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学生活动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学生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鼓励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为规范校园内学生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结合我校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申请在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内开展学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活动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活动要体现服务性,不得开展与社团宗旨不符的活动,活动内容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与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符合学生实际需要。不得有任何不健康、危害国家安全和其它与正当学生活动不相符合的行为和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所谓公益性活动是指校内各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等组织举行的宣传、招募、报名等没有商家参与或赞助的活动。所谓商业性活动是指与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的并涉及商家赞助的活动。所谓外场活动是指在校园室外公共活动区域举行的活动。
第五条校园学生活动由校内行政单位、校院团学组织、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级等向所属单位提交《活动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所在单位负责教师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送保卫处备案。校园内商业性活动产生的商家赞助费需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转账,不得出现现金交易。
第六条公益性外场活动仅限于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外场内容、地点、时间。商业性外场活动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七条学生活动限制性规定(一)每次申请活动,时间最长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活动时间的,需另外提出申请。
(二)公益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活动现场需有举办单位负责人在场,出示《活动审批表》,以备查验。
(四)公益性、商业性学生活动现场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品销售。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爱心义卖等活动除外。
(五)活动方有义务爱护校园内公共财产和设施,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不得在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张贴宣传品,确有必要张贴宣传品,必须在指定的宣传栏内张贴。不得随意散发宣传页,确有必要发放宣传页的,活动结束后要自行及时清理。
(六)活动中有音响等产生噪音设备的,只限于12:00—13:00,18:00—19:00间使用,不得影响师生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各类经营、促销、宣传等活动。
第九条活动场地不允许存放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私有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易燃易爆等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因存放违规物品造成的事故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团委有权处理活动场地存放的违规物品。
第二章申请流程
第十条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校内行政单位、团学组织、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级等部门,不受理个人申请。
(二)商业性活动中,必须由校内单位负责申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校外协作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单位、合法的社团组织。
第十一条申请基本程序(一)申请时间: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大型活动至少提前7天进行申请,以免出现场地冲突现象。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填写《活动审批表》(学校团委主页下载),填写后经所属单位、校团委、保卫处审批。《活动审批表》一式四份,举办单位、场地主管单位、校团委、保卫处各一份。
(三)商业性活动须在审批时递交书面材料: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食品类宣传,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③其他特殊商品的须提交与之相符的相关证照(复印件);④双方签订的商业活动协议。
第三章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者,限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取缔,并追究申请单位责任:
(一)擅自更改活动计划、内容、时间、地点、规模、范围等;
(二)活动中出现销售行为;
(三)活动现场秩序混乱有较大安全隐患;
(四)活动中产生较大噪音,或在规定时间外仍播放音响,影响师生学习和休息的;
(五)发放的宣传品或活动内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未经申请私自举办;
(七)活动虚假申报;
(八)与社团宗旨不符。
第十三条以下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
(一)具有前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项情节,经要求整改而拒绝整改,态度恶劣的,取消今后在校内申请活动资格等相应处理。
(二)具有前条规定的第五、六、七、八项情节,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作没收用具、物品等相应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报党委宣传部备案;邀请外籍人员参加的活动或开展涉外的活动还需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备案。大型活动(人数在500人以上)需按照学校要求,向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报批。重大的涉外活动(有校外重要人员参加的活动)除正常审批外需报学校办公室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在教室和中心报告厅、体育场所、天佑会堂等会场开展的活动,需经其主管部门(本科生院、体育部、会议中心)同意使用后,报校团委、保卫处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生活动如需邀请记者和新闻媒体采访,应由主管单位出面邀请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不得未经审批擅自邀请或接受记者和新闻媒体采访。
第十七条此规定为暂行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团委、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国际合作交流处、体育部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共青团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