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商业活动管理条例(负面清单)
后勤服务中心餐饮科规章制度汇编青海大学商业活动管理条例(负面清单)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经营性场所管理,积极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两部
分。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使用学校用地或经营对象主体为学校师生的经营场所,并通过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开展餐饮、商品批发、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的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短期的商业促销、展销活动、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的商业行为。
第二条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害
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经营台球室、网络游戏厅等国家明令禁止在校园经营的商业活动。
第三条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禁止商户出店经营,坚决取缔流动摊点。
第四条校园经商活动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代表学校统筹管理,各校区的固定商业网点根
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签订合同、检查、监督等归口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临时性商业活动审批
(一)任何个人、校内(社会)团体、校外单位和学校各部门在校园进行商业活动、商业宣传、赞助活动,包括银行办理业务、报刊校园代理发行、校园文化活动、迎新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毕业生跳蚤市场等须报所在单位(部门)、校区团委、保卫处审核、批准。同时,需向保卫处提交活动应急方案,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涉及到餐饮类流动销售活动,必须经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保卫处、后勤服务
中心审核批准。
第六条校园商业经营网点必须进店经营,店门外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
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
第七条校园商业网点责任人须向归口责任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有
关证件材料复印件备案,并接受归口单位岗前培训、考核、验收、日常管理,接受学校食品安全、消防、治安管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建立校内经营商户诚信档案,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对所有经营行
为进行监督。
(一)与学校直接签订经营合同的固定商业网点违规进行经营的,按照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严重警告、终止合同(终止经营行为)的处罚,连续受到两次严重警告的原则上立即终止合同,并记录诚信档案,向全校公示,其法人代表及其主体三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任何招投标或相关活动。
(二)未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固定商业网点,属第三方管理的,第三方管理单位应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向学校报备,并有义务配合学校检查、督促管理。在学校管理活动中,第三方管理单位所属经营户出现违规行为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情节轻重学校下达警告、严重警告、建议取缔通知书,并记录到第三方及其所属商户诚信档案、向全校公示,连续受到两次严重警告的,第三方管理单位原则上应终止与其合同关系,其法人代表及其主体三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任何招投标或相关活动。
(三)临时性商业活动违规经营的,按照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终止经营活动的处罚,并对组织开展临时商业活动的牵头部门进行约谈。
第九条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擅自在校园临时进行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
单位和个体,由保卫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单位或责
任人按价赔偿。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