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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299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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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国资〔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或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如房产、场地、仪器设备等)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或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为归口管理部门;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个人为资产占有人。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人未经国有资产处授权不得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内出租出借由归口管理部门参照相关办法自行规定。

第七条 出租收入必须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批、授权、监督检查,涉及重大问题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2.负责进行公开招租、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等;

3.负责资产出租出借有关合同的审批,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4.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台账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5.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清查、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

2.负责拟定出租出借合同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3.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资产的监管,建立出租出借台账;

4.负责租金的催缴;

5.每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出租出借变动情况;

6.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争议处置。

第十条 资产占有人不得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如需出租出借的须通过其所在的归口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如招租、评审、评估成本过高、日常性的出租等)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因特殊事项(如引进人才等)不宜以市场价格出租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出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

2.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的;

3.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

4.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各部门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合同终止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克拉玛依校区参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