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临时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文件北化大校办发〔2021〕15号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临时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北京化工大学临时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经2021年2月25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校外商家临时经营活动申请流程图2.在校学生创业经营活动申请流程图3.北京化工大学临时经营活动审批表(校外商家)4.北京化工大学临时经营活动审批表(在校生创业)北京化工大学2021年4月6日
北京化工大学临时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9月7日印发试行,2021年2月25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令第13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所辖区域内各类临时经营活动。“临时经营活动”指不使用固定商业网点的经营行为和商业行为,包含开展商品批发、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和商品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
第三条校外单位租、借我校场地举办的活动,除依据本办法管理外,还需按照《北京化工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以保障活动安全。租用学校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照《北京化工大学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经营空间范围扩大,不得占用公共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校内临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
临时经营活动禁止经营内容包括:食品(含饮料)、化妆品;
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宿舍禁用的电器(含接线板)等;服装、鞋帽等;违法违禁出版物等。
校园内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以勤工俭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宣传、组织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校外商家临时经营活动申请与审批:任何校外单位在校园进行临时经营活动,须按规定申请流程完成审批与缴费,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申请流程见《校外商家临时经营活动申请流程图》(附件1)。不接受校外个人开展临时经营活动的申请。
第六条在校学生创业活动申请与审批:为了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参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允许我校全日制学生为开展在校创业摆设商业经营摊位,并与校外商家区别对待。
北京化工大学全日制学生在校进行创业活动的团队或个人在校园进行涉及商业营销、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的,无需缴费,须按规定申请流程完成审批,方可在校内指定地点摆摊设点。相关申请流程见《在校学生创业经营活动申请流程图》(附件2)。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对临时经营设摊活动收取场地费,财务处在收取费用同时给设摊单位出具发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设摊活动占用面积不满10㎡: 1000元/天设摊活动占用面积10㎡至20㎡:2000元/天临时经营活动的最大申请场地面积为 20㎡。
与我校有其他合作协议的单位,在学校进行临时经营活动需租用场地的,收费标准由协议单位与后勤保障部商议决定。
第八条临时经营活动摊位费用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收入分配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校外经营单位场地费的缴纳,按照本办法附件中相应流程,由申请人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缴纳。
第十条对于在校创业学生,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免收场地费,活动场地的保洁工作须由创业学生自行负责。
第四章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生教学区、生活区域,不包含北京化工大学家属区。
为保证安全,学生公寓区域、配电室等周围不得摆摊设点。
各楼宇内(包括教室、宿舍、办公楼、实验室等)禁止摆摊设点。
东校区临时经营活动地点:学生食堂门口。
第十二条昌平校区、西校区的设点区域,由北区办、西区办遵照本办法自行设置。
第十三条摆摊设点时间要求(规定时间):每天早9:00至17:30,根据季节变化适当调整时间要求。遇有学校大型活动和特殊时期时,暂停场地使用或限定摆摊设点时间,此项以保卫处审批为准。
第十四条保卫处负责宣传标识的管理、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及违规商业经营活动的整治;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学生工作办公室、校团委协助做好维护学生权益。昌平校区、西校区的临时经营活动,由北区办、西区办审核批准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临时经营活动者所用的水、电、通讯等费用全部自行承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管理规定交纳。
第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在校园内进行的临时经营活动,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时间、场地安排,不得扩大活动规模,不得增加经营品种。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擅自在校园临时进行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卫处根据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单位或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临时经营活动,后勤保障部和保卫处有权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利的,后勤保障部和保卫处将依据本办法予以取缔。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临时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化大校办发〔2016〕36号)同时废止。




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 2021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