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大型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部分学籍与学生管理北京师范大学大型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校内各种大型活动的管理,特研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在学校内部场地(含室内、室外)举办的论(讲)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成果发布会、文艺演出、联欢活动、展览、宣传、派票、社团组织招新等各类活动,日常性教学活动除外。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人员规模一般是指校内各单位内部100人以上;校内跨单位50人以上;校际间30人以上。
第四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程序办理活动申报手续,获得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出借(租)场地单位一律不得提供场地。
第五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本规定,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正常秩序,将依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大型活动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申报、审批程序· 111 ·
研究生手册(一)校内各单位举办的一般性大型活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线上或书面报相关主管部门,并报保卫处备案;线上申请或报送的书面材料应对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员规模以及活动内容予以说明。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社会知名人士参加或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大型活动应至少提前三到五个工作日线上或书面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并报保卫处备案,线上申请或报送的书面材料应对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予以详细说明。
(三)有重要外宾、外国驻华使节参加的活动应至少提前三到五个工作日线上或书面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报保卫处备案,线上申请或报送的书面材料中除应注明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外,还应对外宾的国籍、身份等有关背景资料予以详细说明。
(四)形势报告会或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审批方提交《北京师范大学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请表》(可在学校科研院主页-下载专区-其他栏目下载)。
(五)学校党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审查、批准分管领域的大型活动。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职能部处举办以及外单位租用本校场所举办的大型活动;科研院负责管理挂靠本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举办的大型活动;学部、院、系、所分党委负责管理本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校团委负责管理学生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管理境外人员参与或留学生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在学校或二级单位的官网、官微等校内线上平台举办的大型活动。
第七条学生举办大型活动的申报、审批程序(一)申请室内、室外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填报《北京师范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一式四份,主管单位、举办· 112 ·
第二部分学籍与学生管理地点管理部门、保卫处和活动举办单位各一份)。
(二)举办超大型活动(参加人员在500人以上)除提前五个工作日填报《大型活动审批表》外,还应同时报送相应的安保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三)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由主(承)办单位负责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三章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制订安保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一)举办大型活动应根据场地大小确定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数量,必要时按场地人员容量的80%发放请柬、入场券,凭票入场,不得超员,杜绝“爆场”事故的发生。
(二)举办大型活动应充分考虑场地及周边环境的交通容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场内外的交通秩序,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保卫处申领临时车证,发放给参加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确保车辆凭证进出、停放有序。
(三)在活动过程中使用明火、冷烟火、大型灯具等易燃危险品的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排专人负责防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在活动过程中使用气球、风筝等飘飞物的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排专人负责,确保不发生意外事故。
(五)不得举办网络贷款、扫码送礼品等可能存在电信诈骗隐患的活动。
第九条举办活动前,主(承)办单位分别与场地提供单位、· 113 ·
研究生手册器材提供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职责和分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场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条活动主(承)办单位负责人应亲临现场指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活动举办过程中遇有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保卫处,同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及时疏散人员,控制现场。
第四章大型活动宣传张贴物的管理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事先进行宣传活动;经审核批准后可有组织地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宣传所用的各类张贴物(海报、活动宣传板、横幅、条幅、标语、通知、通告、路标、小报、壁报、广告、启事等各类宣传品)必须确保内容真实、文明健康,严禁在张贴物中使用攻击国家、党和政府,侵犯个人名誉以及不文明的语言文字或图像;需在学校内张挂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宣传所用的各类张贴物应按指定位置张贴、悬挂或摆放,禁止随意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路政设施、交通标志上张挂。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结束后,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及时清理、清除各类宣传张贴物,确保校园环境的整洁。
第五章大型活动采访的管理
第十五条邀请国内记者进校采访、报道大型活动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邀请外国或港澳台记者进校采访、报道大型活动· 114 ·
第二部分学籍与学生管理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类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类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师校发[2010]29号)相关规定,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
第十八条邀请校内人员举办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应在审批材料上注明讲座人的姓名、单位以及讲座题目;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讲座的,应在审批材料上详细注明讲座人的姓名、单位、身份或职业以及讲座题目和主要内容。
第七章宗教类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对于涉及宗教的学术研究活动应提前三到五个工作日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保卫处备案;如涉及外藉人士应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八章学生临时经营类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临时性经营活动是指由学生团体组织的带有经营性质(含促销宣传)的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对于学生临时性经营活动采取归口管理模式,除校工会、校团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组织临时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临时性经营活动应坚持总量控制,集中管理,适· 115 ·
研究生手册度举办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临时性经营活动进行过程中,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不得影响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破坏校园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得参与传销、电信诈骗或未经审核批准的直销活动。
第九章涉外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涉外活动采取归口管理模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组织涉外活动应严格遵守外事活动纪律,严格执行外事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其他章节有关规定均适用于涉外活动的相关方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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