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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030关于重申校园宣传品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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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363

关于重申校园宣传品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学生组织: 近来,在校园内陆续出现相关单位未经审批而悬挂、张贴、摆放的宣传品。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营造节俭、整洁、美观、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温大党办【2012】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管理的通知》精神,特重申如下规定: 一、除特殊情况外,学校大门口及周边公共区域内不得摆放喷绘、横幅、条幅等宣传品。确需在校门口开展宣传的,务请向宣传部申请,并在校门口电子显示屏中进行展示宣传。 二、校园内布置宣传品,制作要符合审批要求,悬挂横幅、条幅等宣传品高度不得超过3米。 三、凡需在学区内悬挂、张贴、摆放喷绘、横幅、条幅等宣传品,务必向学区党总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悬挂、张贴、摆放。 四、各学区和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学校已有规定,切实加强各类宣传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党委宣传部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