仔细检查所借图书状态,如有污损,请告知服务台工作人员处理后再借阅。还回图书如有圈点、批注、涂画、脏污、撕页等污损情况,按图书馆《丢失、污损图书、光盘的处理办法》处理。
(2)丢失图书请到服务台联系工作人员处理。
(3)偷窃图书者,除追回原书外,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阅读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更好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提升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
养,营造良好的校园阅读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与第二课堂学分相关的条款适用于2021级及以后的学生,其余条款适用于广东白云
学院全体学生。
第三条通过制定阅读积分指标体系,根据读者利用图书馆文献资源、参加阅读活动等情况奖励分值,
各项分值在一个学期内累计,学期末清零。学生可依照积分使用规则获取第二课堂学分、冲减借书超期时间、兑换奖品等。
第二章积分指标体系
第四条积分指标
序号读者积分项积分细则上限(分) 备注不计续借图书,每学期借阅图书册数 60分/册 600积分延迟一天到账。
1 借阅图书阅读图书、观看视频使用学习通阅读积分模块1分/分钟 400 每日积分上限为20分。
内的图书、视频等资料答题1分/题参加阅读活动提交的同类文稿,不重复计算积提交读后分。
感、荐读提交300字以上原创读后合格者50分/篇2200 电子稿提交邮箱:
稿、书评感、推荐稿、书评等优秀者100分/篇gdbyxylib@163.com等纸稿投递点:图书馆服务台参加图书馆组织的可换取单次活动获奖者不另计组织者50分/次参与阅读积分的活动,组织阅读主参加分。
3 获奖者50分/次 200推广活动题活动,通过图书馆审批活动发布有特殊规定参加者30分/次后可获得积分时,以活动细则为准。
后台回复:“关注获阅关注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微信公众号420分 20 读积分+学号”,积分延并绑定个人账号迟一周到账。
协助图书馆工作人员开展20分/次 40业务工作,并获得认可5 志愿服务对图书馆阅读服务提出可20分/次 40行性建议
第五条所有读后感、推荐稿、书评、影评、画稿等作品,鼓励原创,反对抄袭。一经投稿,默认授
权图书馆将其作品用于非商业性的阅读推广和周边产品制作。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三章积分使用办法
第六条积分使用规则
1.获取第二课堂学分每学期期末阅读积分满300(含)-600分(不含)时计0.5分,600分(含)以上者计1分。
注:适用于2021级及以后的学生。
2.抵扣借书超期时间10分可抵扣1天借书超期时间3.兑换礼品(每学期奖品以公布为准)满1100分可领取铜奖礼品满1300分可领取银奖礼品满1400分可领取金奖礼品满1500分可领取钻石奖礼品注:积分达到奖品兑换标准后,可在一个学期中任何时间兑换奖品。同时,扣减相应积分。如若未兑换奖品,学期末默认优先获取第二课堂积分(不兑换学分者,请学期结束前联系图书馆服务台工作人员)。
第七条个人积分管理
读者总积分和明细,可通过学习通的“我的积分”应用查询。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根据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需要,本馆将适时修订积分管理办法并向读者公布。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公寓宿舍长管理条例(白云学院学〔2020〕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提高学生公寓宿舍长的服务意识与工作效率,规范宿
舍长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宿舍长的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公寓宿舍长是联系学校、二级学院与宿舍成员的桥梁和纽带,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宿
舍长队伍的建设,完善宿舍长的选拔、培训。
第三条学生处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跟进宿舍长的选拔、培训管理工作,各个宿舍长由二级学院、
班级负责管理和考评。
第二章宿舍长任职条件及选拔
第四条学生公寓宿舍长需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严于律已,团结协作,有奉献精神。
2.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
3.积极上进,责任心强,善于沟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
4.集体观念浓厚、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各类违纪行为。
第五条学生公寓宿舍长的选拔:由学生处和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开展宿舍长的选拔,按照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宿舍长任职条件,采取自荐、推荐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宿舍长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生公寓宿舍长的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在宿舍各项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积极配合学院辅导员老师以及生活指导老师做好宿舍服务与管理工作。
3.落实和安排每天宿舍卫生清扫与内务管理工作,制定日常卫生值日表,做好监督检查,要求宿舍成员注意将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地面干净整洁,维护宿舍良好环境,争创“文明宿舍”。
4.认真落实学生公寓管理制度,配合工作人员核对宿舍物资财产等;负责本宿舍公共财产的管理和报修工作,引导宿舍成员节约用水用电,爱惜宿舍公共财产,及时制止损坏公物的行为;配合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工作,不得在宿舍饲养宠物,使用或藏匿违规电器,禁止酗酒抽烟。
5.组织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宿舍与班级活动,积极开展丰富健康的寝室文化建设。
6.宿舍发生违纪或突发事件(如外人留寝、舍友未归等)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辅导员老师以及生活指导老师。
7.排查宿舍安全隐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对本宿舍成员开展常规安全教育,做到人离宿舍时随手关闭门窗、电源开关,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宿舍安全。
8.引导宿舍成员树立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醒宿舍成员注意言行举止要文明规范,禁止大声喧哗、起哄,督促宿舍成员注意按时作息。
9.了解宿舍成员的思想、学习及生活情况,主动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关注成员的心理健康,学会辨别基本的心理健康问题,协调宿舍成员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和化解宿舍矛盾。
第四章宿舍长管理和考评
第七条学生公寓宿舍长的管理和考评:
1.学生公寓宿舍长考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考评工作必须深入宿舍听取意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监督。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2.学生公寓宿舍长作为学生干部,享受学生干部相应综合测评加分,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宿舍长”的评选,将宿舍长考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宿舍长”和“推优入党”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及格的宿舍长作自动辞职或免职处理。
3.对自动辞职或被免职的宿舍长,一年内不许重新录用。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条例由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公寓楼长、层长制实施细则(试行)(白云学院学〔2021〕5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充分营造“管理规
范、安全舒适、整洁优雅、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通过将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相结合,把学生公寓建设成教育人、培养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结合我校公寓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楼长、层长分工体系
第二条楼长、层长作为学生实施自我教育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校学生管理队伍的有机组成
部分,楼长、层长要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努力打造服务型学生组织。
第三条楼长、层长是学生公寓楼内实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学生代
表。
第四条各公寓楼实行楼长负责制,各楼层实行层长负责制,各宿舍实行宿舍长负责制。
第三章楼长工作职责
第五条楼长为整栋公寓楼的学生负责人。积极做好本楼宿舍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安全巡查、卫
生检查及相关工作,努力提升公寓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积极向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反映学生宿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并接受二级学院和学生处的检
查和监督。
第七条做好本栋楼的生活用水、用电、环境卫生、公用设备等与同学日常生活相关的问题收集整
理、汇报及报修工作。
第八条做好本栋楼的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各楼层、各宿舍的卫生打扫及清洁工作。
第九条做好本栋楼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熟知灭火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用电常识;尽
快熟知本栋楼各宿舍成员,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汇报。
第十条协助本栋楼生活老师做好卫生保持工作,本栋楼夜间宿舍的纪律维持与检查工作,以及突
发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公寓管理规定对公寓内禁止吸烟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吸烟者应及时劝阻,并登
记上报。
第十二条做好本栋楼心理健康教育、法制安全教育等各项宣传工作,结合本栋楼特点开展适宜的
宿舍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协助学校、学院开展校园相关活动等工作。
第十四条开展好楼栋内党员、学生干部等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各楼长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寓巡查1次,记录工作日志,每月在生活老师指导下组
织召开1次本栋楼层长工作例会;每个月30日中午将《公寓楼问题情况反馈表》及时上缴至学生处。
第四章层长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层长是公寓楼各楼层的学生负责人,负责协助楼长做好本楼层学生管理工作,并自觉接
受二级学院及学生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做好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各类安全隐患检查工作。收集、整理与同学日常生活相关
的问题,及时向楼长汇报。
第十八条做好本楼层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卫生。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十九条做好本楼层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熟知灭火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用电常识;
尽快熟知本楼层各宿舍成员,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汇报。
第二十条协助楼长做好本楼层纪律、卫生及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汇报本楼层内的违纪情
况和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各层长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所辖楼层巡查2次,记录工作日志,每月参加1次本栋
楼层长工作例会。
第五章楼长、层长选拔
第二十二条楼长由各二级学院推选党员或优秀学生干部担任,每栋公寓设置1名楼长、2-3名副
楼长;层长从各班生活委员中选出,每层楼设置1名层长、3-5名副层长,每栋公寓楼层长组成本公寓楼层管理委员会,任职需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严于律已,团结协作,有奉献精神。
2.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
3.积极上进,责任心强,善于沟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
4.集体观念浓厚、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各类违纪行为。
第六章管理和考评
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楼长、层长聘期为一年,任聘名单需到学生处备案,楼层长考评工作每学期进
行一次,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考评工作必须深入宿舍听取意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楼长、层长作为学生干部,享受学生干部相应综合测评加分,每学年进行一次
“优秀楼层长”的评选,将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和推优入党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及格的楼层长作自动辞职或免职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自动辞职或被免职的楼层长,一年内不许重新录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白云学院学〔2023〕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
重要阵地。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履行公寓管理职责,接受学校领导,对学校负责。设立学生
公寓服务中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是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直接承担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意识,认真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自我监督的能力。按照教育部“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要求,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在学校公寓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建立完善学区长、园区长、楼长、层长和宿舍长“五级”网格化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反映学生住宿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学生,成人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境外留学生等住宿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住宿安排及财物管理
第五条所有学生原则上应按学校要求统一安排住宿,任何学生不得自行在校外居住。新生入学报到
注册后由所在二级学院统一安排房间和床位。学校因需要调整宿舍时,学生必须予以配合。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宿舍,由个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学生公寓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管理,任何人不准擅自搬动、占用。
第七条寒、暑假及学生实习期间需留住学生公寓的学生,由个人申请,说明理由,经二级学院批准
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在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备案,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分配床位,集中管理。
第八条入住学生有妥善保护学生公寓内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房间配备的家具、设施、设备不得
擅自调换、挪动。家具、设施、设备自然损坏、运转不正常,应及时报修;故意损坏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节约能源,学校定额配送水、电,超过定额用量部分自费,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超额费用。
第十条因毕业或休学、退学、毕业实习、出国学习等原因离校,须清理和搬走个人生活用品,做好
公寓卫生清洁,退还房间钥匙和公共物品,交清超额水电费。
第三章住宿纪律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不得晚归,不得违规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
宿的,由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午休和晚熄灯后不得在公寓房内使用电脑、音响设备等;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寓内进行经商倒卖、散发张贴营销传单海报等商业活动,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
禁止在公寓内停放自行车。
第十三条不得进行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
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出入公寓应出示证、卡。学生不得进入和留宿异性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
况须向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宿。亲属探访应先征得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并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
文明上网。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四章内务卫生
第十六条落实好值日生制度,按照内务卫生的要求,做好宿舍内务,起床后床上用品按要求叠放整
齐,清洁地面,其余物品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得堆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后放到学校指定的位置;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
第十七条保持公寓走廊、楼梯通畅整洁,不准把各类私人物品放置在走廊、楼梯等公共通道上,自
行车要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
第十八条公寓区的生活垃圾先放置在房间内的垃圾篓,垃圾篓装满后及时分类倒入公寓垃圾收集处。
第十九条不得用水冲洗公寓地面,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二十条保持浴室、厕所卫生,保持室内通风透气,做到无明显异味。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公寓安全检查工作。公寓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等违禁物品。
第二十二条公寓内不得抽烟、喝酒;严禁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收看或传播非法刊物和音像制品
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点蚊香;公寓内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不得存放或使用电
炉、电饭煲、电烙铁、电热棒、电热壶等违规电器(学校统一配置的电器除外),使用电吹风的功率不得大于2000(W)。
第二十四条不得攀墙或阳台入室、撬门砸锁、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他人房间。
第二十五条不得在阳台护栏上摆放凳子、脸盆、拖把等物品;不得向房间外泼水,不得高空抛物。
第二十六条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要随身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存入银行,外出或入睡时关好门窗,
锁好柜门、抽屉。
第二十七条爱护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消防栓、消防门及灭火器,对损坏消防
设施者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学生,依照《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
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尚不足以构成校纪处分的违规行为,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的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贯彻节约能源和勤俭办学原则,建设环保节约型校园,特制订本规定。
一、空调使用条件
1.当室内气温达到28°C时(以宿舍值班室温度计指数为准)。
2.学生宿舍所有空调在用电高峰期,须服从学校的统一调配。
三、空调使用方法
1.开启与关闭空调需使用遥控器。开机前要检查遥控器模式设置是否正确,调整正确后方可开机。重新开机要间隔3-5分钟。
2.不准打开室内机手动开机。
3.空调开启时应关好门窗,制冷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以显示器温度计指数为准)。
四、空调使用要求
1.树立节能减排和节约意识,倡导低碳经济和文明生活,做到“人离机停”,杜绝宿舍内无人时开启空调。
2.宿舍成员应爱护空调设施,严禁在空调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等破坏行为,不得擅自增设、改装、拆卸空调设施。
3.严禁在空调设施上面摆放或悬挂物品,不得用水冲洗空调,不得在室内外机出进风口用物品遮挡。
4.空调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和异常情况(如:异常噪声、气味、烟雾、温度升高、漏电等现象),须立即切断宿舍门口的电源开关,并及时向宿舍值班室报修,由后勤公司安排维修。
五、空调使用管理
1.空调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并负责安装、调整、维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或打开室内外机。宿舍调整或毕业离校时,空调设施由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确认设施完好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宿舍长为空调管理员并是空调管理第一责任人,宿舍成员共同参与管理。要在显著位置标明空调管理员姓名,对空调使用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宿舍成员要共同做好空调设施维护和管理、空调遥控器保管使用。空调遥控器由宿舍值班室负责发放、收回。
3.实行自愿消费和协商使用原则。宿舍长负责宿舍空调的管理及电费分摊的协调工作,通过专用设备充值消费,原则上宿舍成员3人或者以上才使用,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电费分摊争议等问题由宿舍长召开全体舍员会议协商解决。
4.空调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人为损坏(含遥控器丢失或违规操作),由损坏者负责赔偿,不能确认损坏者的由该宿舍全体学生连带赔偿。空调内、外挂机赔偿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000元,遥控器赔偿价格为人民币80元。凡故意破坏空调设施、不按照空调使用方法和要求使用,除赔偿外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员的责任。
5.在空调使用中有违规行为取消“文明宿舍”评选资格,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员的责任。
6.空调电路为专用电路,严禁私自改接电路或在插座上使用其他电器,特别严禁使用其他大功率电器。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员的责任。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宿舍热水使用管理规定为保证学生宿舍热水的正常供应,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杜绝水资源浪费,特制订本规定。
一、使用方法
1.将IC卡插入热水扣费水表卡槽的感应区,热水扣费水表将预扣1分钱并显示IC卡内余额,若成功取水,则预扣的1分钱将转作水费的一部分,若在非供水时段将IC卡放入扣费水表卡槽或感应区,预扣的1分钱将不返回。
2.学生宿舍热水实行流量收费,按0.025元/升计费,打开热水开关(混水阀)出热水,热水扣费水表将根据热水使用量显示扣费金额。
3.热水使用过程中停电或IC卡离开扣费水表卡槽(感应区),热水将停止供应。
4.热水阀流出的热水温度为50°C以上,不能直接使用,为防止烫伤,必须经冷水混合后调节到适合的温度才能沐浴。
5.供热水表上使用的IC卡为用餐消费的校园一卡通,但不能直接在供热水表上使用,需在宿舍楼梯口的充值机上进行转账充值才能正常使用。
6.IC卡可在任何一台热水扣费水表上使用,卡内的热水消费金额不能办理挂失,学生需妥善保管好IC卡,防止他人盗用,因IC卡遗失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二、相关要求
1.爱护宿舍内的供热设施,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转。
2.自觉养成良好的沐浴习惯,注意节约用水。
3.供热设施由后勤公司负责管理和维修,若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增设、改装、拆卸供热设施。
4.供热扣费水表的电源插座为专用插座,严禁拔出或在插座上使用其他电器。
5.注意扣费水表防潮,严禁用水直接冲洗。
6.宿舍供热设施若出现人为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不能确认损坏者的由该宿舍学生连带赔偿,凡故意破坏供热设施或不经热水计量表使用热水的按破坏公物、侵占公有财物给予处分。
7.宿舍调整或毕业离校时,供热设施由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确认供热设施完好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网络用户入网守则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网络是为全院教育和科研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公共信息网(CHINANET)与因特网互连。校园网络服务的主体对象为白云学院的各单位和师生员工。接入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与学院签署本项协议,遵守如下条款: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CERNET、CHINANET有关规定,遵守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网络安全与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按要求办理接入校园网络的入网登记手续,不擅自接入校园网络。
三、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五、不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不健康的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六、在校园网络上不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七、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法律规定,不擅自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不在网络中擅自传播或拷贝享有版权的软件;不销售免费共享的软件。
八、不擅自转让用户账号或地址;不将口令随意告诉他人;不盗用他人用户账号或地址;不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不非法阅读他人文件或电子邮件;不滥用网络资源;不对网络内的计算机进行端口扫描;
不利用网络窃取别人的研究成果或受法律保护的资源等。
九、严格遵守有关信息上网的规定,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
十、不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十一、对盗用网络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警告直至停止使用网络外,还要赔偿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所造成损失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对严重影响白云学院声誉、情节特别恶劣的,学校将提起法律诉讼。
十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反映和举报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CERNET、CHINANET、白云学院颁布并执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的人和事。作为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网络的入网用户需同意并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协议,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意见收集和反馈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学〔2023〕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关于学生工作要求,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
畅通建言献策渠道,确保学生意见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收集、处理和反馈,进一步提高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指本校在籍学生采用不同校内渠道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等请求,由学
校广泛收集意见并进行及时反馈的办法。
第二章反馈渠道及要求
第三条线上反馈渠道。学生可以通过企业微信“建议收集平台”或书记(处长)电子邮箱来反馈,
邮箱地址如下:
大数据与计算机学院书记信箱 dsjxy@baiyunu.edu.cn外国语学院书记信箱wyxy@baiyunu.edu.cn传媒学院书记信箱cmxy@baiyunu.edu.cn教育学院书记信箱jyxy@baiyunu.edu.cn应用经济学院书记信箱yjxy@baiyunu.edu.cn艺术设计学院书记信箱ysxy@baiyunu.edu.cn国际学院书记信箱gjxy@balyunu.edu.cn体育学院书记信箱tyxy@baiyunu.edu.cn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书记信箱dqxy@baiyunu.edu.cn会计学院书记信箱kjxy@baiyunu.edu.cn工商管理学院书记信箱glxy@baiyunu.edu.cn建筑工程学院书记信箱jzxy@baiyunu.edu.cn智能制造工程学院书记信箱jdxy@baiyunu.edu.cn学生处处长信箱xsc@baiyunu.edu.cn教务处处长信箱jwc@baiyunu.edu.cn
第四条线下反馈渠道。学生可以在工作日8:30-12:00和14:00-17:00,直接到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
公室或学生处意见收集服务点现场登记, 也可以在每个单周线上预约(https://mp.weixin.qq.com/s/IX07gujbbRX4Lq8MM3LCQ),待报名成功后参加每双周二15:40-17:00在白云楼第二会议室举行的校长接待日。
第五条学生应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学校会保护来访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意见反映时,学生应当载明姓名、联系方式、请求、事实、理由以及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学生需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无中生有、恶意伤人,不得传播和听信虚假
信息,不得传播谣言。对于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反映不实造成恶劣影响者,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章意见反馈及处理
第八条学校受理学生提出的合理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能够解决的及时跟进解决,
不能解决的及时给予解释;对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对于学生提出的意见,相关学院或职能处室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方案,涉及相关人员
的,及时跟进调查了解情况。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十条受理意见或处理办法将以电话、书信、面谈形式告知反映者并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对于学生反馈意见正在处理过程中或者学校已给予处理意见的,同一名学生或知情同学不
得反复提交。
第四章督办及复议
第十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
及时疏导,妥善处理学生意见,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三条多部门交叉问题的处理由首问部门负责或由学生处协调后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听取学生意见,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组织
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受理的学生意见应当给出合理的解决期限。情况复杂的,经部门领导
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需要告知延期理由。
第十六条学生就同一事项提出复议申请的,必须就该事项提出新的事实依据,否则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白云学院学〔2022〕46号)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广州市
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做好 2023年度大中专学生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和征缴工作的通知》《广州地区大中专院校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及费用支付经办业务指引》和《广州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限额管理协议书》等文件精神,我校学生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医疗继续执行“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限额管理模式”。为规范学校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切实保障参保学生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促进学校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的原则。享受社会医疗
保险待遇的参保学生,既有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又有维护、遵守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的义务,同时要严格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并足额及时缴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
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
第四条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按规定标准(已参保学生 70 元/人•年)限额拨付的普通门(急)
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学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符合规定就诊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处进行管理,报销审核由医保办负责。普通门(急)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范围。
参保学生定点医疗机构是本校医务室。
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狂犬病暴露者在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门诊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不在学校“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报销范围之列。
第五条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因普通门(急)诊可自行选择在本校医务室或广州市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就诊,无需开具转诊证明;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实习期间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当年入学新生未参保成功前在本校医务室就诊,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校卡(学生证)就诊并全额缴费。此前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秋季入学新生,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成功后再追溯报销。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协助收集学生银行卡(学校代办扣缴学费的储蓄卡)账号报医务室,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 90%,个人支付 10%。由医务室汇总制作《新生参保成功前在校医务室就诊普通门(急)诊费用追溯报销明细审批表》(附件 1),经 ERP提交报销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将报销金额通知银行转至学生的学校代办扣缴学费的储蓄卡上。
(二)除本条第(一)项情况外的新生及其他在校学生参保成功后在本校医务室就诊,应持有效的社保卡(医保卡)和校卡(学生证)就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 90%,个人支付 10%。“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采取记账方式结算,医务室每季度制作《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记账(报销)支出季度汇总审批表》(附件 2)交主管校领导、财务主管审批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列作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出。
(三)在校期间在广州市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即“市内就诊”),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实习期间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先由学生自费结算,再凭办理报销所需资料向学校医务室申请零星报销,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 50%,个人支付 50%。医务室每半个月(寒暑假顺延)制作《参保学生校外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明细审批表》(附件 3),经 ERP 提交报销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将报销金额通知银行转至学生的学校代办扣缴学费的储蓄卡上。医务室每季度制作《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记账(报销)支出季度汇总审批表》(附件 2),交主管校领导、财务主管审批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列作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出。
1.办理报销需收取资料:
①财税部门收费票据原件;
②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③在校期间经批准的企业微信外出就诊请假凭证打印件。
2.办理报销需审核资料:
①学生证、社保卡(医保卡)、学校代办扣缴学费的银行储蓄卡(审核原件收复印件);
②门诊就诊病历及各项辅助检查报告单(没有辅助检查就无需提供,病历诊断书写不清的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
3.受理地点和时间:
①西校区受理地点在学生服务与发展中心医保办理处(学生活动中心对面),周一至周五 15:30-17:10(遇节假日顺延);
②北校区受理地点在学生服务与发展中心医保办理处(创思苑 6 号宿舍楼负一层),周一至周五15:30-17:10(遇节假日顺延)。
4.受理期限:
①在校期间就诊的,在就诊后一个月内(其中,新生在领取社保卡(医保卡)后一个月内);
②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就诊的,在返校后一个月内;
③实习期间就诊的,在就诊后本学期末。
5.办理时限:自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四)财务处设置“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科目用于核算,专款专用,保留资金支出明细及汇总数据电子版,用于定期对账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财务处每季度制作《大中专院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汇总确认表》(附件 4),交由学生综合服务中心送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对账,每年 3 月 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普通门诊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填报《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 5),交由学生综合服务中心送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备案。
(五)普通门(急)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 3 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 7 日量;
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 30 日量。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3.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就医的;
5.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医保办负责监督检查享受医保待遇学生的医疗行为。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办应会同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追回直接责任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者和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1.将本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2.持他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冒名就诊的,或冒用参保大中专学生身份在校外医疗机构就医并申请零星报销的;
3.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保险费用的;
4.获取医疗保险药品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八条此前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秋季入学新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
度社会医疗保险费成功后,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款,自当年9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其他在校学生参保成功后,自参保自然年度1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第九条本办法自 2023 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发布《广
东白云学院关于印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白云学院学〔2021〕61 号)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此为准。
附表:参保学生在校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流程
第六篇学习环境及生活管理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表:
参保学生在校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流程受理地点:西校区—学生综合服务中心大厅医保报销处(学生活动中心对面)北校区—一站式学生发展服务中心医保报销处(创思苑6号宿舍楼负一层)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15:30-17:10(遇节假日顺延)↓审核通过后收取财税部门收费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凭证。
↓经办人员复印学生证、社保卡(医保卡)、学校代办扣缴学费的银行储蓄卡,学生本人或代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制作《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计算表》核算基本医疗费和学校报销金额。
↓每半个月(寒暑假顺延)制作《参保学生校外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明细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审批后交由财务科送至学校代办扣缴学费的银行,银行将报销金额转账至学生储蓄卡账户。
↓办理时限:自受理后20个工作内完成支付。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第七篇党团建设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白云学院党〔2018〕2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的组织建设,规范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程序、保证质量,保证基层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一)申请入党1.将入党启蒙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新生入学教育事项之中,对新生进行系统的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增强政治上进心,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并指导学生撰写入党申请书。
2.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申请入党的动机和对党的认识。
3.入党启蒙初级培训党支部负责初级培训。党支部每年举办党的基本知识初级培训班,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党课学习,启发他们的觉悟,提高对党的认识,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都要承担讲党课的任务。党支部可以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马列主义学习小组或党章学习小组的活动,参加发展新党员大会,观看党员教育片及党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等。
(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1.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公示一周后,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未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决定,下同),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2.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对入学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学,各支部可参考原单位的培养考察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重点培养,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3.各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个人档案。
(三)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1.进行三级培训教育,建立工作责任制(1)第一阶段为入党启蒙初级培训初级培训由党支部负责,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前进行。
(2)第二阶段为入党中级培训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中级培训。各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本学院的集中培训。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接受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党的历史、《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3)第三阶段为高级培训学校党委委托组织部、学生工作部负责高级培训,重点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党性党风、党员标准的教育。
(四)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1.指定培养联系人(1)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考察等工作。
(2)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一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是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是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是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2.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联系人每季度对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如实填写培养考察情况,以此作为党支部对培养考察对象分析评价的依据。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二、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确定发展对象、制订发展计划1.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3.各支部每年要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的基础上,对他们逐个排队,确定第二年的发展对象,将发展计划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组织部应于每年年初审批组织发展计划并备案。
(二)政治审查党支部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1.审查主要内容(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历次重大政治运动中的表现;
(3)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2.政审的基本方法(1)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
(2)查阅发展对象档案和有关材料;
(3)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4)函调和外调;
(5)发展对象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函调证明材料,是支部一级党组织单位开具的,必须加盖上级党组织公章确认。
3.学校党委组织部、学工部要认真审查党支部的发展材料,经过预审后对在发展计划内、已具备入党条件的,发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的发放实行一人一号,一经对号发出无法更改;也不得替换;更不允许自行翻印或复印。入党志愿书的发放与管理由党支部书记负责。
(三)确定入党介绍人和听取意见1.《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2.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任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3.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党支部通过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方式,听取本支部党员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发展学生入党要征求辅导员和主要任课教师的意见,全面了解发展对象的综合表现并形成书面材料。
4.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对有投诉的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结论。
5.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6.召开支部大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最后进行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在3个月内审批完毕。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预备党员宣誓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在学校党委和二级学院党总支的组织下,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二)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1.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2.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将预备党员编入学生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参加志愿服务,交纳党费,并安排适当的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组织预备党员培训班,进行专题教育,培训不少于32学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对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3.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仍由支部确定联系人加强教育培养。一般可由介绍人负责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克服缺点;提高觉悟,争取按期转正。介绍人不在或调出支部的,由支部指定其他正式党员负责。
4.党支部应每季度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5.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每季度汇报一次,并作出书面汇报;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三)预备党员转正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级学院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公开答辩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系统教育和综合考察,重点考察预备期的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党性分析和学习工作情况。
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一般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一般不少于10分钟。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
2. 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且只能延长一次预备期。
(1) 预备期内受记过以下处分,一般延期半年,受记过处分一般延期1年;
(2) 预备期内有1门挂科一般延期半年,有2门挂科一般延期1年;
(3) 有严重的违规违纪、损害党员形象行为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召开支部大会,形成预备党员转正或延长预备期的决议(1)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上报学校党委审批;
(2)学校党委对上报的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集体讨论审批。批准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
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注明审批时间,学校党委书记签名、学校党委盖章。
(3)预备党员转正的所有材料上报党委组织部。
(四)党员的教育和管理1.党员继续教育党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个学时。认真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培养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党内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
3.党员日常管理党员组织隶属关系明晰,每一名学生党员都能纳入党的基层组织管理之中。建立流动党员管理信息库与管理台账,规范滞留学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学生党员基本信息统计工作严谨规范,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妥善做好“失联党员”“口袋党员”的联系查找和组织关系接转。
4.党员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充分,严格遵守党章与党纪党规,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做遵纪守法的标杆;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表率;带头落实“四个合格”目标要求,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做朋辈帮扶、互助友爱的践行者,做就业创业、志愿服务国家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需要的争先者,做钻研科学知识、勇攀科学高峰的探索者。毕业生党员在创新创业中的导向和示范作用突出。
四、附则
(一)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学校此前有规定与此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新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白云学院党〔2023〕41号)为了做好新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广东白云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员资格审查
1.新生党员入校后应把党籍及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上交各二级党组织。各二级党组织要指导下属党支部安排专人做好新生党员的组织档案材料审核及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和保管工作。二级党组织要对新生党员档案材料认真审核,查看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审核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团组织推优入党登记表、参加党课培训学习证明材料、入党培养登记表、思想汇报、党支部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原件、入党志愿书等,正式党员还应有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材料。核查档案材料是否真实,重点审核档案材料信息与本人学籍档案信息是否一致;档案材料的内容、时间、签字、印章是否真实、合乎逻辑;是否存在空缺、涂改、不规范等现象。
2.新生党员上交材料时,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但没有相关组织档案材料的,党支部要通知其尽快与原所在党组织联系将材料补齐;只携带党员档案材料,没有组织关系介绍信的,要督促其尽快联系原所在党组织办理转出手续。
3.党支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新生党员进行认真细致的资格审查。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相关要求,以下情况不予承认党员资格:
(1)申请入党时年龄未满18周岁,或入党时培养考察期不满一年的。
(2)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入党的,如异地入党,即在原学校上学时或应届高中毕业生毕业后,由家庭所在地的党组织发展入党的情况,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审批的情况。
(3)组织档案材料填写、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4)只持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个人组织档案材料,或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党员信息与组织档案材料中党员信息不一致的。
(5)毕业前三个月以内发展的预备党员。
(6)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7)新生预备党员入校后故意隐瞒其预备党员身份、预备期满时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后,再作为正式党员转进的。
审查中如发现以上情况,由二级党组织汇总上报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复查处理。
二、组织关系转接
1.各二级党组织应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审查过程中,新生班级辅导员要针对每个新生党员的具体情况,认真填写《党员基本信息档案对比核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核查表》)。
2.对于入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发展程序规范,能够认定党员资格的新生党员,其《核查表》由各二级党组织汇总统一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档案材料由所在二级党组织统一移交党委组织部保管,办理移交手续并登记录入党员信息库;对于审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新生党员,要找其谈话认真了解核实情况,并将《核查表》、其个人组织档案材料以及对所存在问题进行调查时的全部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复核。
3.对不予承认党员资格的新生,其《入党志愿书》和组织关系介绍信由二级党组织寄回原所在党组织,其他材料由二级党组织保管。党支部或辅导员要对其进行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对其进行帮助和教育,并做好记录。
三、党员教育管理
1.及时将通过资格审查并接转了组织关系的新生党员编入党支部,确保新生党员都能按时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新生党员第一次参加组织生活会时,党支部要对其进行认真地指导和帮助,使其尽快融入到新的党组织大家庭中。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2.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培养和教育工作,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适时适当安排新生党员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学生事务管理服务工作,引导他们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带头作用。
四、预备党员转正
1.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给每个新生预备党员指派2名思想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及时了解他们入校后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教育和考察措施,帮助其全面发展和尽快成长。
2.新生预备党员原所在党组织未提供预备期考察材料的,要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了解其在原单位的表现情况,制定培养教育措施,保持培养考察工作的连续性。
3.新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及时报党总支审查,再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然后上报学校党委审批。
五、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
1.党总支或党支部对从原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培养对象的材料要认真审核,对未中断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培养对象,要及时安排培养联系人继续培养,组织各种有益的学习活动,使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为便于掌握新生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各学院将本科生、专升本新生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汇总后填入《新生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登记表》,于新生开学一个月内报送党委组织部。
2.对于入学前已有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培养对象,不宜在接收后立即列为发展对象,应对其进行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附则
1.本规定从2023年9月执行,解释权属于学校党委组织部。
2.原《中共广东白云学院委员会关于新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教育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党〔2015〕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党员基本信息档案对比核查表2.新生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登记表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1党员基本信息档案对比核查表*1.姓名: 2.性别: 男女 3.民族:
*4.公民身份证号:
*5.出生日期: 年月日 6.学历:
*7.人员类别(勾选一项):正式党员预备党员8.所在党支部(填写全称):
*9.加入党组织日期: 年月日*10.转为正式党员日期: 年月日11.工作岗位(教职工):*12.联系电话 (手机号):13.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14.党籍状态:正常停止党籍15.是否为失联党员:是失去联系日期: 年月否16.是否为流动党员(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采集):是否外出流向: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 (市、区、旗)*17.入党介绍人姓名:(1) (2)*18.党员党籍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入党申请书: 培养考察材料: 政治审查材料:
转正申请书: 入党志愿书:
*19.党费是否正常缴纳:是否20.是否正常参与党组织活动:是否*21.党籍材料存放地址:
注:带*号部分为重点核查项目(核查个人档案时需核查的信息资料),需与党员档案信息一致。
核查员 (签字):年月日盖章:
年月日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2新生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登记表积极推优方式(群分子序性确定为入党积极备学院姓名推优时间团组织推优/ 材料号别分子时间注党员推荐) 是否齐全例会计学院张三男 2022年10月21日群团组织推优 2023年3月15日是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Baiyun University Students’
Union”,英文缩写为“GBUSU”)是中共广东白云学院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广东白云学院委员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二)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团委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的指导下,依照宪法、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三)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参加广东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在广东白云学院学习的中国(含港澳台)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各项任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八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广东白云学院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
的机构。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按以下原则产生代表:
(一)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学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广东白云学院
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委员会须由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经差额选举产生。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主席团须由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人,可聘任学校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根据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六个,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一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配合学校团委指导学生会的专职副书记,重点抓好
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络、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四章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属于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所
在学院团组织、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指导。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三人,工作人员一般为二十至三十人。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会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
具体工作项目。学院学生会协助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的工作,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第十四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等形式听取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意见建议。每年对学院学生会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全校公开。
第五章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
奉献、作风务实的学生,应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业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十六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遴选工作要面向广大同学,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七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从严治会
第十八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坚持党的全面
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重要事项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十九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
若干规定》,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应积极配合学校团委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评奖评优、综合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2021年11月22日广东白云学院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班团一体化”实施方案(白云学院团〔2023〕9号)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中共教育部党组《深化学校共青团改革的若干措施》和共青团中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关于加强新时代团的基层建设着力提升团的组织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广东白云学院共青团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强化“一切工作到支部”的理念,持续提升基层组织活力,开展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突出团支部在班级同学思政学习、第二课堂等工作中的引领和主导作用,实现团支部工作与班委会工作融合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校各基层团支部(不含临时团支部、暂缓就业团支部、出国出境学生团支部)
二、实施目标
(一)提升团员参与活力。致力于解决团员意识薄弱、参与团支部活动不积极等问题。通过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创新团支部的设置方式、成员配备,促进更多团员学生积极参与、推动团支部的工作和建设。
(二)提升组织运行活力。致力于解决团支部功能虚化、凝聚力不强等问题。通过加强和改进团支部的基础团务管理、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积极推进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工作,提高联动的灵活性和一体化,提升组织活力。
(三)提升工作开展活力。通过明确团支部和班委会的任务职责,改进工作方式、创新工作载体,促进团支部的工作开展更富针对性、实效性。
三、组织设置
(一)“班团一体化”实行班团一体化建设、一体化运行,打造核心突出,统筹协调,分工明确的运行机制,突出以团支部为核心的班团集体建设,充分发挥团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班团集体建设,充分发挥班级团支部、班委会集体育人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班团一体化”实行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制度,优先选拔符合条件的青年党员、优秀团员担任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若干委员;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班委会设班长(由团支部书记兼任)、副班长(可由副团支部书记兼任)、学习委员、健心委员、素质拓展委员、生活权益委员、志愿服务委员、宿舍长等职务,原则上50人以下的班级可设副班长1人、副团支部书记1人,50人以上的班级可设副班长2人、副团支部书记1人,其他班级职务均不设副职。班委会成员可与团支部委员会成员一体化统筹设置,相关工作可酌情统筹兼顾。班委会一般任期为1年,可以“连选连任”。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提前或推迟选举,但换届选举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三)“班团一体化”实行班团事务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讨论班团日常事务,涉及评奖、评优、人员推荐等重要事务,须经团支委、班委会协商一致,由班级学生大会决定。
(四)建立以宿舍为单位的团小组长。宿舍舍长担任团小组长,开展日常的班团教育学习、服务管理工作,触发班团一体化建设末梢组织的活力和动力。
四、团支部和班委会的任务职责
团支部是团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团员、管理团员、监督团员和组织青年、宣传青年、凝聚青年、服务青年的职责。班委会是在辅导员和班级团支部的指导和监督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组织机构。
(一)团支部的任务职责是:
1.组织团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
2.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带领青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3.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主法治教育,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团员和青年抵制不文明行为,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弘扬网上主旋律,正确对待、理性使用网络。
4.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定期开展主题团日,及时更新团员信息,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团员管理;做好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关怀帮扶困难团员;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团员。
5.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表彰表扬先进;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发现、培养和推荐团员、青年中的优秀人才。
6.密切联系、服务青年,向青年有效传播党的主张,凝聚广大青年的智慧和力量,了解、反映团员和青年的思想、要求,关心团员和青年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体活动。
7.实事求是对团的建设、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情况。按照规定,向团员、青年通报团的工作情况,公开团内有关事务。
(二)班委会的任务职责是:
1.团结和带领班级同学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发挥团结学生、组织学生、教育学生的作用,切实加强班集体建设。
2.注重学风建设,积极开展各类学习竞赛活动,不断激发班级同学的学习热情,争创“优良学风班级”。
3.注重班风建设,积极开展主题鲜明的班级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全体同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争创“先进班集体”。
4.及时了解和掌握班级同学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同学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要求,主动关心学习困难、生活困苦和心理困惑的学生,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5.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积极动员、组织学生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6.及时掌握、处理或反映同学中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教育和处理工作。
7.配合团支部加强班级团员青年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8.完成辅导员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做实基础团务。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做好基础团务工作,规范团员发展,做好推优入党,健全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认真组织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经常性安排团课,积极开展团员教育管理,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二)加强组织管理。各团支部要在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始终把握思想政治引领这一核心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注重运用新媒体手段加强对班级团支部的管理、引导、联系和服务,努力实现共青团组织的科学层级化和有效扁平化。人员设置需合理严谨,不得随意增设或少设团支委和班委会职数。
(三)坚持班级事务公开。将与同学切身相关的班级事务公开化,有利于加强同学对班级团支部及班委会的信任,有利于班级的团结和发展,有利于维护同学们的利益,同时提升同学们对于班级事务的参与感和集体感。同时还应广泛采纳同学们对班级事务的意见,集思广益,推动班级团支部及班委会工作更上一层楼。
六、其他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始施行,原《广东白云学院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工作条例》(白云学院学〔2017〕35号)同时废止,由共青团广东白云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实施细则(白云学院党〔2020〕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
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党〔2020〕1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学生根据成长成
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艺术类、 志愿公益类、体育竞技类六类学生社团。
第三条学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
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四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团委申请注册登记,并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一)有20名及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须具有正式学籍,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中文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学校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且与学生社团的性质、职能契合,能够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3名);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社团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学校团委递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包括目的、理由、社
团名称、类别、性质、 职能等;组织机构、人员规模、经费管理、活动服务等)、社团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社团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等。
第六条学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
的决定。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学校团委批准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成立期间不得开展与社团成立无关的活动。学校团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社团成立。
第七条学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学生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总体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履职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社团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和违反社团章程情况等;
(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
第八条学生社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限期整改或注销:
(一)不接受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的;
(二)未经审批以学生社团或社团干部名义组织或参加跨校活动、接受校外资金或接受媒体采访的;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三)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出现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文明规范的观点和言论的;
(四)学生社团管理混乱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或年审的;
(六)年审不合格的;
(七)其他应当要求整改的情况;
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宗教文化的、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九)其他不予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
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国际交流处统筹负责。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
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 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报学校团委核准。
第十三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
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
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备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坚决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落实学校党委主体责任,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把
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进行谋划部署。学校党委要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
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学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
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十八条人事处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将其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
师德师风表现考核中。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十九条教务处参与学生社团骨干教育培训,提升学生社团骨干专业知识,拓展学生视野。
第二十条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
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
充分保障,按每年生均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章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
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其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
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二十四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
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二级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对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
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组织建设
第二十六条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
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所在学生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七条已注册的学生社团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
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须超过社团会员总数的2/3方可召开;
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解散或修改社团章程的,须经出席大会会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大会筹备和决议情况须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并报学校团委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
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成绩排名班级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合格情况)、组织能力突出,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
项等职责。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兼任。临时团支部由业务指导单位团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单位没有团组织的,由学校团委直接领导。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须设立社团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社团章程、机构、规模、财务和活动记录等,每
学期报送至业务指导单位。
第三十一条学校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六章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
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学生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学生社团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经学校团委审批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
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不得私刻印章。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 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建
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和学校团委审批备案。
第三十二条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
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学生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学生社团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经学校团委审批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
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不得私刻印章。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 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建
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和学校团委审批备案。
第三十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
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注销或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校园活动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团〔202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活动开
展,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校园活动包括,在非教学计划内,由校内各单位、各级学生组织举办的以
学生为参与主体的学生活动,主要包括:思想引领、组织建设、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权益维护、国际视野等展示或竞赛类活动,各类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
第三条学生校园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禁止传播宗教
和封建迷信,禁止传播不良信息和虚假信息,不得损害学校、社会及他人利益,不得干扰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和师生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二章活动管理
第四条学生校园活动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分类分级审
批。各主管单位负责学生活动的管理,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学生活动进行审批。
(一)学生校园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二)校、院级学生组织举办的校园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审批。经研究认为需要的,应先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学生社团在向校团委提交活动方案前,应先获得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教师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意。
(四)校内各单位及其所属学生组织举办的校内跨院系学生活动,由牵头单位党组织负责审批,报相关负责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条活动主办单位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审批后,涉及下列情形的,还应完成相应审批程序:
在校园范围内通过海报、横幅、喷绘、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进行户外宣传,对外进行新闻宣传或接受校外媒体采访的,报党委宣传部终审。
第六条校级学生组织因工作原因承接上级部门或校外单位举办的学生活动的,应由校团委集体讨论
决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内各单位及所属学生组织因工作原因承接上级部门或校外单位举办的学生活动的,由对应挂靠学院或部门负责审批。由校外单位组织,但没有校内单位承接的学生活动,一律不准举办。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和本单位所属的学生组织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出版物、宣传品和其他
信息传播类活动。新媒体平台应由与本平台工作相关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负责管理,学生可参与平台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大型活动和集会
第八条经过审批学生组织可以在校园内面向全校学生举办跨院(系)级以上的活动或集会(称之为
大型活动和集会),学生个人不得组织上述活动。
第九条组织大型活动或集会,组织者须自组织活动或集会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提出
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主办单位;
(二)举行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
(三)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四)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主管部门和学生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和集会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承)办单位指定
专人负责制订安保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各类竞赛、培训班及学习班
第十二条经过审批,学生组织可以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学生班级和个人不得
组织此类活动。
第十三条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应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举办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应在举办之日起提前两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
下材料:
(一)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的目的、内容;
(二)举行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的时间、地点、规模、活动计划及对象;
(三)授课人员的情况介绍;
(四)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五)财务收支计划及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因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
的申请书到有关单位办理。否则有关单位不予接待。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组织单位须在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结束后一周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办班的详细情况
汇报及财务收支明细表。
第五章邀请活动
第十八条校外专家、知名人士等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邀请他们参加指导校园文化
活动是帮助大学生融入社会、拓宽视野和推进学校文化荣校、开放活校的重要途径。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
第十九条各学院、部门可以邀请校外专家、知名人士、优秀校友等来校,面向大学生举办公开讲座、
报告等活动;具体要求按学校科研处关于开展讲座和报告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举行上述活动。
第二十条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邀请活动的地点、时间及主要内容;
(二)参加邀请活动的人员规模及范围;
(三)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因邀请活动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到有关
单位办理。否则有关单位不予接待。
第六章涉外活动及涉及宗教、民族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拟邀请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来校参加活动(称之为涉外活动),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
邀请之日起提前一周向学校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
第二十三条涉及宗教、民族的活动,组织者须报请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
点、内容和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校园募捐活动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组成部分,学生爱心、责任心教育的重要形式,是组织
动员大学生关心他人、关爱社会的重要途径。
(一)校内募捐活动须由发起单位(团体)征得学生处、保卫处同意后方可组织。任何团体未经审批不得私自组织募捐活动,个人不能发起募捐活动。
(二)针对重大灾害等事件的募捐活动,无偿献血等常规性募捐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为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校内募捐活动一般定点开展,严禁私自在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办公楼等地进行募捐活动,严禁强迫捐款、强制摊派等募捐行为。
第八章责任承担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五条学生校园活动的经济行为应符合《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学生校园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和集会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举办活动的,主管部门有权视违纪具体情况,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一)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二)对活动组织者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各种学生校园活动的有关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需对活动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并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结合学校相关具体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学生校园管理活动所涉相关部门负责解
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团〔202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
全国学联《关于增强新时代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效深化共青团实践育人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发挥实践育人在高校“大思政”工作体系和“三全育人”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校社会实践活动内涵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发展,引导和帮助广大青年学生在与现实相结合的“大思政课”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有机组成,是培
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有效途径。
第三条社会实践活动以“实践育人、突出重点、安全第一”为原则,坚持广泛发动、精心组织、讲
求实效。
第四条每名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1次“三下乡”或“返家乡”社会实践活动,每个团支部每学
期至少开展1次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每年组织不少于25%的团支部就近就便参与社区实践。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团委、教务处、学生处、组织
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活动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评选表彰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六条校团委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牵头组织,其他部门要予以指导和配合,各学院要广泛发动学生参
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社会实践活动项目实行申报制,按照项目申请、项目评选、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总结
等五个阶段进行。跨学院的团队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该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社会实践团队鼓励跨学院、跨院系、跨年级、跨专业组队,团队人数不少于10 人,每个团
队需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不超过3人,其中有1人至少副高以上职称,实践时间不少于2周。
第三章活动内容
第九条重点组织聚焦红色基因传承、理论普及宣讲、发展成就观察、服务党政大局、就业创业实践、
基层志愿服务等方面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有:
1.“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组建理论普及宣讲团、乡村振兴促进团、发展成就观察团、党史学习教育团、民族团结实践团等重点团队开展相关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另一方面聚焦广东县镇村高质量发展需求,重点开展我是乡村绘画师、我的乡村实验室、我为土特产穿潮衣、我是乡村‘智’理人、我是农村新“媒人”等专项活动。
2.“返家乡”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大学生返乡参与政务实践、企业实践、乡村振兴、公益服务、社区服务、兼职锻炼、文化宣传、网络“云实践”等活动,引导大学生通过返乡实践更好地了解国情、感知社会、热爱家乡、服务群众,紧跟党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成才道路。
3.“讲村史、展村史、传村史”多彩乡村系列实践活动。采用微视频、调研报告、摄影作品、书法、绘画、歌舞创作、工艺作品等形式记录、讲述、展示广东乡村历史、特产特色、产业发展、文化传承、人物事迹、精神风貌、建设成就等,推动岭南优秀文化赋能乡村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实际行动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贡献。
4.“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组织青年大学生“百千万工程”突击队行动,主要围绕广东省高质量发展要求,聚焦广东省岭南特色农业、特色农产品加工、特色海洋经济产业、地方特色制造业、文化体验、文化创意、非遗文化、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等产业领域开展实践活动。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5.“展翅计划”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展翅计划”是易展翅平台承办的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面向全省大学生提供实习、校园招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辅导等一站式职业成长服务,为大学生广泛参与社会实践、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搭建广阔平台,让学生在实习中了解社会,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6.“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红色专项赛。通过开展红色实践活动,红色理论宣讲、红色培训教学,重走红色足迹、追溯红色记忆、访谈红色人物、挖掘红色故事、体悟红色文化,返回家乡看变化、重走故地看新颜、深入乡村看振兴等形成短视频、调研报告,鼓励学生观察奋进新时代的“中国缩影”,特别是“广东缩影”“粤黔协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7. 一起云支教。号召大学生利用假期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通过线上线下结合、以“一对一”的方式聚焦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童心港湾"项目县为主的青少年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活动任务有:一起快乐阅读、一起健康运动、一起云课堂和寻访伟大成就,争当时代新人。
第十条大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可以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
学、社区服务或依托教学实习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各团队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针对性,力
争把当地作为长期的社会实践基地,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加强专业指导,对重点项目团队选派骨干教师带队,指导学生研究真问题、真研
究问题,切实提高实践质量。
第十三条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
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使更多的学生在实践中得到锻炼。
第十四条实践过程中应遵循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扎实工作,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
规,做好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积极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五条各实践团队要注重做好宣传总结,形成工作闭环。积极协调新闻媒体,拓宽宣传渠道、创
新宣传形式,做好活动总结交流,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工作路径。努力推进社会实践成果转化,真正把社会观察、调查研究和感悟思考等成果转化为建设性意见和举措。
第五章经费来源及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经费统一使用学校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用于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立项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主要用途
包括:资助立项的社会实践项目开展;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实践成果等。
第十八条各社会实践团队要严格按照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合理使用实践经费,专款专用,账目要
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报销。
第十九条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将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
或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筹划或没有开展实践活动的,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考核及奖励
第二十条为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深化实践育人工作,学校决定对在社会实
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院授予“优秀组织单位”,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
队”,单项奖分为“优秀指导教师”“先进个人”等,并推荐参加各类省级先进奖项的申报评比。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共青团广东白云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白云学院团〔202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
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团组织负责具体实施。校团委负责
统筹指导,二级学院团委(团总支)负责组织实施,团支部具体执行“推优”工作。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条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
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
第四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组织2次,一般安排在3月底和10月底前开展及完成。
第二章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年满18周岁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
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
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七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
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八条 “推优”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九条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
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十条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为载体,加强团员的
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
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校团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学校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每学期初统一部署全校的推优工
作,二级学院根据团支部数量和团员人数进行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二级学院团委(团总支)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
记主持召开。二级学院团委(团总支)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四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候选人情况。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优”情况在团支部等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七)公示无异议后,团支部将《广东白云学院团组织推优入党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专用)》(见附件1)报二级学院团委(团总支)审核。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团委(团总支)审核团支部提交的推荐材料,对被推荐的团员情况进行进一步
考察,在《广东白云学院团组织推优入党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专用)》中填写审批意见,同时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团组织推优入党备案表》(见附件3)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经基层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各二级学院团委(团总支)应当在1个月内向所
在团支部通报传达。对经基层党组织预审未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的,各二级学院团委(团总支)督促和指导团支部进一步做好培养教育考察。
第十七条基层团组织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具体工作程序参照推荐团
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
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共青团广东白云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东白云学院团组织推优入党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专用)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2.广东白云学院团组织推优入党登记表(发展对象专用)3.广东白云学院团组织推优入党备案表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1广东白云学院团组织推优入党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专用)出生姓名性别年月所在学院职务团支部入团递交综测时间入党申请书时间排名团支部团同意推荐员参加人数人数人数自我鉴定团支部团支部书记签名: 年月日意见辅导员意见辅导员签名: 年月日学二级学院校团委团(团总支) 委意见签名: 意签章:
见年月日年月日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2广东白云学院团组织推优入党登记表(发展对象专用)出生姓名性别年月所在学院职务团支部入团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综测时间时间排名团支部团员同意推荐参加人数人数人数自我鉴定团支部团支部书记签名: 年月日意见辅导员意见辅导员签名: 年月日学校团二级学院团委委(团总支)意签章:
意见签名: 见年月日年月日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3广东白云学院团组织推优入党备案表二级学院团委(团总支)负责人签名:
序号团支部名称 “推优”大会时间被推荐人员姓名推优内容备注:推优内容填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白云学院团〔202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关于深化
高校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指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学校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第一课堂、第二课堂协同育人机制,充分发挥第二课堂服务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人才培养中心工作的积极作用,构建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教育培养体系,结合学校第二课堂工作实际,现修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课堂人才培养体系立足我校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健康人格、工匠精神、创新能力和国际
视野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人才培养总目标,旨在为学生提供结构更加合理、平台更加多元、管理更加规范、质量更加优良、特色更加鲜明的综合性第二课堂活动体系,同时深度对接联通第一课堂,提高第二课堂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第二课堂“五育并举”的育人优势,全面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第二课堂围绕学生在思想政治引领、学习就业创业、素质拓展提升、社会实践锻炼、志愿服
务公益等普遍需求,科学构建面向学生全面发展的第二课堂育人体系,第二课堂活动的运行充分借鉴“第一课堂”规范化、课程化、制度化的特点,以项目化和课程化为载体,对第二课堂工作内容、模块分类、项目供给、评价机制和运行模式等进行整体设计,通过第二课堂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到梦空间”),客观记录、有效认证、科学评价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档案和成果,生成“第二课堂成绩单”,实现学生参与第二课堂可记录、可评价、可测量、可呈现,为学校人才培养评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社会单位选人用人的提供重要依据,为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第二课堂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广东白云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规划和设计第二课堂人才培
养体系,推进“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由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科研与规划处、创新创业学院、图书馆和各二级学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主要职责是统筹第二课堂课程项目体系设计、“到
梦空间”系统的维护及“第二课堂成绩单”认证发放,接受学生咨询答疑及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
组长,办公室设在院团委(团总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第二课堂,对课程项目进行统筹建设和审批,并配合校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学院学生第二课堂信息管理及咨询答疑等。二级学院团委(团总支)在学院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班级团支部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5-7人组成的第二课堂工作小组,由辅导
员任组长,具体组织实施班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宣传、上报和公示工作。
第三章第二课堂课程项目体系
第八条第二课堂课程项目(以下简称“课程项目”)是落实“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基础,学校
对校内各单位统筹的第二课堂活动进行科学分类和体系构建,形成第二课堂课程项目。
第九条广东白云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课程项目主要涵盖五大模块九个项目类别,构建形成“五
育并举”育人体系。五大模块分别是德育模块、智育模块、体育模块、美育模块、劳育模块,其中德育模块主要包括思想提升类教育活动和学生成长履历,智育模块主要包括第一课堂专业类系列活动和专业技能特长,体育模块主要包括体育运动类系列活动,美育模块主要包括文化艺术类系列活动,劳育模块主要包括创新创业、实践实习、志愿公益等系列教育和活动。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一)德育模块德育模块共分两类:一是思想提升类;二是成长履历类。
第一类思想提升:主要包括参加各级党校、团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青年大学习等学习培训活动;参加白云大讲堂等各类主题讲座活动;参加主题团日活动、主题班会等思想成长活动,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学生借阅图书、利用学校图书馆专业书刊或非专业素质拓展类书刊等文献的数据记录、阅读积分、阅读心得等,以及学生参与校内外图书馆机构等组织的阅读活动经历或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学生参加心理素质拓展类活动及青春健康同伴教育活动等。
第二类成长履历:指在校内外党、团、学、班级、社团等工作任职,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二)智育模块智育模块共分两类:一是专业活动类;二是专业技能特长类。
第一类专业活动:主要包括参加由政府部门或专业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国家、省级、市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参加学校发文的各类第二课堂专业能力项目、科技创新节项目;参与各类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发表论文和申请专利等,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二类专业技能特长:主要指学生通过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或自己学习深造而获得的各类专业技能证书。
包括政府、行业等组织或认定的通用水平考试成绩、职业资格证书等。英语方面如CET4、CET6;计算机方面如计算机二级、三级,普通话证书及其他专业相关证书。
(三)体育模块主要包括参加由政府部门或专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省级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运会、阳光体育节等体育竞技类、健身类、表演类等体育项目,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四)美育模块主要包括参加由政府部门或专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省级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参加学校文化艺术节、新年音乐会等相关项目训练表演等,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五)劳育模块劳育模块共分三类:一是创新创业类;二是实践实习类;三是志愿公益类。
创新创业:主要包括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如“挑战杯”竞赛、“互联网+”大赛等;主持或参与各类创新创业研究项目,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攀登计划专项)等;入驻学校U创长廊创业实践,以及创办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等,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实践实习:主要包括参加学校及以上机构组织的寒假和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展翅计划”大学生实习见习活动;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外(境外)短期学习等,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志愿公益:主要包括学生参与各类支教义教、社区服务、公益活动、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的经历,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劳动实践活动,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十条第二课堂项目按学年进行立项,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开始启动下一学年的第二课堂课程项目申
报、审核、论证,立项后更新第二课堂课程项目库。
第十一条课程项目主要分为通用能力类项目和专业能力类项目。通用能力类项目由校团委统筹管理,
各二级学院团委(团总支)负责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组织策划、宣传、执行和总结。专业能力项目由各二级学院统一管理,指定创新创业主任任组长,对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具体项目由专任教师作为负责人指导学生实施。通用能力类项目与专业能力类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各自项目的平台搭建、条件提供、进程把握、遴选组织等。
第四章第二课堂记录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记录评价体系是“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的牵引,突出客观性、写实性、价值性、简
便性。以科学的评价标准为依据,针对学生参与第二课堂课程和活动的情况,采用记录式评价、分数式评价、综合式评价、描述性评价等不同评价方式,按照学期、学年等时间节点, 对学生表现出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反映。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一)记录式评价学生参与的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属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院级等;学生参加志愿公益活动或技能培训等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经相关部门认证后的学时,一般以小时为单位计时;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获得的等级类的成绩,一般用特/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等表示。
(二)分数式评价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经学校教学计划或相关文件认定获得的相应学分,一般用数字表示。
(三)综合式评价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获得的荣誉称号,如各类“先进个人/优秀标兵”评选。
(四)描述性评价通过对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真实地记录来给予评价。一般用于不易直接评价的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
第十三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学分制管理。普高学生和中职升本需修满8个学分。德育模块中
的思想提升类活动为必修类,需至少修满1学分,学生成长履历为选修类;智育模块中的专业类活动为必修类,需至少修满1学分,专业技能特长为选修类;体育模块为选修类,美育模块为必修类活动,需至少修满1学分;劳育模块中的创新创业、实践实习、志愿公益类活动均为必修类,需至少各修满1学分,共计3学分;九大类别中属于选修类的,学生可以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自主选择参加,需至少修满2学分。专升本和“三二分段”学生根据自己实际需求,在五大模块九个类别中需修满2学分。
第五章第二课堂数据信息体系
第十四条数据信息体系是“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实施支撑。“第二课堂成绩单”依托“到梦空
间”系统进行课程项目和活动的发布、查询、报名、管理、评估,实现学生参与课程项目的记录、评价、认证或特殊录入。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第二课堂”活动分数认证标准见《广东白云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分数核定标准(2023年版)》(附件1)。
第十五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原则上需在大三学期末修满,累计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学生,
可在大四学校毕业资格审查前参加由校团委指定的第二课堂课程项目以补修学分。各二级学院团委(团总支)负责学院学生的第二课堂学分核定,每学年公布学生第二课堂学分情况,对于学分完成情况不理想的学生采取学分预警、指导帮扶等措施。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课堂学分外,还须于毕业前修满
第二课堂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七条凡弄虚作假申请“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的“第二课堂成绩
单”得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第二课堂价值应用体系
第十八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价值应用体系是“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实施关键,“第二课堂成
绩单”制度具有客观跟踪记录、科学评价评估、引导全面发展、支撑人才培养、强化政治录用、服务求职就业等功能。
第十九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由学校统一复核认证、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发放。“第二课堂成绩单”
数据对学校各单位开放共享但要求保密。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将“第二课堂成绩单”作为发展团员、推优入党、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等的重要参考或测评指标。
第二十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纳入学生个人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养和能力素质的有效证明,可成
为社会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各学院负责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的毕业装档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在实施
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修正和调整。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二十二条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但需要予以分数认证的课程活动可由学院第二课堂工作组进行认
定,上报学校团委审核通过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23级以后广东白云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他年级学生按原办法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件1广东白云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分数核定标准一、德育模块:思想提升类课程和学生成长履历分数核定标准(思想提升类为必修类,至少修满1分;学生成长履历为选修类别)序号项目名称得分标准备注党校、团校、青年马克思主义1 者培养工程、青年大学习等学考核合格计1分,不累计。 提供培训证明习培训2 白云大讲堂等各类主题讲座每参加一次,完成学习报告计0.5分。 提交学习报告在校外平台刊发一篇计2分,在校内平台刊发一篇计3 理论时评文章发表提交证明材料1分。
思想素质提升4 主题党、团日活动每年度完成6次,由团支书统一认证,计1分。 累计不超过2分类(必修类)5 主题班会活动每年度参加6次,由辅导员统一认证,计1分。 累计不超过2分提供借阅量证明、每学期借阅5册及以上图书计0.5分,借阅10册及以6 图书等文献借阅阅读积分证明或上图书计1分。
阅读心得7 心理素质拓展活动每年完成3次,由辅导员统一认证,计1分。 累计不超过2分8 青春健康同伴教育活动每年完成2次,由辅导员统一认证,计1分。 累计不超过2分德育模块序号项目名称得分标准备注1 考核合格,国家级学生干部3分,省级学生干部2分。
考核合格,校级主任(协会会长)及以上干部2分,副主任(协会副会长)1.5分,其他干部1分。
不同任职只计算学生干部任职最高分,不可累加考核合格,院级主任及以上干部1分,副主任0.5分,其他干部0.3分。
4 考核合格,班长和团支书1分,其他班干部0.5分成长履历(选修包括优秀党员、优类)1 荣获国家级个人荣誉计3分。
秀团员、优秀大学生、优秀志愿者等2 荣获省级个人荣誉计2分。 个人荣誉,只算最高分,不可累加。
3 个人履历荣获市级个人荣誉计1.5分。
4 荣获校级个人荣誉计1分。
5 荣获院级个人荣誉计0.5分。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二、智育模块:专业类系列活动和专业技能特长分数核定标准(专业类系列活动为必修类,至少修满1分;专业技能特长为选修类别)序号项目名称等级得分标准备注一等奖计5分;
二等奖计4分;
国家级三等奖计3分;
政府部门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组优秀奖计2分。
织的国家、省级竞赛,纳入学校一等奖计4分;
竞赛清单的项目。
二等奖计3分;
省级三等奖计2分;
优秀奖计1分。
一等奖计3分;
1 参加学科竞赛活动二等奖计2分; 政府部门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组市级三等奖计1分; 织的市级竞赛。
优秀奖计0.8分。
一等奖计2分;
学校通过第二课堂项目、文化二等奖计1.5分;
校级节、科技节立项的专业竞赛活三等奖计1分;
动。
优秀奖计0.5分。
一等奖计1.5分;
院级二等奖计1分; 二级学院立项的专业竞赛活动。
三等奖计0.5分。
专业类系列活项目顺利结题,国家级动(必修项目成员计5分。
类)项目顺利结题,2 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省级提供结题证明。
项目成员计4分。
智育模块项目顺利结题,校级项目成员计3分。
第一作者计6分,核心期刊其他成员计4分。
3 论文(作品)发表提供发表期刊原件。
非核心第一作者计3分,期刊其他成员计1分。
第一专利权人计6分,其发明专利他成员计4分。
计算机软件著作第一著作人计4分,其他权成员计2分。
4 专利授权提交专利授权证书。
第一专利权人计5分,其实用新型专利他成员计3分。
第一专利权人计3分,其外观设计专利他成员计1分。
序号项目名称内容得分标准备注专业技能特长参加各类专业技1 技能培训计1分。 提供获得培训结业证书。
(选修能培训活动类)各专业技能资格2 资格证书计1分。 提供资格证书。
证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三、体育模块:体育运动类系列活动分数核定标准(选修类)
序号项目名称等级得分标准类型一等奖计5分;
二等奖计4分;
国家级三等奖计3分;
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省级竞赛,国优秀奖计2分。
际级竞赛等同于国家级,全国性专业协会组织赛事算省级,其他类别竞赛一等奖计4分;
算校级。
二等奖计3分;
省级三等奖计2分;
优秀奖计1分。
体育模块一等奖计3分;
参加体育运动类活二等奖计2分; 政府部门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市1 市级动三等奖计1分; 级竞赛。
优秀奖计0.8分。
一等奖计2分;
二等奖计1.5分; 学校组织的阳光体育节、运动会等,校级三等奖计1分; 参加运动会表演项目计优秀奖。
优秀奖计0.5分。
一等奖计1分;
二级学院主办、承办的专业竞赛的校院级二等奖计0.5分;
内选拔赛或初赛。
三等奖计0.3分。
四、美育模块:文化艺术类系列活动分数核定标准(必修类)
序号项目名称等级得分标准类型一等奖计5分;
二等奖计4分;
国家级三等奖计3分;
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省级竞赛,国优秀奖计2分。
际级竞赛等同于国家级,全国性专业协会组织赛事算省级,其他类别竞赛一等奖计4分;
算校级。
二等奖计3分;
省级三等奖计2分;
美育优秀奖计1分。
模块一等奖计3分;
参加文化艺术类活二等奖计2分; 政府部门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市1 市级动三等奖计1分; 级竞赛。
优秀奖计0.8分。
一等奖计2分;
二等奖计1.5分; 学校组织的文化艺术节、音乐会等,校级三等奖计1分; 参加表演项目计优秀奖。
优秀奖计0.5分。
一等奖计1分;
二级学院主办、承办的文化艺术类竞院级二等奖计0.5分;
赛的校内选拔赛或初赛。
三等奖计0.3分。
提交一篇学习体会观赏校级以上文艺展演类活动,提高校级以上加0.5分。 自身审美和人文素养。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五、劳育模块:创新创业、实践实习、志愿公益等系列教育和活动分数核定标准(均为必修类,至少各修满1分)序号项目名称等级得分标准备注项目顺利结题,项目负责人计5分、其他成国家级员计3分。
项目顺利结题,项目负责人计4分、其他成省级提供结题证明。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员计2分。
项目项目顺利结题,项目负责人计3分、其他成校级员计1分。
提交项目计划书到院级备案可获0.5分、获院级提交项目计划书。
得院系推荐的可获1分。
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顺利结题,项目负责人计4分、其他成2 培育专项资金项目省级提供结题证明。
员计3分。
(攀登计划专项)一等奖计6分;
二等奖计5分;
国家级三等奖计4分;
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省优秀奖计3分。
级竞赛,国际级竞赛等同一等奖计5分;
创新创于国家级,全国性行业协二等奖计4分;
业类课省级会组织赛事算省级,个别三等奖计3分;
程和活明确市级组织单位的算优秀奖计2分。
动(必修市级,其他类别竞赛算校一等奖计4分;
类) 级。
二等奖计3分;
3 创新创业类竞赛市级三等奖计2分;
优秀奖计1分。
一等奖计3分;
校外认定为国家、省级之劳育二等奖计2分;
校级外的竞赛,校内只认定学模块三等奖计1分;
校发文的项目。
优秀奖计0.8分。
一等奖计2分;
二等奖计1分; 认定二级学院主办、承办院级三等奖计0.5分; 的创新创业类竞赛。
优秀奖计0.3分。
4 自主创业法定代表人计6分,合伙人计4分。 提供营业执照。
作为主讲人进行主题分享,计1分; 提交讲座PPT。
每参加一次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活动,完成学习报告计“智汇白云”50.5分;
系列活动提交学习报告。
每参加一次大学生创业基地组织活动,完成学习报告计0.25分;
序号项目名称得分标准备注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提交社会实践报告一次计1 1 寒暑假社会实践提交社会实践报告。
分。
“展翅计划”大学生通过“易展翅”网站成功对接岗位并参加实习,一次实践实 2 提供实习证明。
实习见习活动计1分。
习类(必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成功录取计2修类) 3 提供录取证明。
计划活动分。
4 “三支一扶”活动报名参加“三支一扶”活动,成功录取计2分。 提供录取证明。
学校组织的国外(境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外(境外)短期学习实践,一次记2 5 提供学习证明。
外)短期学习分。
志愿公在“i志愿”平台进行注册登记,每20个志愿时计1 1 志愿服务累计不超过3分。
益类(必分。
修类) 学校组织的校园劳动在“i志愿”平台进行校园劳动实践活动的签到签退登2 提供实践证明。
实践活动记,每20个实践学时计1分。
注: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活动,参照以上各标准,由学校第二课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国防教育教导大队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学〔2022〕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白云学院国防教育教导大队管理及建设(以下简称“教导大队”),更好地履行
教导大队职责,建设一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能打胜仗的队伍,发挥退役大学生和优秀大学生的标杆示范作用,实现“朋辈教育模范团队”建队的目标,建设成为在应用人才培养中的特色教育品牌。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令”、政工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根据广东省军区、广州警备区相关要求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培养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导大队受学校党政双重领导,直属党委武装部管理,纳入学校编制,是常设性职能组织,
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以在校学习期间的课余时间为主或假期集训的方式进行军政教育训练。
第三条教导大队的主要任务
1.配合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及征兵宣讲工作;
2.配合学校承担朋辈教育任务;
3.执行新生军训工作;
4.开展学校升国旗仪式与其他重大活动的展示;
5.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和秩序维护;
6.协助参与校园应急事件处置;
7.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本办法是广东白云学院国防教育教导大队队伍建设、技能训练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日常管理
和训练。
第二章大队建设
第五条党、团组织建设
教导大队成立临时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1名,由学校党委批准成立,支部书记由上级委派任命;教导大队成立临时团支部,设团支部书记1名,由学校团委批准成立,团支部书记由大队团支部选举产生。
第六条队训、队风建设
以“德才兼备、文武双全、心系国防、为校争光”为队训,营造“团结、紧张、严肃、活泼”和“正规、诚信、务实、创新”的队风。
第七条邀约和号召本校大一或大二年级退役复学大学生入队。同时,根据建设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
织选拔队员,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到党委武装部报名或经二级学院推荐,经党委武装部审查和考核合格后,办理入队手续,并为新一届队员举办入队仪式。
第八条教导大队队员选拔(每年九月至十月)
(一)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有奉献精神和集体意识;
2.遵守校纪法规,未受校纪法规处分;
3.有较强的组织指挥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听从指挥,服从命令,具有较强的自律能力;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体重适中,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国旗护卫队队员要求:男生175cm以上,女生165cm以上)6.仪表端庄,无纹身、刺字、染发;
7.学习成绩良好,录用时无课程不及格记录。
第九条军训教官选拔制度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全体队员有意愿参与学校军训工作,都必须通过校级考核。校级考核合格的队员,推荐参加省级自训高校军训教官资格证考核。
第十条教导大队整编
1.教导大队于每年9月前后进行整编,老队员期满申请退队,举办退队仪式和办理退队手续,并颁发《教导大队荣誉证书》。教导大队保留不少于20%的老队员担任骨干,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查考核合格后,办理续聘手续;
2.新队员入队服务期为一年半,服务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申请退队。
第十一条教导大队组织架构
1.教导大队配置大队长和政治教员各1名;配置副大队长和政治宣传干事各1名,下设队、部门配置负责人视具体情况设定。教导大队大队长和政治教员由党委武装部教师担任,副大队长、政治宣传负责人和下设各队、部门负责人由学生骨干队员担任;
2.教导大队下设征兵工作宣讲团、国旗护卫队、军训教导队、特战应急队、国防教育媒体中心等五支准军事化管理队伍,(简称“一团三队一中心”);
3.征兵工作宣讲团主要职责开展学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相关政策的宣讲宣传等任务和志愿服务工作;国旗护卫队主要职责开展学校升旗任务,代表学校参加比赛和志愿服务工作;军训教导队主要职责承担学校新生军训承训任务和志愿服务工作;特战应急队主要职责承担学校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等其他紧急任务和志愿服务工作;国防教育媒体中心主要职责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策划、宣传报道、媒体平台运营管理等其他宣传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
4.教导大队下设各队、部门内增设两名纪律监督员,由大队长或政治教员批准任命,主要由一名干部和一名队员担任;
5.教导大队下设“三队”按人数设置若干个训练班排,班排长由各队长、指导员联合提名,上报大队长批准任命;
6.教导大队人员编制计划120至300名。
第三章各级职责
第十二条大队长职责
大队长在学校党委武装部领导下负责全队军政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同时配合政治教员抓好全队的思想教育,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工作指示,及时下达教育训练,积极配合学校各项大型活动;
2.对下设各队、部门负责人和队员实施管理,加强团队建设和骨干培养;
3.做好教导大队基础建设、长远规划和宣传工作,打造特色品牌;
4.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政治教员职责
政治教员对教导大队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同时也要主动配合大队长,加强管理,搞好训练,促进教导大队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党团组织建设,定期组织队员进行时政学习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
2.配合大队长,加强教导大队日常管理,提升训练质量;
3.时刻关心教导大队全体人员的思想状况、学习生活以及业余活动,做好队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文体活动,丰富教导大队业余文化生活;
4.组织教导大队考核,对队员进行综合评定及评优认定;
5.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副大队长、政治宣传干事职责
1.协助大队长和政治教员做好教导大队政治思想学习、军事技能训练和其他业务实践,提高全体队员理论水平、军事技能和其他业务能力水平,确保工作高效完成;
2.协助大队长做好教导大队团队建设和骨干培养和考核工作,指导各队、部门开展总结及评优工作;
3.协助大队长和政治教员做好教导大队政治宣传工作,管理国防教育各大媒体平台;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4.副大队长、政治宣传干事在主持日常管理工作中,受大队长、政治教员委托行使大队长、政治教员职权;
5.完成教导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队长、指导员或部门负责人职责
队长、指导员或部门负责人在大队长、政治教员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大队、部门的政治宣传工作、军事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政治思想、军事技能训练和日常管理,负责队伍骨干教育培养和职权内骨干配备,掌握各班排情况,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新队员的选拔,提出骨干配置计划,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考核工作,完成培养和训练任务;
3.定期或不定期向教导大队汇报各方面工作情况;
4.组织文体活动,丰富队伍生活;
5.带领队、部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性重要任务。
第十六条纪律监督员职责
1.监督队内的日常训练工作及风气建设,杜绝出现打骂体罚、扰乱队伍团结稳定的现象,确保教导大队的和谐建设;
2.在各队、部门开展推优入党、评先评奖等工作中,起到监督作用;
3.时刻监督队内人员的言行举止,不得出现有损学校、有损教导大队的言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各班排长职责
1.带领班排做好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军政训练,军政素质,高效完成上级赋予的任务;
2.带领班排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做好班排思想政治工作,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增进全班团结;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班排会议,及时总结班排工作和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4.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临时重要任务。
第十八条队员职责
1.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听从指挥,不怕艰苦,坚决完成任务;
2.积极参加训练,努力掌握军事技能和提升业务能力;
3.钻研军政理论,学习专业课程,增长学识,扩大视野,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协助做好队内和所在班级管理工作;
4.尊重上级,团结互助,关爱队员,维护集体荣誉;
5.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全体队员大会,会议主要进行新一届队员入队仪式、有关人员任免、老队员退队仪式和其
他重大事宜等工作;教导大队工作例会,会议分析总结军事训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和布置工作;队务会议、部门会议,会议主要传达上级指示,小结讲评工作,布置工作任务,分析本队伍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研究决定本队伍重要工作;班务会,会议主要进行工作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听取队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全体队员大会每学期开展一次;其他会议,定期召开;各项会议记录报党委武装部审阅和
存档。
第五章训练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训练内容
国防知识教育;军事技能训练;思想品德教育;行为养成教育;素质拓展方法培养;管理能力培养。
第二十二条训练时间安排
1.早操训练:每周2次,每次一课时,由教导大队组织实施;
2.课后训练:每周2次。由教导大队组织实施。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二十三条考核
1.教导大队成立考核小组,进行军事技能和业务考核;
2.考核共进行两次,第一次时间为新一届队员成为正式队员,训练一周后进行考核;第二次时间为参加上级组织考核的前一周。两次考核不合格,按辞退处理。
(一)考核科目1.理论,军事理论、条令条例、学生军训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度;
2.单个军人队列动作,稍息、立正、跨立、停止间转法、蹲下、起立、敬礼、礼毕、正步行进与立定、齐步行进与立定、跑步行进与立定;
3.队列指挥,单个军人队列动作指挥、歌曲指挥;
4.业务考核,升国旗仪式、战术表演、体能素质(1项)。
(二)成绩评定1.单课目成绩按两级评定,3个课目均合格成绩总评为合格,其中1项不合格总评为不合格;
2.考核成绩作为教导大队全体队员奖惩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学业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队员能完成在校学习任务,根据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对队员的学习训练任务
进行科学合理安排。
1.因执行学校工作或训练任务而耽误学习课程,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协调相关任课教师为学生开展补习工作,并由党委武装部按照学校有关课时课酬规定给予费用支持;
2.全体队员在服务期内,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成绩按85分计;
3.通过军训教官资格证考核的队员,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成绩,参照军训教官考核成绩予以相应认定;
4.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或参加省级教官资格证考核的队员,与学校各项考试时间冲突而耽误考试的,由党委武装部统一申请办理缓考;
5.教导大队执行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服务和工作任务时由任务单位统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类型为公假,视为正常出勤;
6.参与教导大队训练的队员,不参加大一期间开展的早读、晚修;
第七章纪律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内部纪律
1.教导大队的纪律处分有五种:队内警告、队内严重警告、撤销大队职务、留队察看、辞退。各队、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教导大队纪律,自觉接受教导大队的纪律的约束,违纪队员将受到教导大队的纪律和校纪校规处理。
2.留队察看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3.在特殊情况下,教导大队有权直接决定队员纪律处分等级;
4.对于严重违犯大队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各队、部门,在教导大队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党委武装部审查,上报学校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其他纪律制度
1.全体队员因事因病不能参与教导大队各项任务和志愿服务活动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2.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训练任务或校园大型活动工作,第一次给予队内警告,第二次给予队内严重警告,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留队察看直至辞退;
3.日常训练及各项活动,累计迟到三次给予队内警告,累计迟到三次以上给予队内严重警告,累计迟到五次以上(含五次)给予留队察看直至辞退;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通报全队及队员所在二级学院,追回在教导大队期间授予的一切荣誉;并按照学校有关学生管理条例、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党委武装部及上级命令;
(2)通过微信、微博、贴吧等媒体散布不良言论,损害学校或教导大队形象,破坏和扰乱队伍团结稳定、严重违反队纪队规造成恶劣影响;
(3)未经学校党委武装部同意批准私自外出组织、参与各类各级军训执训工作;
(4)在校军训执训期间,与受训学生恋爱、收取费用,不遵守学校有关军训规定;
(5)以教导大队或教官名义向学生兜售商品或进行其他商业行为。
5.教导大队队员违反《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手册》规定的,按照《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手册》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队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奖励制度
1.教导大队担任职务的主要负责人(学生)和队员按照教导大队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对服务期内干部、队员经考核合格者,参照《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广东白云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给予对应加分;
2.对大一退役复学大学生参与军训工作并被授予军训优秀教官的队员,军事技能课程成绩计90分及以上;
3.对服务期内政治表现好、符合推优入党的队员,由党委武装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队员推优工作;
推优队员由学生处学生党支部进行党员教育和培养工作,名额不占用所在学院、班级指标;
4.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勇于奉献的优秀队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党委武装部推荐参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同时,推荐参与校级、院级评优评先工作,名额不占用所在学院、班级指标;
5.执行学校大型活动、紧急工作任务时有关权益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6.在教导大队服务期间,享受评选年度“优秀队员”“优秀教官”“四有”优秀队员等荣誉称号,在年度大会上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四有”优秀队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享受评选学期“训练标兵”、月度“训练之星”,在全体队员大会上予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
7.在教导大队服务期间,有意愿参与学生管理工作,由学校颁发学生助理岗位聘书,名额不占用所在学院、班级指标;
8.对于服务期两年以上的退役复学大学生队员或经考评为“四有”优秀队员并能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队员,由党委武装部推荐至学校参评“优秀毕业生”,名额不占用所在学院、班级指标。
第八章着装与仪容规范
第二十八条着装正规、仪容整洁是对队员的基本要求,所有队员应按要求着装,保持良好的仪容。
1.训练、集训、军训和学校其他重要活动场合,应按规定着队服并佩戴队徽。
2.着队服时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 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队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不得披发,长发的应扎紧成马尾辫;
3.队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4.队员应爱护和妥善保管队服以及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配饰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队员以外的人员,如遗失需照价赔偿;
5.队员服务期满办理退队手续时,上交大队配发的迷彩作训服全套(迷彩帽、内外腰带、配饰标志)。
第九章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经费由党委武装部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年度预算,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经费主要用于
教导大队建设、队员服装、训练器材购买和队员素质拓展训练费用等;经费支出列入军训经费项目。
第十章队徽队旗
第七篇党团建设敦品励学求是笃行
第三十条教导大队队徽为广东白云学院国防教育字样和校徽、橄榄枝、八一五星字样等元素组成的
图案。
第三十一条教导大队队旗为旗面缀有队徽图案和广东白云学院国防教育教导大队字样的红旗。
第三十二条教导大队的队徽队旗是教导大队的象征和标志。大队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队员都要维护
队徽队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队徽队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白云学院武装部军训教导大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八篇附录敦品励学求是笃行附录
第八篇附录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常用服务信息选录
一、网址选录
1. 教育部:http://www.moe.edu.cn/2. 广东省教育厅:http://edu.gd.gov.cn/3. 广东白云学院主页:http://www.baiyunu.edu.cn/4. 学生处:http://xsgz.baiyunu.edu.cn/5. 就业指导中心:http://job 3.baiyunu.edu.cn/6. 教务处:http://jyjx.baiyunu.edu.cn/7.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http://xlzx.baiyunu.edu.cn/user/login.do 8. 图书馆:http://lib.baiyunu.edu.cn/
二、学校常见机构微博(经过认证)
1. 广东白云学院招生办:http://weibo.com/u/2151787990 2.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处:http://weibo.com/lectureli 3. 共青团广东白云学院委员会:http://weibo.com/u/2460656574 4.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http://weibo.com/u/2014629980 5. 广东白云学院社联:http://weibo.com/baiyunshelian
三、学校官方微信(经过认证)
(一)微信号1. 广东白云学院:gdbyxy 2.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处:byxyxsc 3.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会:gdbyxyxsh 4. 广东白云学院团委:gdbyxytw 5. 广东白云学院微报:Baiyunwb 6. 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GDBYU-LIB(二)微信二维码1. 广东白云学院:
2.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处:
3. 广东白云学院团委:
第八篇附录敦品励学求是笃行4. 广东白云学院图书馆:
四、常用办公电话
1. 招生办:020-36093333 2. 教务处:020-36093261(西校区) 020-89913801(北校区)3. 学生处:020-36093489(西校区) 020-89913873(北校区)4. 组织部:020-89913856(北校区)5. 团委:020-36095947(西校区) 020-89913803(北校区)6. 武装部:020-36093489(西校区) 020-89913873(北校区)7. 保卫处:020-36095664(西校区) 020-89913800(北校区)8. 总务处:020-36095903(西校区) 020-89913813(北校区)9. 就业中心:020-89913871(北校区)10. 心理咨询中心:020-36095402(西校区) 020-89913853(北校区)咨询时间:周一~周五 9:00—12:00,14:00—17:00, 18:00—21:00;
周六~周日 18:00—21:00周五、六、日晚上为朋辈心理辅导员咨询时间地址:北校区敦品楼二楼东侧心理中心214-1接待室西校区8栋学生公寓一层东侧(学生服务中心旁边)小助手QQ号:1965876658(加好友时务必注明身份“学院+班级+学号+姓名”)11. 学校图书馆:020-36095231(西校区) 020-89913883(北校区)
第八篇附录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交通示意图西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学苑路1号来校路线:
地处许广高速出口、广清轻轨交界、地铁8号线北延段(在建)毗邻,你可搭乘1. 广州地铁八号线→滘心站B出口→乘坐“滘心-白云便民车”→ 广东白云学院西校区2. 广州地铁八号线→石潭站B出口→乘523路公交车→广东白云学院西校区3. 也可驾车从不同的线路进入许广高速公路→江高出口→广东白云学院西校区
第八篇附录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北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九佛西路280号来校路线:
1. 广州地铁14号线(东风方向)-新和站A出一北校区2. 广州地铁14号线支线新和站(镇龙方向)-红卫站A出口一北校区3. 自驾车辆者可从不同的线路:
西门进校:进入京港澳高速→钟落潭收费站出口(右转)→广从十路(与幸福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幸福大道→广东白云学院北校区(西门);
东门进校:进入京港澳高速→珠三角环线新和收费站出口(右转)→广从十路(与九佛西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左转)→九佛西路→广东白云学院北校区(东门)
第八篇附录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广东白云学院校园平面示意图西校区:
第八篇附录敦品励学求是笃行北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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