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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117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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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各种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在保证学校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学校将房屋、车辆、土地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属于国有资产出租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在保证学校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应在优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属于征迁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体制。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统筹管理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核和报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三)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出租价值评估和公开竞价招租;

(四)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规范管理;

(五)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报批等。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管理处、信息中心、图书馆、校长办公室(档案室)、科研处等是各类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权。

(一)土地、办公及教学设备、家具等资产的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二)房屋及构筑物设施、后勤保障设备设施及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管理;

(二)通信、网络信息类设施设备的出租、出借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

(三)图书、古籍、有保存和学术价值中外文资料的出租、出借由图书馆负责管理;

(四)文书档案、文物的出租、出借由校长办公室(档案室)负责管理;

(五)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转化等无形资产的出租、出借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六)校名、校标、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出租、出借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教室、实训室(场)及设备、设施等授权各教学单位使用管理,原则上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在满足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租、出借的,由使用管理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出租、出借申请。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按照“谁出租、出借,谁负责”原则进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前的可行性论证、申报。

(二)参与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的招标、谈判等工作。

(三)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督促承租方按规定缴纳租金及其它费用、督促借用方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负责合同期内承租履约情况的检查、督促,规范承租人的经营行为,对承租人违反办法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督促整改;

(五)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台账建立并按要求上报。

(六)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管理权限需报学校、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行为。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及论证。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行情或需求,提出将学校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汇总学校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明细后,会同相关部门及人员按要求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并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租赁底价评估。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核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收益底价评估,学校以评估价作为租赁底价进行公开竞价招租。

(三)报批。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下或年评估租金标准1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核准后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备案。超过上述面积或价值标准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完成上述审批程序后,再呈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合同期限超过3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需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招租。经学校核准或经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价格为底价,资产管理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待出租资产的公开竞价招租,对涉及公共安全、文物安全等特殊要求的招租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可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五)承租(借)人产生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完成资产租赁(借)合同或协议的拟定、审核、会签等工作,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形成各类资料(招租文件、租赁合同及租户营业执照、身份证、租金收据复印件等)应于完成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向财务处提供1份出租合同作为收费依据。

第十条资产出租、出借期间合同若需要变更,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按程序核准或批复后,重新公开招租,不得与原承租(借)方直接续签合同。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可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学校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出租标的名称、出租期限、资产使用范围(标的地点及面积)、出租经营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资产出借合同由学校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保证金(押金)、借用方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参考文本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收取履约保证金,一般资产出租、出借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或购置成本的20%,由学校财务处暂存备用,合同期满承租方或借用方到财务处结算。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采用“先付费后使用原则”,公开招租中标的承租方须在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租金后,凭财务处收据到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承租方须依照合同约定向学校按时交纳租赁费。承租方或借用方的水、电、气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交学校财务,并负责交纳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学校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大型修缮。承租方及借用方要负责房屋内的门、窗、水、电、暖管线及合同约定地域内所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承租方及借用方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学校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的管理,不服从管理的除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借用)合同,收回资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或借用方负担。

第六章收益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学校资产账,负责根据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收取相关费用。学校财务部门有义务根据合同提醒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合同严格履行出租、出借资产相关管理责任,并将相关租金等缴纳情况及时通报学校资产管理处。

第十八条学校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需要缓缴、减缴免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应当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借)方合理、合法使用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对管理、监督不力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请学校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出租、出借资产的使用性质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与教职工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学校的整体规划;如若违犯,学校有权终止其租赁(借用)合同。学校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用于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实行事中、事后检查制度,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全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二条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未按规定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方式出租国有资产;

(四)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国有资产交由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且产权没有转移的,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产权随同转移的,视同对外投资管理,学校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