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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055玉溪师范学院房屋场地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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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房屋场地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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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师院〔2016〕185号关于印发《玉溪师范学院房屋场地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现将《玉溪师范学院房屋场地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玉溪师范学院房屋场地租赁管理办法玉溪师范学院2016年12月20日玉溪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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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玉溪师范学院房屋场地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房屋场地租赁指学校公有房产的对外出租出借活动。为规范学校房屋场地的租赁管理,使房屋场地得到合理利用,同时为了保障学校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向外租赁的房屋场地主要是租给驻校服务单位,以方便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学校可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屋场地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室、机房、报告厅、 排练厅、体育馆、运动场、行政办公场所、公共场地、生活附属用房、其他临时性用房等。

第三条学校房屋场地的租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向学校房管部门申请,不得办理公有房屋场地租赁手续,不得擅自出租共有房屋场地进行经营、使用和居住。

第四条学校房屋场地的租赁程序:由租用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租赁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按程序提交学校相应的会议研究审定。经营性房屋场地的租赁一般采取公开竞标、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学校房屋场地的出租出借需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等日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收费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位置、用途等要素,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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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当年租金标准协商确定。

第六条学校房屋场地的出租出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审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租借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1.教室、实验室、机房、报告厅由教务处负责;

2.科学讲坛、多元学术报告厅等由学校党院办负责;

3.体育馆、运动场(含设施设备)由体育学院负责;

4.大学生活动室、排练厅、礼堂等由学工部负责;

5.公共场地、生活附属用房、其他临时性用房、公有住宅房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七条各学院、部门单独使用管理的房屋场地,房屋场地的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学校房屋场地租赁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单位(或个人)名称、用途、所租房屋场地的位置和面积、租赁期限,租金、设备押金、水、电、暖、气、物业管理费用的交纳方式,房屋装修、违章处罚、安全保障责任等相关内容,并附承租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租房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租赁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任何违约行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学校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若需延长租期,租用人应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租用人逾期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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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承租方违反合同和法律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场地:

1.擅自改变房屋场地用途;

2.将承租房屋场地私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3.不按时交纳房屋场地租金及相关费用;

4.损坏设备不予修复赔偿;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

第十二条承租人发生违约应按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若遇政府行为需要承租方迁出的,承租方应按政府要求时限迁出,学校不承担政府决策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他事宜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房屋场地属学校固定资产,租金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计财处,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截留。

第十四条对学校校办产业租用房屋场地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