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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273哈尔滨工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2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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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2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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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哈工程校发〔2022〕113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哈尔滨工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经学校2022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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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公用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房屋资源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0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 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9〕86 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哈工程党发〔2019〕27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用房是指在哈尔滨工程大学土地上修建的所有房屋(不含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产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的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均属学校公用房管理范畴。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各使用单位应树立成本意识,不断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对公用房实行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全校公用房统筹管理;各学院、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作为公用房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用房日常管理。

第五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决定公用房制度建设、统筹规划、管理监督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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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用房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学校公用房规划、配置、处置方案,指导检查使用管理单位公用房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后勤基建处负责制定公用房的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使用管理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公用房管理政策、规定,承担公用房日常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应设置专人负责公用房管理工作,对公用房的利用率、完好率、使用用途、使用安全、维修需求等负责。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本单位使用管理公用房台账,并合理进行内部配置调节。

第三章分类管理

第九条学校公用房按照使用性质分为:学院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生活用房和其他用房等。

第十条学院用房是指用于保障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开展的公用房,包括学院行政办公用房、教师办公用房、实验室、实习场所、专用科研用房等。按照“优化管理、有偿使用、定额核算、超额缴费”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保障学校党政工作正常运行的公用房,包括机关部门、直属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如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保密室、资料室等。按照“统一管理、定额配置、资源共享、专项申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全校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房,包括教室、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网络机房、剧场、体育场馆、幼儿园、医院等。按照“统一管理、科学配置、开放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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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生活用房是指为学校师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公用房,包括学生宿舍、教职工公寓、食堂、浴池以及配电室、水泵房等。按照“统一管理、合理布局、专项使用、有效保障”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其他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商业用房等。产业用房是指学校所属企业使用的公用房;商业用房是指学校批准的用于经营的公用房。按照“统筹规划、市场机制、专项管理、分类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为确保各类公用房功能的持续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的使用性质。

第四章公用房配置调节

第十六条公用房的配置服从学校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优先保障教学,学校根据使用管理单位规模、教学科研需求、人员情况、管理职能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公用房配置标准进行配置。

第十七条学院用房配置标准按照学校学院公用房配置调节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行政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按照学校机关办公用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公共服务用房、生活用房和其他用房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进行规划配置,确保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公用房配置调节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使用管理单位内部调节。使用管理单位应合理规划,遵从相应的配置标准,调整后及时变更公用房台账。

(二)申请公用房。由使用管理单位向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回公用房。由使用管理单位将公用房清理完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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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涉及重大配置调节及变更功能事项,依据学校相关会议议事规则,需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五章公用房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用房竣工,应按照要求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新建工程需取得竣工备案证。

新建、改建、扩建公用房,校内建设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存档等;国资处负责组织校内验收,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公用房校内建设部门与使用管理单位的交接。

第二十条购置、划拨、置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房屋,由国资处会同相关方办理交接手续和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使用管理单位对其使用的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应定期组织巡检,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对公用房进行改建、扩建、装修、加层、增加间壁等工程,须经后勤基建处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学校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费用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保密室的新建、改建、扩建按照保密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对闲置和利用率低的房屋及时清理调节,以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学校有权对闲置一年以上房屋进行收回再分配。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办理离职或退休手续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交退原用房,返聘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节安排用房。

第二十五条公用房校内有偿使用价格标准,经学校财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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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用房出租出借、投资入股、抵押担保等。如有违反,学校除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和所得收益外,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抢占公用房(包括楼道、走廊、门厅、卫生间、消防通道等公用空间),不得利用公用房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将公用房用于或变相用于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校资管字〔2002〕1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公用房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校资管字〔200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